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买卖合同诉讼法律监督 更有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04日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买卖是最基本的市场行为之一,但实践中不少买卖产生纠纷甚至引发诉讼,影响便捷高效的市场交易秩序建设。检察机关加强监督履职,2022年共办理买卖合同(不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类诉讼监督案件4000余件,有力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同时也发现,合同签订履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引起重视、解决。

一是签约履约中未核实对方当事人真实身份。部分买卖合同当事人签约履约中未核实对方真实身份,起诉对方违约时才发现找不到真实被告,导致民事诉讼败诉;如继续维权,则要重新提起民事诉讼,维权时间成本、人力成本等将大大增加。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监督案中,甲公司在出售火灾自动报警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过程中,向某以乙公司委托代理人身份与其签订买卖合同,并加盖与乙公司实际合同专用章不一致的合同章。实际上,向某不是乙公司工作人员,且不持有乙公司的授权委托书。甲公司在履行合同中也未核实买方真实身份。后因向某未支付剩余的13万多元货款,甲公司起诉乙公司并胜诉。乙公司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定乙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且甲公司实际上也未向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再审依法判决维护了乙公司合法权益。甲公司只能以向某为被告另行主张权利。

二是个别公司印章管理混乱或利用非备案印章逃避债务。个别公司不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甚至未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离职后的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印章管理漏洞,加盖公司印章伪造证据,导致公司陷入不必要的民事诉讼中。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监督案中,甲公司在2015年即免除刘某的公司经理职务。但刘某于2016年以甲公司名义与孙某等3人签订虚假的2012至2014年煤炭购销合同,在伪造的合同上加盖真实的甲公司印章并在结算确认单上将签字时间提前到被免职前。孙某等3人持伪造的证据起诉甲公司,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近400万元货款。甲公司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刘某与孙某等3人伪造证据。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改判甲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实践中,少数公司除备案公章外还使用非备案印章签订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合同印章与备案印章不符为由否认合同效力。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监督案中,某委托代理人以甲公司名义使用非备案印章向乙公司购买600万元建筑钢材。甲公司因未支付剩余的300万元货款被起诉到法院。甲公司提出,合同印章不是公司的备案印章,且乙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甲公司接收钢材,法院判决乙公司败诉。乙公司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发现甲公司同期在其他买卖合同中也使用该非备案印章,且建筑钢材交付的工地和甲公司密切相关。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后,法院再审改判甲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并赔偿损失。

三是以口头形式签订、履行合同。能够即时清结、当场完成的买卖,一般情况下口头签订并履行合同且不会产生纠纷。但是,不能当场完成的买卖,当事人口头签订合同的,有时可能会因对方当事人不诚信而引发民事诉讼。如,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监督案中,杨某以口头合同形式将水泥、沙子等建筑材料卖给承包某装修工程的王某。因王某没有支付剩余的3万多元货款,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剩余货款。诉讼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交已经倒闭的甲公司为该装修工程承包方的合同书,证明自己只是甲公司员工,导致杨某败诉。杨某转而起诉甲公司,但因甲公司已倒闭,杨某只能撤诉。杨某申请监督后,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定王某是该装修工程的承包人。检察机关监督后,法院再审判决王某向杨某支付货款。为追回3万多元的货款,杨某先后起诉两次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终才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少数公司以循环买卖掩盖非法融资借贷。如,2010年至2015年间,甲公司大约以4300元/吨的价格从丙公司购买某类型燃油,并大约以4000元/吨卖给乙公司,乙公司大约以4010元/吨卖给丙公司。三公司多次进行买卖,且每次的具体数量不等;三公司之间虽转账支付货款,但实际未交付货物。甲公司通过高价买进但晚支付货款、低价卖出但早取得货款的方式,实际上向丙公司借款并支付利息。甲公司因没有向丙公司支付最后一批货款被起诉,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并提供了循环买卖的相关证据和丙公司资金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线索,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后认定上述事实,监督后法院再审改判买卖合同和借贷合同无效,甲公司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丙公司通过循环买卖约定的较高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民事诉讼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结合监督办案,检察机关提示,各类市场主体在买卖过程中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防范潜在交易风险,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引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甚至民事诉讼,最大限度降低交易成本。一是认真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对于代理人受公司委托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在查询公司信息的基础上直接向公司核实该代理人是否得到公司授权。对于履行地和公司所在地等无直接关系的买卖合同,更应当保持高度警惕,避免因对方当事人身份造假而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二是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民事诉讼中,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对于加盖公司真实印章的合同及履行合同的相关证据,法院一般都会采信。因此,公司等法人要加强对单位印章的管理,制定完善的印章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不给任何人在虚假买卖合同上加盖本单位印章的机会,同时也不要妄图利用非备案印章签订合同来逃避债务。三是对于不能当场完成的买卖合同,应当尽可能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电子合同。对于不能当场完成的数额较大的买卖合同,要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合同形式,尽可能降低交易风险。即使双方当事人较为熟悉甚至是亲友,也应当坚持签订书面合同以降低交易风险。四是守法经营、获利。开展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买卖双方开展非法民事活动并因此提起民事诉讼的,他们在非法民事活动中的相关民事权利不仅不受法律保护,有时反而会给自己带来巨大损失,守法经营并赚取合法利润才是长久发展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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