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31日

案(事)例一

主动担当 凝聚合力 强化困境未成年人综合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某小学向当地教育局及妇联反映该校六年级女生小兰(化名,12周岁)逃学失联数日,教育局和妇联遂将情况通报检察机关。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随即介入,通过信息研判发现唐某甲、陈某、王某3人介绍幼女小兰从事卖淫活动的相关线索,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布控,一举抓获包括唐某甲等人在内的多名犯罪嫌疑人。经审查,婺城区检察院对唐某甲以强奸罪、介绍卖淫罪,对陈某、王某等5人以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二、履职情况

(一)履行检察职责,深挖彻查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婺城区检察院接到小兰失联的报告线索后,督促并联合公安机关快速调查核实小兰失联前的活动状态和轨迹,从校门口监控视频、前次逃学失联的接处警记录、微信朋友圈状态中,发现小兰的一些异常表现及频繁接触人员,研判出小兰极大可能被人利诱从事卖淫活动,疑似遭受性侵害。随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积极调查取证,缜密布控收网,一举抓获10名介绍幼女卖淫的犯罪嫌疑人。

(二)强化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小兰父亲因杀害小兰母亲于2019年8月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致使小兰处于监护缺失状态。为解决小兰事实无人抚养的问题,婺城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合适监护人调查评估程序,多次征询小兰本人意愿,到羁押场所听取小兰父亲意见,对各近亲属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人格品性、与小兰的情感联系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确定有监护意愿及监护能力且与小兰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姨娘唐某乙为合适监护人。2020 年7月29日,婺城区检察院支持唐某乙向法院提起变更监护权的诉讼请求,法院当庭判决支持。

(三)凝聚多方合力,开展综合保护救助。为充分保障困境儿童小兰的合法权益,市区两级检察院联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向小兰发放救助金人民币5万元。联合民政、教育、卫健、共青团、妇联等11家单位共商联动救助,最大限度地保障小兰的各项权益。其中,民政局将小兰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教育局协调解决小兰小升初跨区入学问题。卫健局为小兰提供专业心理咨询和医疗卫生服务。妇联特聘家庭教育指导专家为小兰及其监护人开展针对性家庭教育指导。共青团选派青少年事务社工对小兰进行长效陪伴式关护。关工委为小兰送上“帮困助学、结对关爱”的经济救助。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职尽责,帮助小兰稳定基本生活、改善身心状况、重塑价值观念。

三、典型意义

困境未成年人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全面综合的司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困境未成年人实施分类保障,采取措施满足其生活、教育、安全、医疗康复、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要。对于涉困境未成年人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应该保持高度敏锐性,发挥主动性,加强立案监督,及时、有效、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自觉承担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检察责任。对未成年人面临的监护缺失、生活失助等问题,要主动联合各职能部门形成保护合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案(事)例二

支持起诉 协同救助 建立监护侵害案件一体化 办案保护机制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路某某(男)、袁某(女)将出生仅一个月的非婚生女儿“小红豆”遗弃在上海市儿童医院,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导致“小红豆”长期滞留在医院。2018年10月,儿童医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普陀区检察院立即启动刑事立案监督程序,并协调区民政局将病愈康复的“小红豆”送往区福利院进行临时监护。2019年8月,经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路某某、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2019年11月,普陀区检察院支持区福利院提起撤销路某某、袁某监护资格之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指定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小红豆”的监护人。2020年1月,普陀区检察院分别支持上海市儿童医院、普陀区福利院向路某某、袁某提起追索因监护侵害行为产生的医药费、抚养费民事诉讼。经调解,路某某、袁某与上述单位达成调解协议。

二、履职情况

(一)构建保护链条,精准打击监护侵害犯罪。普陀区检察院立足辖区儿童救助保护资源相对集中的优势,与区民政局、区卫健委以及儿童医院等单位建立了困境儿童信息互通和协同处置工作机制。依托该工作机制,儿童医院在积极救治照护“小红豆”的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获知线索后,一方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会同公安机关对失职监护人刑事追责;另一方面协同民政部门落实临时监护措施。民政部门专案专办,将“小红豆”安置在区福利院,单独开辟儿童房,配备儿童床铺、洗漱、玩具等物品,并组成以全国劳模为负责人的专业看护团队全天候照料。

(二)撤销监护资格,推动落实监护责任。检察机关办理监护侵害类案件,既要依法严惩犯罪行为,更要妥善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的监护问题。本案中,“小红豆”父母已符合撤销监护资格的法定情形,为确定其他近亲属是否可以担任监护人,检察机关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开展监护资格调查及第三方评估工作,发现“小红豆”的近亲属均不具备监护能力,亦无监护意愿。在没有其他适格监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支持普陀区福利院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法院指定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接受指定后,上海市儿童福利院积极履行监护责任,为“小红豆”落实了户籍并启动领养程序。

(三)深化支持起诉,刑民衔接夯实司法保护。民法典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被撤销监护权后不免除抚养义务。为督促失格监护人继续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幼有所育”的善良风气,经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上海市儿童医院和普陀区福利院决定通过民事诉讼向路某某、袁某追索长期拖欠的医疗费和临时监护期间的抚养费,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根据区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建立的未成年人案件刑民一体化办案机制,即由同一部门、同一检察官、同一法庭、同一法官办理监护侵害刑事案件以及由此衍生的民事案件,法院指定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和原法官承办案件。检察机关决定支持起诉后,积极协助原告单位确定起诉理由、收集固定证据、合理计算追索费用,并出庭发表支持起诉意见,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在惩戒失职父母的同时,为原告单位挽回经济损失。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监护支持、监督和干预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检察机关办理监护侵害案件,应当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优势,主动加强与公安、法院、民政等职能部门的协作,推动构建司法办案、保护救助一体化协同机制,通过刑事追责、民事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干预职责,推动实现国家监护的落地落实。

案(事)例三

探索“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 多部门联动 合力落实监护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9日晚,黄某甲(另案处理)因琐事与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发生纠纷,黄某甲纠集林某、王某(二人均16周岁,职校在校生)等人与对方斗殴。其间,黄某甲持钢管,林某、王某二人徒手共同殴打对方,造成黄某乙轻伤二级。同年4月10日,林某、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王某还协助抓获同案人黄某甲。林某、王某等人共同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5万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4月2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6月23日,检察机关对林某、王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12月23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履职情况

(一)开展社会调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案件受理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通过社会调查发现林某系父母监护,但亲子沟通不畅,家长怠于管教;王某父母离异,由母亲监护,但母亲长期在外经商,亲子交流障碍。二人系初犯、偶犯,受不良朋辈影响较大,亲子关系疏远,家庭监护不当,行为偏差未得以纠正,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仓山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林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但二人系从犯,无前科,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为未成年在校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遂对二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

(二)针对监护不当,发出个性化“督促监护令”。仓山区检察院针对本案中发现的监护人存在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等问题,充分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确认家庭监护不力与涉案未成年人问题的关联后,在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就林某、王某的父母监护不当问题发出“督促监护令”,提出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方案等监护措施,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针对林某的父母偏向消极干预的监护方式,重点督促其提升沟通技巧。针对王某的母亲偏向激进处置的监护方式,重点督促其缓解紧张家庭关系,畅通交流模式,打开母子心结。检察院还主动联系王某的父亲,告知其对王某的教育仍负有一定责任,要求其定期与孩子联系沟通。同时,仓山区检察院将“督促监护令”的内容细化至每周安排家务劳动、共同参加体育运动、逐步限制上网时间等日常生活中,确保“督促监护令”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沟通协作,联动多部门督促监护。“督促监护令”发出后,针对林某、王某家庭监护不当的具体情况,仓山区检察院联合关工委、团委、妇联、公安等职能部门成立监护考察组,为监护人开展心理辅导和家庭教育指导等,共同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区关工委指派经验丰富的心理辅导老师,对家长开展“一对一”心理辅导,缓解家庭因孩子涉罪后产生的心理压力。区妇联指派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师团队,通过访谈、家长课堂、团体辅导活动等形式对林某、王某父母开展亲子关系沟通、家庭环境塑造、子女教育方式等方面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修复亲子关系,加强家庭管教。仓山区检察院联合区公安局对林某、王某父母开展谈话和法治教育的同时,每月以电话回访、微信交谈、入户家访、社区走访等形式持续跟踪、考察、评估监护人监护改善情况,了解两名未成年人生活近况,进行思想引导、法治教育和社会关系调适,并定期开展会商研判,保证二人获得有效家庭支持,重新融入社会。经过监护考察,二人家庭关系得到改善,监护人能够积极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孩子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帮助孩子积极面对生活。

(四)凸显帮教成效,作出不起诉决定。监护考察组在联动开展督促监护的同时,制定帮教工作方案,对林某、王某二人同步开展针对性帮教,并进行全程监督考察,分阶段评估帮教成效,动态调整教育方案和考察措施。考验期满,林某、王某端正了学习态度,改变了之前逃学旷课、睡觉、上网吧等不良习惯,成绩大幅度提升,林某还被学校列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培育选手。二人顺利回归家庭、学校和社会。仓山区检察院遂对林某、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并履行好监护职责。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立足案件办理,履行检察职责,针对监护人存在管教不当、监护缺位等问题,探索“督促监护令”工作机制,积极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有效整合司法社工、心理辅导老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力量共同督促监护人落实监护职责、配合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有力促进涉罪未成年人行为矫正及顺利回归家庭、社会,努力实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再犯罪。

案(事)例四

联合群团组织挽救迷途少年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犯罪时17周岁)和张某某(犯罪时17周岁)系同学,二人相约在国庆假期外出旅游。因李某某的父母不同意支付其旅行费用,李某某遂与张某某提议盗窃电动车,出卖后用作李某某的旅游费用。2020年9月22日凌晨,李某某、张某某在某商务大楼下盗窃价值人民币3531元电动车一辆。张某某将盗窃的电动车放在网上售卖,失主发现后佯装交易,将二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盗电动车辆发还失主。2021年2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二、履职情况

(一)保障特殊制度落实,构建社会支持体系。2017年呼和浩特检察机关与团委共同设立青禾青少年服务中心,通过大量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观护帮教、落实就学就业安置等工作,逐步总结呼和浩特地区司法社工服务经验,为案件办理提供多方支持,后被确定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首批试点单位。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出台全国首个省级《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联合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11个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同时,呼和浩特检察机关通过自主研发“卓兰·未检”社会支持体系云平台,收集问题线索,共同解决辖区内人民群众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痛点和难点,实现对未成年人全方位综合保护。

(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为妥善办理案件,检察机关依托“青禾青少年服务中心”对二人开展社会调查,了解到李某某家境普通,重视朋辈友谊,好面子,母亲较为强势;张某某家境宽裕,学习成绩较好,父母宠溺;二人系在校学生、日常学习生活较为规律、基本能够服从学校管理,父母均具有监护能力和意愿,案发后认识到错误,并感到愧疚。结合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某、张某某相对不起诉,并举行不公开听证会,二人当场道歉,各方同意检察机关处理意见。2021年1月,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宣告暨训诫仪式。

(三)多举措教育、感化、挽救,预防重新犯罪。为进一步改善李某某、张某某的不良行为习惯,检察机关在征得李、张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决定联合团委、妇联依托“青禾青少年服务中心”对二人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不起诉帮教。一是针对李某某与父母沟通不足的情况,组织其参加关爱孤寡老人、探访留守儿童等公益活动,丰富对社会的了解,以便理解父母;针对张某某自控能力较差,为其安排心理辅导课程,帮助其学会自我控制和情绪管理;二是通过观看法治视频、参加法治讲座等多种方式,对二人进行普法教育;三是委托心理咨询专家对李某某、张某某进行心理疏导,并对双方家长开展了定向家庭教育指导。经过三个月的不起诉帮教,目前二人表现良好,李某某和母亲的关系明显改善,张某某摒弃了不良生活习惯;二人学习态度积极,正在全力复习备战高考。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多方联动对涉罪未成年人开展不起诉帮教,预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贯彻“两法”精神,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推动构建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事)例五

与专门学校合作帮教矫治 为涉罪未成年人点亮归途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1日3时许,黄某某(犯罪时16周岁)为了获取上网费用,伙同韦某某(未满14周岁)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某小区楼下,盗走一辆价值人民币1870元的电动车。失主次日报案,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录像锁定嫌疑人,并在某宾馆内将黄某某及其同伙抓获,后黄某某带领侦查人员到藏赃地点找回被盗车辆。案发后,黄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对黄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6个月考验期届满后,柳北区检察院于2020年11月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履职情况

(一)开展社会调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未能及时开展社会调查的情况,柳北区检察院主动开展详细的社会调查。经调查发现,黄某某自幼父母离异,父亲因身患重疾对其疏于管教,亲子关系一般;黄某某因无心读书、多次旷课,小学肄业,长期与社会青年混迹,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本案中,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依法可附条件不起诉,为使黄某某回归正途,柳北区检察院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其开展帮教考察。

(二)加强部门联动,迷途少年重返校园。对黄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针对其家庭管教无力、监管环境差,因长期辍学没有学籍、文化程度低,所在社区缺乏帮教条件等问题,柳北区检察院向柳州市检察院汇报,柳州市检察院第一时间与市教育局沟通,了解到柳州地区目前尚无公立专门学校,仅有柳州市某中学一所民办专门学校,且生源已满。柳州市检察院联合教育局、某中学、团委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为黄某某协调衔接入学事宜,研究解决本案考察帮教中存在的疫情防控、学籍对接、学杂费保障、课程设置、心理辅导等系列问题。柳州市教育局为黄某某在某中学设置临时学籍纳入全市管理,柳北区委政法委为黄某某提供入学资金支持,最终让辍学多年的黄某某顺利入读某中学。

(三)持续跟踪帮教,个性化指导效果佳。在黄某某入读某中学期间,检察机关、专门学校、司法社工共同制定个性化帮教考察方案,开展教育矫治工作。某中学为黄某某“量身”开设小学初中相衔接的教育课程,安排其参加劳作实践和公益志愿者活动,对黄某某实施军事化管理,在提高其文化水平的同时,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检察官与司法社工一方面定时至学校探访,和黄某某当面交流,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要求,同时引入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心理辅导;另一方面对黄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长加强责任意识,提高履行监护的能力,不断修复亲子关系。经过半年的教育矫治,黄某某在校表现良好,不仅积极参加柳州市检察院、团市委开展的模拟法庭和公益活动,还成为某中学的“护卫队”成员,有效矫正了黄某某的不良行为,激发其自身向上潜能。黄某某从某中学“毕业”后,检察官和司法社工为他联系了一份餐饮店服务员的工作,使其尽快融入和回归社会。

(四)探索建立机制,专门学校矫治经验推广。柳州市检察院梳理总结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检察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等方面工作,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柳州市委政法委牵头成立公检法和教育部门组成的专门课题组,于2020年8月形成了《“问题”青少年的教育矫治研究——以柳州市某中学为实例的课题研究报告》,提出加强全市专门教育和专门学校建设的意见建议,获得当地党委政府采纳。柳州市召开专门学校建设工作会议,成立以市委副书记担任主任,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教育、民政等15个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部署和研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柳州市教育局牵头制定《柳州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工作制度》《专门学校招生及入学程序实施细则》等文件,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工作机制。目前,新增的公办专门学校即将建设完成投入使用。

三、典型意义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本案中,检察机关加强与教育部门、专门学校合作考察帮教,建立司法机关与专门学校衔接工作机制。同时,检察机关进一步推动与教育部门的协助合作,促进专门学校建设,共同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涉罪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不断提升教育矫治效果,努力解决涉罪未成年人“一判了之”和“一放了之”的现实困境。

案(事)例六

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 学校负责人被依法追责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糜某某原系湖南某小学教师。2001年至2020年4月,杨某某在湖南省泸溪县两所小学任教期间,利用其与被害人系亲戚、师生等特定关系,采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先后强奸九名未成年女性,其中8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并伙同糜某某轮奸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学生。同时,被告人杨某某、糜某某还利用老师身份,趁教育、管理学生之机,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2017年,有学生家长向该校校长包某某、副校长印某某反映杨、糜二人猥亵儿童行为。二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杨某某、糜某某继续作案。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称多次遭到杨某某强奸、猥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了杨、糜二人的其他犯罪事实。2020年8月11日,杨某某、糜某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7年。该校负责人包某某、印某某均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履职情况

(一)紧盯瞒报问题,严厉追究责任。针对学校负责人对学生家长反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线索置之不理,致使两名教师继续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恶劣社会影响的问题,泸溪县检察院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并安排精干力量提前介入相关调查,在公安、检察、监察机关的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下,依法追究了学校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同时,纪委监委启动追责问责,按规定免去了县教体局分管校园安全的副局长职务。

(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制度落地落实。案件发生后,泸溪县检察院向县教体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深化“一号检察建议”贯彻落实,并督促教育局整章建制,堵塞漏洞。在检察机关的积极推动下,泸溪县出台了《关于建立防范和处置性侵害校园未成年人制度的意见》,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综治平安建设考核,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联席会议以及工作协商机制》,明确各部门强制报告义务与责任,督促相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举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部门联动共管,推动校园安全建设。自2020年7月开始,泸溪县开展了师德师风大整顿活动。泸溪县检察院联合县纪委监委、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教体局、妇联等部门制发《泸溪县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管理实施意见》。泸溪县政法委、检察院、妇联等八个单位印发了“守护花蕾关爱儿童”女童权益保护宣讲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形成了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推动校园安全建设的格局。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强制报告制度,并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强制报告义务的责任,对刑事诉讼法、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本案是一起学校负责人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主动担当作为,对于存在明知未成年人疑似受到侵害的相关线索瞒报、不报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以案为戒,推动当地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促进部门间沟通配合,形成校园安全防控长效机制和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有力促进了“一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

案(事)例七

联动职能部门 共同把好入职查询关

一、基本案情

蒋某云,女,1991年2月5日生,江苏溧阳人。2010年9月,蒋某云因强迫卖淫罪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满释放后,2019年9月,蒋某云应聘成为溧阳市某幼儿园的临聘老师。2020年12月,溧阳市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在联合开展入职查询专项活动中,发现蒋某云的上述前科,教育主管部门立即责令学校对其进行处理。学校对蒋某云予以解聘。

二、履职情况

为有效预防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侵害未成年人行为,2020年6月10日,江苏省溧阳市检察院与溧阳市教育局、溧阳市公安局、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入职查询的实施办法》,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对象和行为做出全方位的入职查询规定。查询人员范围拓展到保安、门卫、保洁员等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岗位人员,查询行为既包括强奸、猥亵等直接性侵违法犯罪行为,也包括相关的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引诱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溧阳市教育局主动向溧阳市检察院申请对全市9286名教职工,包括各公办、民办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的在编人员和临聘人员进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入职查询。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通过排查,共筛查出16名人员有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记录,全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妥善处理。该临聘教师蒋某云,曾有强迫卖淫的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溧阳市检察院立即向溧阳市教育局发出查询结果通知书,并督促溧阳市教育局按照职业禁入规定和入职查询实施办法作出处理。溧阳市教育局收到查询通知书后,立即责令学校作出对该临聘教师的处理意见。针对大量校外培训机构处于监管空白的情况,溧阳市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进一步将该行动拓展到校外培训机构850名人员,查询人员包括校外培训机构的教练、老师、保洁、前台等,查询内容不仅包括刑事犯罪行为,还包括了行政违法行为。溧阳市检察院针对以上情况,已将20余件线索移送溧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严格按照入职查询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入职查询制度。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发挥“一号检察建议”牵引作用,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导,开展入职查询工作,加强与各职能部门通力协作、依法履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积极主动开展清查,落实入职查询制度,共同助力形成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

案(事)例八

多方联动 依法履职 净化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以来,广东省五华县中小学校周边小商店出现了带有赌博性质的各种消费型游戏。个别商铺、文具店引诱学生参与刮刮乐、砸金蛋、集字卡、现金红包等涉嫌赌博性质的活动,或以零食、玩具、动漫卡等为奖品违规促销商品。许多学生沉迷其中,严重影响了正常学习、生活,甚至有部分学生为了参与这种赌博活动,盗窃家长钱财,走上歧途。

二、履职情况

(一)调查核实,与相关行政机关磋商进行专项整治。2019年6月初,广东省五华县检察院在办案中接群众举报线索,县城中小学校周边商店出现了有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赌博游戏。经派员前往涉事校园周边明察暗访,发现该现象已存在较长时间,严重影响到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该院第一时间将该线索移送给具有整治校园周边秩序职责的五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及五华县教育局等行政机关,并及时磋商,建议对涉事校园周边商店出现赌博游戏的现象开展专项整治,维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并在此后与上述行政机关以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了整治。

(二)跟踪监督,果断立案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实施刚性督促。2019年7月初,五华县检察院再次调查发现,上述行政机关在联合执法后没有再对其他学校周边涉及赌博游戏的违法经营情况进行整治,赌博游戏没有彻底得到整治,行政机关存在怠于履职的情形。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五华县检察院对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教育局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五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查处校园周边店铺违法经营的“私彩”、促销等行为,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督促县教育局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预防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引起重视,形成未成年人专项保护大格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以上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均按要求对学校周边进行了清理整顿等针对性的整改。一是开展联合执法。根据整治方案,五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及教育局各自制定了行动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与五华县公安局等机关联合开展校园及周边市场环境集中整治行动;二是开展全覆盖集中整治。针对校园周边市场的经营特点成立7个专门的检查组,分成17个行动小组,对全县校园及周边市场环境实行全覆盖整治;三是开展监督抽检。重点检查商铺是否持证经营、是否有针对未成年人的涉赌博性质经营活动、是否销售有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三无产品”。据统计,此次全覆盖集中整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691人次,执法车辆152辆次,检查商户623户,发出监督检查意见书141份,责令整改通知书110份,立案14宗。8月30日,9月10日、17日,上述机关对检察建议进行了书面回复。

检察建议也引起了五华县政府的重视,县政府专门形成了《2019年五华县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就五华全县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提出了具体的整治意见,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整治要求。该文件发至全县16个乡镇,要求各乡镇迅速行动,针对检察建议一一落实整改,形成了全县辐射效应。经治理,全县所有学校周边已杜绝涉赌博性质的经营活动。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不力的情况,以公益诉讼方式督促行政部门依法充分履职,实现了以点带面、全局联动的辐射效应,既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职能,又极大地促进了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良性合作,进一步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的优化构建。

案(事)例九

组建社会普法联盟 持续播洒法治种子

一、基本情况

2012年,重庆市检察院在全市45个院统一设立“莎姐”青少年维权岗,探索建立“莎姐”志愿普法机制,组建、培育四支普法队伍,打造“莎姐”未成年人普法保护联盟。一是检察官普法团队。2020年,全市398名检察官分别担任419所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园普法每年770余场;二是普法志愿者队伍。联合团委、妇联及各企业、团体等单位组建志愿普法团队。面向社会招募1531名“莎姐”志愿者,配合检察官开展普法;三是法治老师队伍。吸纳241名中小学教师成为“莎姐”专兼职法治教师;四是司法社工普法队伍。吸纳100多名司法社工加入普法团队。四支队伍联动履职,各机关互相配合,持续8年开展普法工作。

二、履职情况

在检察机关的牵头推动下,各联盟单位积极履行普法职责,切实提升青少年法治意识。重庆团市委主动联合市检察院在128所市民学校设立“莎姐”法治副校长,组建各地青年志愿者队伍,面向社区的青少年群体和家长普法。重庆市教委建立教师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将法治教育纳入全市教师年度培训计划,邀请检察官为中小学特别是偏远山区学校培训法治教师,吸纳241名中小学教师成为“莎姐”专兼职法治教师。如渝北区某乡镇小学的一位教师接受检察机关“预防性侵害”法治教育培训后,在向学生讲授法治课时,一名女学生主动反映自己被邻居性侵,该教师立即报案。后该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重庆市妇联组建“莎姐”讲师团,开展“守护花季——‘莎姐’讲师团法治巡讲活动”。41名乡镇街道妇联主席成为“莎姐”联络员,协助检察机关设立的留守儿童“莎姐”普法工作站开展普法预防。重庆图书馆、重庆科技馆等单位举办假期“莎姐”大讲堂,邀请检察官普法。100多名司法社工发挥其能够近距离接触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优势,针对失足青少年开展“入户普法”活动。15所职业学校的学生主动成为法治宣讲员,开展学生自治,解决聚众斗殴、校园欺凌事件30余起。“莎姐”志愿者、心理咨询师与检察官一起组成41个法治驿站,深入100个乡村向留守儿童开展防性侵、防欺凌、防诈骗法治教育。

2018年以来,各普法团队共开展“莎姐”进校园1600多场,覆盖学校1950所,受教育师生40余万人。普法进社区176场,覆盖社区186个,受众3.7万人。持续8年的普法教育取得明显成效,仅2019年就有5起案件是在“莎姐”普法后,学生主动举报的。重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理审查数持续七年下降。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青少年法治意识的提升非一朝一夕之功,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持续进行。检察机关联动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立体普法,既体现了各单位领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担当作为,又解决普法覆盖面不广,力量单薄、城乡需求不平衡、普法缺乏系统规划等问题,让普法不留死角,生动鲜活而又有有针对性和时代性。

案(事)例十

凝聚各方力量 加强和规范派设法治副校长

一、基本情况

河南检察机关深入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全省包括184名检察长、496名副检察长或院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骨干在内的3015名检察官,分别在2306所小学、1746所中学、589所职业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重点为农村偏远山区、案件高发地等提供法治服务。法治副校长积极履职,联合省教育厅、关工委创制、审定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自护教育精品法治课件,纳入全省中小学日常教学计划,充实学校德育教学内容。

二、履职情况

为科学分配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各相关政法机关普法力量,做到既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又避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河南省检察院和省教育厅于2019年9月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派设法治副校长的条件、职责、配备、聘任、解聘以及考核、奖励等作出规定,强调按照学校所在地政法委和综治委的工作要求,以及各类学校的现实需要提供法治服务。全省共清理因岗位调整、履职不力等不宜续聘的“墙上”“挂名”法治副校长61名。在省司法厅统筹下,向农村偏远山区、城乡结合部、案件高发地等法治需求更为迫切的区域学校增派或转派1921名新任法治副校长,其中受聘农村偏远山区学校达63.7%,改善“城乡不均”问题。此项工作被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普法办评为重点项目。省教育厅2020年9月下发通知,主动加强检教合作,提升德育实效,由法治副校长配合校方制订法治教育计划,做到计划、内容、课时、师资“四落实”。先后有127个县区检察院派设的法治副校长配合德育教师,在辖区中小学推行“双月法治课”,适时结合治安形势变化和学校实际,完成年度8个课时以上以案释法宣讲。2020年3月,河南省委政法委部署“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年”专项行动,全省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教育等部门,分赴3619所农村、山区校园明察暗访,协助学校加强内部安全防范工作,了解掌握学校周边地区治安动向,共在全省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提出工作建议487项,敦促整改460余项。省检察院与省教育厅制定“依法治校”师资培训计划,省检察院带头先后为2700余名基层教育局长作专题报告,各级检察院举行讲座74场次,通过法治副校长发放宣传资料和调查问卷近约万余册,海报入校1600余所。省检察院认真总结办理的校园性侵、欺凌、诈骗等各类涉未案件,从中梳理案发规律和深刻教训,着力创制法治进校园标准化课件库。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运用和创制“中小学(幼儿园)法治教育优质课件”工作的通知》,将会同省检察院联合创制的23个检察官说法类、情景再现类、微电影微视频类精品课件,在省基础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纳入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德育教育计划。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河南检察机关以推进“两法”修订实施为契机,深化与相关主体责任部门的配合协作,凝聚各方力量,有效发挥和体现了法治副校长在推进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中的作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