■典型案例之三
上海沈澄、黄如伟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初,被告人沈澄、黄如伟等人出资注册设立狂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狂人公司,沈、黄二人为公司股东),租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幸福路777号闵杰楼六楼作为办公场所,并先后雇用朱振亚(狂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向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租用境外服务器,在全国多地开设、运营百余个互联网站,将从广东、福建等地采购的假冒LV、MK、NIK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向境外销售。案发后,经审计,自2013年初至2015年3月,狂人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通过国际支付结算平台收取的货款为84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5年4月1日,该案由上海市水上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水上公安局在狂人公司福建莆田的经营场所,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同年5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沈澄、黄如伟等人批准逮捕。10月23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将其中11名被告人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其间,虹口区检察院多次就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标准、审计标准与杨浦区法院、审计事务所和计算机司法鉴定部门沟通、确认。2016年7月至9月,杨浦区法院先后对涉案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沈澄、黄如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80万元和9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万元至38万元不等。
三、评析意见
上海正在全力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亚太知识产权中心,上海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责承担了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任务。虽然本案被告人均为福建人,但涉案公司开设境外网站所租用的服务器在上海,销售对象全部是境外人士,被侵权的品牌也均为国际知名品牌,对上海的经济秩序、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上海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该案作案手法新颖,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广泛,是近年来上海地区一起较为典型的借助互联网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本案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极强,导致案件办理难度大、取证困难,具体表现在:一是作案区域广。犯罪分子是通过开设网站向境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公司为了躲避侦查,将公司各部门分开,间隔一段时间就会关停一个网站,开设新网站,防止被一网打尽,租用的服务器遍及全国各地。二是查获涉案物品难。涉案商品全部销往境外,致使难以获取犯罪原始物品。狂人公司有订单才进行订货,且负责进货、发货的渠道部设在狂人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藏匿在租借的民房中,当狂人公司主要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渠道部立即从租借处退出,销毁具体货物证据。三是犯罪金额难以确定。狂人公司通过国际支付结算平台进入公司实际掌控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货款结算,避开了公司账户,导致确定最终犯罪金额十分困难。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上海水上公安局研判案件,确定打击范围,明确取证方向、固证要点及后期的移送程序,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为了准确认定本案犯罪金额,上海市检察机关整合技术部门、鉴定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力量,通过对资金的走向,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综合分析明确个人账户与售假资金的关系,进而确定整个案件实际售假的犯罪金额。此外,本案开庭审理期间邀请了多名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观摩评议,彰显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
■典型案例之四
山东刘飞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刘飞等人从河北省高阳县的毛巾加工作坊中定制假冒的金号牌和洁丽雅牌毛巾,以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为平台,开设“晨旭纯棉毛巾商行”“纯棉大世界”等多家网店,销售假冒的金号牌和洁丽雅牌毛巾100余万条,涉案金额15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5年4月22日,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到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称:晨旭纯棉毛巾商行在淘宝网上大肆销售假冒金号牌毛巾,近30天的交易额就达5万余元。茌平县公安局于次日立案。2016年2月,茌平县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飞等人依法批准逮捕;7月22日,对刘飞等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16年11月,茌平县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刘飞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其他4名从犯分别判处七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上述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当前,以“互联网+”为主要内容的电子商务发展迅猛,这一新兴商务模式在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因侵权假冒行为大量发生而备受社会诟病,加大打击网络售假力度势在必行。刘飞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件,给“金号”“洁丽雅”等知名毛巾生产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品牌价值损失严重。茌平县检察院在介入侦查时提出“上线下线同步查”的办案思路,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一举端掉5个相关生产作坊,有力地打击了制假售假犯罪活动,净化了网络市场,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引导侦查取证,明确侦查方向。涉案犯罪团伙体系严密,上下游分工明确,假冒毛巾生产者、销售者、包装生产者均有涉及,制假、售假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茌平县检察院适时介入,立足“上线下线同步查”的办案思路,针对网络售假犯罪手段隐蔽、查处取证难度大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对生产假冒毛巾作坊及时勘查、拍照,并调取相关证据,巩固了犯罪嫌疑人制假、售假的证据链条;针对网店经营中“刷单”(用虚假的销售记录表示该商品的畅销)现象比较普遍、销售金额难以认定的问题,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发货单、网络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多方印证。该案最终成功侦办、顺利诉讼。
二是注重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案件提请批捕后,多名犯罪嫌疑人辩解不知道其所销售的毛巾为假冒毛巾,茌平县检察院对该辩解充分重视,通过细致审查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销售价格、供货商证言等证据,层层分析,环环相扣,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在难以回避的一系列客观事实面前,犯罪嫌疑人对销售假冒毛巾的事实供认不讳。
三是提出检察建议,服务企业发展。茌平县检察院办案中发现,相关生产者之所以大肆制假,除了利益驱动外,也存在“毛巾真假难辨、不易被发觉”等侥幸心理。针对此情况,茌平县检察院向有关企业提出升级防伪标识、畅通正品验证通道、建立网络销售授权制度等检察建议,被相关企业采纳,有效防范了制假售假的发生,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典型案例之五
广东罗开玉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深圳市久洲集翔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开玉以牟利为目的,于2014年4月11日以久洲公司的名义与无锡友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芯公司)签署协议,先后出资约40万元并提供和芯润德公司的正版9700USB网卡芯片,由友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研发技术部主管朱晓勇组织技术人员对正版9700USB网卡芯片(含上述固件程序软件)各层电路布局进行拍照,提取、分析数据信息,后将提取的代码数据、电路图等提交给和舰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舰公司),由其生产出芯片晶圆,再切割、封装为仿冒9700USB网卡芯片成品。截至2015年5月,和舰公司先后共生产了112片该假冒芯片晶圆交付给友芯公司,每片晶圆可制作成约6500个假冒芯片。徐振将首批5万个封装好的成品仿冒9700USB网卡芯片交付给罗开玉,罗将其中的3000个以每个4.5元的价格出售给了罗开春(另案处理),其余芯片则由罗开玉自行委托他人对外销售。2015年6月4日,公安机关对罗开玉住址进行搜查,现场查扣仿冒网卡成品105个、半成品150个,网卡芯片6包等物。
经鉴定,和芯润德公司登记号为“2015SR003215”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源代码经编译生成的ROM数据与其型号为9700USB芯片的ROM数据相同,两者具有同一性。从被告人罗开玉处提取的芯片ROM层与和芯润德公司芯片的ROM层数据信息相似度99.998%,友芯公司的GDS文件中ROM层信息与和芯润德公司芯片的GDS文件中ROM层信息相似度为99.998%,均只有4位数据不同(共计有13万多个数据信息位置)。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于2015年2月14日立案侦查。7月10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犯罪嫌疑人罗开玉批准逮捕。8月5日,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徐振,并在徐振配合下抓获犯罪嫌疑人朱晓勇,后对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2016年2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对该案三名被告人罗开玉、徐振、朱晓勇提起公诉。其间,犯罪嫌疑人徐振、朱晓勇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同年4月7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罗开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徐振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朱晓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上诉后,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判。
三、评析意见
该案犯罪行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一种新型手段,被侵犯对象是在集成电路芯片只读存贮介质ROM中固化的软件著作权,权利人将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程序复制在ROM上,从而实现芯片对外部数据的处理功能,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一起构成此种芯片的核心技术。犯罪嫌疑人无法直接通过对侵权对象程序进行复制获取程序代码达到复制目的,只能使用反向工程技术对正品芯片逐层拍照,提取、分析其中的数据信息,最终获取芯片的整个集成电路布图构造(包含已经固化其中的软件著作权)。
立案之初,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并就案件的定性、侦查方向提出合理化建议。该案中,权利人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芯片ROM固体软件程序著作权以及使用该芯片制成的网卡的驱动程序著作权三种权利。犯罪嫌疑人通过仿制芯片侵犯了正版芯片上承载的软件著作权,检察机关根据侵权链条中不同环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主观认识特点,建议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该定性在审判阶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侦查期间,检警紧密互动,在犯罪嫌疑人罗开玉到案后,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从友芯公司下游晶圆、封装生产商处提取到侵权芯片的原始生产数据;对罗开玉批准逮捕后,又针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出具了较为详细的《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有效引导侦查取证,确保了案件后续顺利起诉、审判。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对科技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为保障单位和个人的研发热情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典型案例之六
河北霍国章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5月,被告人霍国章(河北省保定市宏祥书刊发行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到河南郑州参加图书展销会,并从一刘姓男子手中购买了大量盗版图书,储存在其租用的保定市清苑区田各庄村某库房准备销售。同年6月16日被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共计查获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小学教材全解》丛书8.1万册、山东省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北斗地图》系列丛书1.7万余册,标价共计人民币270余万元。经河北省印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上述图书均为非法出版物。
二、诉讼过程
河北省保定市检察院在接到该市扫黄打非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后,经审查认为霍国章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遂指派侦查监督部门主动介入该案。2016年8月9日,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该案移送保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保定市公安局同日指定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公安分局管辖。2016年9月3日,霍国章被保定市公安局莲池分局抓获并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保定市莲池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霍国章。2016年12月6日,该案被起诉至莲池区法院。2016年12月15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联合挂牌督办。保定市莲池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霍国章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霍国章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典型案件,涉案盗版图书数量和金额特别巨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强化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和协调配合,体现了检察机关打击侵权盗版犯罪的坚定决心,震慑了侵权盗版违法犯罪分子,为共同保护知识产权和营造规范有序的文化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全社会诚信守法、崇尚创新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2016年6月获悉该案线索后,保定市检察院根据《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工作办法》提前介入本案,指派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主动与行政执法机关多次召开案件讨论会,指导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对查获过程和调查笔录予以录音录像、对查获的非法出版物进行鉴定等方式固定证据,同时也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配合行动,并与公安机关就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标准、涉案金额的确定、法律的适用、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进行讨论,达成一致意见,为该案的成功侦破奠定了扎实基础。后在保定市检察院建议下,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该案移送保定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侦查期间,保定市检察院又多次跟踪案件进展,引导侦查取证,指明侦查方向,最终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之七
北京何晨亮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人何晨亮、刘春刚、臧廷杰原系北京理正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理正公司)项目研发及管理人员。2011年5月至2014年间,被告人臧廷杰等人成立北京大成华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公司),违反与理正公司的保密协议,使用其所掌握技术信息,向广州市艺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筑公司)等5家公司销售其研发的管理信息系统,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10余万元。经鉴定,艺筑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当前使用的35个数据库表、10个存储过程/函数,7个源代码文件、1个源代码文件中的8个函数,以及从艺筑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恢复的已被删除的10个数据库表、22个存储过程/函数与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对应的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大成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的管理信息系统对应内容与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也存在部分相同或实质相同。上述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库表、存储过程/函数、源代码文件均不为公众所知悉,是非公知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二、诉讼过程
2012年1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理正公司报案,后立案侦查。何晨亮于2014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刘春刚于2014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同年9月5日,二人被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1日,臧廷杰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获,同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6月18日以何晨亮、刘春刚二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6年9月1日以臧廷杰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7月4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何晨亮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刘春刚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2016年7月15日,二人提出上诉,2016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臧廷杰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罚金10万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工程管理行业的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销售及实施。臧廷杰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及企业数据库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案件专业性强,被告人均具有专业背景和较高学历,反侦查能力强,被抓获后拒不认罪,取证难度大。为及时锁定案件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提出的引导侦查意见被公安机关采纳,对大成公司的销售客户突袭调取证据,确保了案件质量。对于发现的原有非公知性鉴定意见部分涉及公知内容这一瑕疵证据,检察官通过多次走访鉴定机构、咨询专家、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后,主动申请其他机构重新鉴定,排除了有瑕疵的原鉴定意见,为准确认定犯罪发挥重要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首先移送的何晨亮、刘春刚案件中,发现臧廷杰虽未直接参与产品研发,但其作为大成公司的负责人在犯罪中起着主要作用,及时固定了其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证据,依法对其追加起诉,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在庭审阶段,针对被告人及律师提出的无罪辩解、意见,即大成公司销售的管理信息系统与理正公司对应内容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信息占整个管理信息系统比例非常小,检察机关围绕具有同一性的技术信息的实质作用,充分论证这些技术信息均是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统的核心且系主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申请鉴定人员、证人出庭,展示大量客观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使被告人臧廷杰在庭审最后阶段认罪服法,最终被告人臧廷杰被法院判处了从业禁止令。案件成功办理后,被害单位送来锦旗感谢检察官的公正司法和专业敬业精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典型案例之八
南京科鲁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被害单位南京尚爱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爱公司)系一家生产空气压缩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的中小型空气压缩机拥有系列自主知识产权,打破了国外长期垄断,填补了国内市场空白。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单位南京科鲁斯压缩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鲁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恒静为获取尚爱公司商业秘密,以高额利益收买该公司员工龚利方,被告人龚利方利用负责管理技术图纸的便利,多次秘密窃取尚爱公司83SH、09WM、09SH、35VZ等多款型号压缩机技术秘密图纸并拷贝至私人电脑。随后再通过QQ传输、U盘传递、打印等方式,将图纸交给被告人梁恒静。科鲁斯公司利用所窃取图纸,生产出“科鲁斯”牌K1、K2、K3、K4VZ等与尚爱公司系列产品对应型号多款空气压缩机,同时还利用尚爱公司原销售人员和渠道在市场上销售侵权产品,造成尚爱公司产品销量直线下降,直接损失120万余元,间接损失近千万元。
二、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4年7月2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立案,2015年6月30日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12月8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科鲁斯公司、被告人梁恒静、龚利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2月6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科鲁斯公司、梁恒静、龚利方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科鲁斯公司罚金40万元;被告人梁恒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龚利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单位)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侵犯民营经济高新技术企业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对空气压缩机行业具有重大影响。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案件侦查,提出取证思路。检察机关针对公开专利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点、罪与非罪的争议点,结合机械制造业特点,提出生产同型号成熟稳定的机器产品仅有专利远远不够,必须要具有能实现专利及其他产品性能的更加详细具体的尺寸、参数、公差等商业秘密,进一步明确了专利技术结构公开不影响商业秘密认定的具体情形,为本案定性和搜集证据指明方向,也为后期起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为进一步强化核心证据的效力和证明力,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实地勘查,咨询专家学者和行业协会意见,在鉴定意见中补充明晰了如何区分专利与商业秘密的详细内容和依据。同时根据难以从被害人单方直接测算损失、难以测算获利的复杂情形,科学确定了以“被告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被害单位单个产品净利润”认定重大损失的方法。针对庭审期间被告人突然翻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突发情况,检察人员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建议法庭进行实物比对等方式有力举证、质证,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公诉意见,被告人也认罪服法,未提出上诉。案件的成功办理,体现出检察机关在经济转型发展关键时期,善于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有力保护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成果,保障了企业科技创新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