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在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历史上是第一次。检察机关应立足检察职权属性、渊源沿革、客观实践和发展前景四个维度,深刻理解党中央对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要求,以知促行、以行求知,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更重责任,努力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治保障。
立足职权属性深刻理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要求。人民检察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法律制度,法律监督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色和优势。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发展,法律监督内在蕴含具有正向强化的演进趋势。就权力配置而言,法律监督具有约束公权力的价值功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完善顶层设计,统筹推进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防止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不仅具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功能,而且具有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司法公正等功能。有法律实施的地方便有法律监督,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支持、维护着我国的法治事业。检察机关要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现行法律规则的良性解释;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充分释放司法善意,自觉、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助力夯实社会和谐稳定基础。
立足渊源沿革深刻理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要求。历史和实践深刻表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波澜壮阔的人民检察史,其实就是一部党领导检察机关不断健全完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开拓史。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多次对加强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六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致信祝贺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强调,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加强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作出了系统明确的部署。这些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从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出发,为检察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为检察事业新的更大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立足客观实践深刻理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要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监督法律的实施,是保障法律被遵守的必要手段。一方面,新发展阶段的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须补齐的短板。在2014年初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对执法司法状况,人民群众意见还比较多,社会各界反映还比较大,主要是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比较突出。从政法队伍和政法工作整体上看,加强法律监督是根除顽瘴痼疾的必然选择。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迫切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快构建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助力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进言之,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利于净化社会风气、引领社会风尚。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的价值取向,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以充分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
立足发展前景深刻理解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更高要求。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历史进程中,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具有不可替代性。置身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的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职形势、环境、氛围、条件都更加有利。近年来,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塑性的改革,基于此,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法律监督新格局,“十大业务”统筹落实相关法律规定,逐步实现系统、融合、一体推进。与此同时,检察工作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法律监督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法律诉求可以借此获得救济。实践中,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检察监督职能,越来越成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巡回检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检察听证等诸多新时代能动履职举措,以生动检察实践,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激发出内生动力源泉。
(作者为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