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如何应对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时间:2021-11-10  作者:滕艳军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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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改革办法》),明确在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案件提级管辖机制、再审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试点。上述改革对民事检察案件层级分布及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机制的优化完善等,必将产生重要影响。民事检察如何应对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实现对公权监督与私权救济的有效结合、民事审判与民事检察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是当前需要研究的一道重要课题。

密切关注改革给民事检察带来的影响

根据《试点改革办法》,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措施中与民事检察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以下两点:第一,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发生变化。《试点改革办法》第一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第二,改革再审程序。《试点改革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另外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再审案件符合一定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结合民事检察工作总体分析,上述改革措施将给民事检察带来以下影响:一是相关改革措施与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等司法政策相结合,导致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相应基层人民检察院、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与审查的民事审判违法监督案件、执行监督案件将会大幅上升,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亦会有所增长。二是相关改革措施调整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并建立了将申请再审案件交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机制,大量再审案件将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审查,相应省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与审查的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将会大幅上升。省级人民检察院对裁判结果监督案件作出审查后,对于决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的案件数量会相应增长;对于决定不支持监督的案件,申请人后续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的案件数量亦会相应增长。三是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审理的案件数量下降,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与审查的裁判结果监督案件数量亦会下降;但随着省级检察院提请抗诉案件数量的增长,部分提请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抗诉后,将回流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从三方面入手积极应对改革

针对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给民事检察带来的影响,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加以应对:

一是建议加强基层民事检察力量配备与专业化建设。《“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明确提出要立足强基导向,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对民事检察而言,基层民事检察工作总体薄弱的情况较为突出。在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的背景下,基层民事检察案件数量必将大幅上升,基层民事检察部门的力量配备已远不能满足监督需要。建议在完善四级检察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的民事检察工作格局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级院尤其是基层民事检察力量配备与专业化建设,为实现民事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积蓄力量。

二是建议深化繁简分流工作机制,细化繁简分流操作规程。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发生变化后,各级检察院的案件类型与数量均会有所变化。对民事检察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民事检察制度效能。一方面,要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真正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使检察官将有限的精力投入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以及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办理中,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另一方面,要细化繁简分流操作规程,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科学界定区分标准与分流规则,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适当探索推广简式监督文书,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三是建议进一步明确同级监督与提请上级监督的案件范围,理顺同级监督与提请上级监督的关系。《试点改革办法》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限定为两种情形: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主要考虑是:对于涉及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诉讼程序、贪赃枉法等方面事由的再审案件,交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有利于发挥原审法院熟悉辖区情况、便于查证事实、统筹协调各方、实质化解矛盾的优势。为应对上述改革措施,在检察机关确定同级监督与提请上级监督的案件范围时,对涉及事实认定错误类和程序违法错误类监督事由的案件宜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由同级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或认定程序违法性的基础上自行纠错;对涉及法律适用错误类监督事由的案件宜提请抗诉,发挥上级院在统一法律适用方面的指导作用。同时,建议进一步消除检察机关内部制发再审检察建议与提请抗诉的程序壁垒,理顺同级监督与提请上级监督的关系,及时有效应对法院再审程序改革。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责任编辑: 王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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