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治理与司法路径选择
时间:2022-11-02  作者:韩旭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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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轻罪治理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轻罪治理与司法路径选择

□轻罪是指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刑事违法行为。此类犯罪的范围理应包含罪名、主体、情节、处刑幅度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

□轻罪治理不仅应通过司法活动实现,还可延伸至轻罪发生前的预防阶段。一方面,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由司法主体认识到轻罪案件的特殊性,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前科消灭等方面予以不同于重罪案件的区别处理;另一方面,可通过强化诉源治理,预防和减少轻罪案件的发生。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严格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近年来,刑法的修订与调整日益呈现出积极预防的特征,而且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大幅上升。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1999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严重暴力犯罪从16.2万人降至6万人,年均下降4.8%;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占比从45.4%降至21.3%。与此同时,新类型犯罪增多,“醉驾”取代盗窃成为刑事追诉第一犯罪,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增长19.4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增长34.6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增长56.6倍。严重暴力犯罪及重刑率下降,反映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收获实实在在的安全感;新型危害经济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上升,表明社会治理进入新阶段。随着轻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占比明显提升,轻罪治理问题便提上日程,成为一项亟待研究的重大课题。

轻罪的界定

在域外,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有轻罪、重罪和违警罪的划分,其区分标准主要以法定刑为标准。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对犯罪进行分类的国家之一。自1810年《法国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之后,三分法的犯罪分类成为一种传统。从域外情况看,一般将法定刑为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划分为轻罪案件,但有的国家轻罪标准更低,例如2002年修订的德国刑法典将犯罪分为重罪和轻罪。依据现行德国刑法典第12条规定:重罪是指最低以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自由刑相威吓的违法行为;轻罪是指最低以更轻微的自由刑或者以罚金刑相威吓的违法行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关于重罪和轻罪的概念和区分,但在刑法中存在“犯罪较轻的”和“处刑较轻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等规定,可以作为我国轻罪案件划分的考量因素。有学者认为,轻罪是指犯罪人主观恶性不大,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刑事违法行为。此类犯罪的范围理应包含罪名、主体、情节、处刑幅度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可以是其中的一个或多个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是普遍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轻罪与重罪的分水岭。笔者倾向于此种划分,理由有三:其一,三年是我国刑法中法定刑的分水岭。例如,我国刑法第238条关于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三年有期徒刑是能否适用缓刑的法定标准。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三,应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一致。对于轻罪的界定,也应以社会公众朴素的价值判断为基础,需要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以故意杀人罪为例,如果以罪名为准,从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观念出发,必然不会觉得故意杀人罪属于轻罪。若将故意杀人罪归入轻罪范畴,显然无法为社会一般公众所接受。如果以宣告刑作为界定轻罪的标准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众难以把握。因此,宜将轻罪界定为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轻罪治理的路径选择

轻罪治理不仅应通过司法活动实现,还可延伸至轻罪发生前的预防阶段。一方面,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指引下,由司法主体认识到轻罪案件的特殊性,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刑事审判、前科消灭等方面予以不同于重罪案件的区别处理;另一方面,可通过强化诉源治理,预防和减少轻罪案件的发生。

德法并用实现源头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道德具有治本功能,因此应当重视道德在轻罪治理方面的功效。检察官可通过办案与普法相结合、以案释法等形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这也是检察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体现担当作为的生动体现。

对轻罪案件被追诉人依法适用少捕慎押。轻罪案件的被追诉人往往社会危险性不大,逮捕和羁押的必要性、迫切性下降,应当成为少捕慎押的重点。由于轻罪案件的社会危险性并不能通过罪责条件进行证明,因此侦查机关需要收集并移送独立的社会危险性证据,而检察官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应将轻罪案件作为审查重点,对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而取得谅解的被追诉人,因其没有羁押的必要,可在审查后建议侦查机关或者法院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但是,对犯罪尽管不甚严重,而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行为人要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

对轻罪案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在司法机关的努力下,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比较理想。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2021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超过85%。这意味着刑事案件的解决已经基本上实现从对抗性司法走向协商性、合作性司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0条第1款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在被追诉人真诚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和解或者取得谅解的情况下,对被追诉人可以不予逮捕,这为落实少捕慎押创造了条件。因此,少捕慎诉慎押应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起来,同步实施。

对轻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也可理解为轻罪案件的范畴,检察机关可以据此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与轻罪案件占比上升相适应的司法观念应是宽宥司法,而非严苛司法。为此,检察机关应切实做到“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司法倡导,积极落实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求,让被不起诉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同时,积极做好被害人一方的安抚工作,通过被不起诉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取得谅解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的积极探索。我国没有前科消灭制度,已有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但是,现有的前科制度开始暴露轻罪附随后果“不轻”的问题。2022年全国两会上,有代表呼吁推动刑法增设成年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可以考虑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是,若实施的犯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等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或者是毒品犯罪、性犯罪等再犯可能性较高的犯罪以及多次犯罪或者构成累犯的除外。犯罪记录封存之后又犯罪的,原封存记录自动解封。

配套措施的跟进

轻罪的司法治理,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和落实。具体包括如下方面:

刑法谦抑精神的养成。刑法谦抑精神的倡导是因为刑罚的严苛性和最后性,它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在轻罪案件中,更应体现刑法谦抑精神,即能用非刑事手段处理的案件,尽量不用刑事手段处理。在轻罪案件中有相当多的行政犯案件,行政机关进行前置处理——行政处罚,是减少刑事案件的必要之举。

重视品格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品格证据规则,但是品格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使用,并以此进行推理和论证。品格证据大多涉及被追诉人的“社会危险性”,而“社会危险性”证据不仅是逮捕的条件,也是判断“犯罪情节较轻”的重要因素,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目前,我国刑诉法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有调查取证权并不明确。结合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实施需要,可适当拓展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明确其有权收集涉及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证据,以实现有效辩护和推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

听证审查方式的运用。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和《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相关规定,对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举行听证会进行审查。以最大限度实现程序公正,也有利于检察机关作出准确的司法决定。

(作者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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