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刑法立法
时间:2022-12-17  作者:孙道萃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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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为新时期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刑法立法

孙道萃

□1997年刑法实施25年来,立法机关坚持与时俱进,联动刑事政策指导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通过及时修法予以回应,注重促进立法实践与理论的良性互动,始终保持刑法立法的适度活性,使刑法在不断修改中得以完善。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我国刑法立法教义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场域和动能。

□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科学立法的根本遵循,为完善我国刑法立法指明了方向。未来,在探寻科学立法的道路上,应不断强化中国刑法的时代适宜性。加强理论指导立法的自循环路径养成,一方面,要加强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工作,抓好重大和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立法技术的凝练和提升。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这为新时期我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发展和完善指明了方向。针对当前刑法立法的重点难点、高质量立法评价体系等问题,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树立科学的刑法立法观,坚持动态、均衡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不断优化可持续性的理论与立法互动模式,聚焦立法重点难点并适时启动立法。

刑法立法的发展方向

1997年刑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刑法立法的经典之作。它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三大基本原则,开启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新局面,也奠定了中国刑法走向世界的前提和基础。1997年刑法实施25年来,立法机关坚持与时俱进,联动刑事政策指导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新要求通过及时修法予以回应,注重促进立法实践与理论的良性互动,始终保持刑法立法的适度活性,使刑法在不断修改中得以完善。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十一)为我国刑法立法教义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场域和动能。

当前,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态势、犯罪结构的显著变化,以及新型犯罪不断涌现等情况,我国刑法立法进入“活性化”阶段。按照党的二十大精神,刑法立法要切实做到高质量发展的时代任务变得尤为艰巨和迫切。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新时代科学立法的根本遵循,为完善我国刑法立法指明了方向。未来,在探寻科学立法的道路上,应不断强化中国刑法的时代适宜性。加强理论指导立法的自循环路径养成,一方面,要加强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工作,抓好重大和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立法技术的凝练和提升。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树立科学的刑法立法观

按照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求,在刑法立法的科学性上,需明确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立法的活跃性与犯罪化、非犯罪化。刑法立法现阶段处于日益活跃的状态。既与前端的犯罪态势与犯罪结构显著变化直接相关,也与其他领域立法的活跃状态有关。在此前提下,我国刑法立法处于“多法衔接”状态,因其他法律积极修改,基于法体系的衔接需要,刑法立法也变得活跃。立法活跃与多法衔接等因素,决定了现阶段刑法立法在结果上仍以犯罪化为重要内容或者标志。

二是法典化问题。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行,理论界出现刑法的法典化讨论。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无论从立法体例还是具体内容上,实质上都是刑法典。真正需要讨论的是,现行刑法是否步入了需全面修正的阶段。这将对刑法立法的整体产生重大影响。如需进行全面修正,则应做好顶层规划,分阶段、分批次有序完成。现阶段,面对日益活跃的立法与更加复杂的犯罪治理任务,现行刑法仍能继续保持有效性。

三是立法的重点。针对刑法总则部分的立法重点:第一,犯罪论部分。自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这一部分几乎没有经历过立法修正。但高质量发展需求与中国刑法学研究成果的固化,都需立法予以完善。例如,随着正当防卫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我国正当防卫教义学获得巨大发展,对正当防卫的本质理解得以深化,防卫行为和防卫限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完成了正当防卫的知识更新和理论转型。这便催生刑法总则相关规定的立法更新问题。第二,刑事责任部分。这是立法的薄弱环节,也是急需强化的部分,以夯实刑事责任的司法化。第三,刑罚部分,包括主刑、附加刑的完善,如是否增设新的刑种;量刑规范化的立法,涉及量刑原理、量刑规范以及技术的嵌入等。

刑法分则始终是立法的重点领域:第一,自然犯的立法修正。自然犯仍占据刑法分则的绝大部分。随着社会发展,自然犯的立法修正成为重点。例如,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的修正。第二,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当前,网络犯罪处于快速演变期,我国刑法立法中并无专章专节规制网络犯罪。围绕网络犯罪的立法是今后刑法立法的主要内容之一。第三,关于新兴犯罪的立法。例如,我国正在大力发展数字经济,涉数字经济犯罪的立法值得关注。第四,在犯罪结构显著变化情况下,关于轻微犯罪等法定犯的立法提上日程。

四是高质量立法的评价体系。可从以下指标综合评价立法水平、立法质量:第一,立法过程的民主,包括立法参与方式、立法公开程度等。第二,立法内容的实质正当与有效,如不会出现“僵尸条款”或者加剧犯罪竞合等,也包括不会异化新的“口袋罪”等。第三,健全立法完善机制,如立法评估等。第四,与刑事诉讼法保持紧密协同,与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等改革内容要保持一致,提高立法的治理效果,避免“立法倒挂”现象。

新时代全面推进中国刑法立法的科学化路径

动态、均衡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立法。一要完善犯罪化的立法程序公开与实体公正说理。对于犯罪化的立法,其合法性、正当性以及合理性,需由程序公开与实体公正说理共同实现。程序公开保障程序正义,包括立法背景公开、立法理由公开、立法过程的公众参与和监督等内容。实体公正说理是由一系列说理机制组成,以论证立法的必要性,保障底线正义或终极正义。在说理机制上,包括立法机构的审议情况、修改理由、通过依据以及官方对立法原意的阐明等,并以立法原意为说理的核心内容。二要强化立法中的非犯罪化表达方式。比如,及时公布刑法修正中出现的非犯罪化立法的研讨情况,以及为何选择非犯罪化或者犯罪化的特定理由等,逐步梳理我国立法中的非犯罪化规律、逻辑以及经验等。还应建立全流程公开透明机制,加强非犯罪化立法的公众认识和感知度等。

优化可持续性的理论与立法互动模式。评价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与刑法理论的互动程度及协同效果。只有理论和立法在同一轨道上前行,才是最佳的科学立法样态。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理论与立法之间的深度互动机制。第一,总则修改尤需遵从互动机制。从已有刑法修正案来看,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幅度小于刑法分则,且对刑法总则的修改主要集中在刑罚部分。笔者认为,刑法总则的规定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与刑法理论体系保持协同。例如,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共同犯罪、正当防卫等犯罪论核心问题的修改,必须从中国特色刑法学的基本立场出发。又如,强化刑事责任的立法,也需与我国刑事责任理论相匹配,而不能按照域外刑法中的罪责理论进行。第二,分则修改应作为通行刑法理论的广泛检验场。刑法分则仍是刑法修改的主要阵地。分则修改的范围、频次、增设新规定的比例等,都是检测或验证通行刑法理论是否保持生命力的重要因素。第三,立法应肩负理论创新的特殊使命。立法不是对现有理论的简单确认,而是肩负推动理论创新的特定使命。刑法立法虽然是直接对客观实际的最佳反映和直接体认,但也具有一定自主性和创造性,会对犯罪的客观实际及其治理等,产生前瞻性影响。这是立法积极主动推动理论创新的动力。

聚焦立法重点。根据犯罪态势与犯罪结构的显著变化等因素,可以预测我国未来犯罪治理的重点板块,也圈定了立法的重点。如前所述,在刑法总则中,应适时对重大、基础性的立法规定进行修改。这是刑法理论与时俱进的表现,也会优化过往刑法修正案侧重实践经验总结而弱化理论发展的现象。例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相关立法工作也在酝酿筹备中,刑法理论界应重点研究单位犯罪的立法修改。当然,对刑法总则规定的修改复杂、重大,需审慎处置。在刑法分则中,立法重点可以概括为:一是传统自然犯的修改。二是网络犯罪的立法。目前,对网络犯罪的立法是碎片化的,缺乏整体性和全局性。应根据网络犯罪的态势,做好整体规划,有序推进网络犯罪立法,使其与现行刑法典同步同频。三是其他新兴或新型犯罪位居于开放式立法的重点区域。随着新型犯罪或新兴犯罪持续涌现,开放式立法将成为积极应对这类犯罪的有效方式。

完善立法技术及配套措施。立法的科学化以精良的立法技术与完整的配套措施为基本保障,应从三个方面着力:一是改进立法技术,使立法过程或者结果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真正做到以人民为中心。例如,刑法修正案通过后,立法机关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及时公布立法资料、立法理由等,明确立法原意,做好立法宣传与法律适用等工作。二是完整的立法评估体系,包括事前的立项调研、立法过程中的质量把关以及立法后的评估与修正等环节。三是做好试验性立法。在全面改革开放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为与日益活跃的刑事司法改革相互配套或者实现同步衔接,有必要建立常态化的试验性立法。例如,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刑法领域可启动试验性立法的准备工作。积极筹划面向司法体制改革所需的试验性立法机制,旨在做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两大基本法之间的立法衔接,增强刑法立法的活力和适宜性。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 王渊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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