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保障其诉讼权利
时间:2020-12-09  作者:唐慧 熊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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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8日,甲公司向乙区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乙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作出的“注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和乙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丙区法院被指定管辖此案。2016年11月9日法庭休庭时宣布将于11月11日上午继续开庭审理。甲公司代理律师当庭提出,其同日因要参加其他案件庭审,无法到庭。承办法官表示,代理律师不能到庭,由甲公司与代理律师自行协商,如法定代理人不到庭,承担中途退庭的法律责任,即按撤诉处理。11月10日,甲公司向丙区法院提交了延期审理申请书,并寄送了回避申请书。11月11日,甲公司未派员参加庭审。同日,丙区法院开庭宣布驳回甲公司回避申请,裁定甲公司“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照撤诉处理”,并于同日邮寄回避申请决定书和裁定书。经调查查明,11月11日上午,甲公司代理人确因代理其他案件在四川省某中级法院参加庭审。

关于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理人和代理律师均未按照法庭要求再次出庭,是否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以及丙区法院将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连同“按照撤诉处理”裁定书一并送达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值得辨析。

其一,甲公司的代理律师未参加庭审有正当理由。“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案件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出庭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书面通知律师。律师因开庭日期冲突等正当理由申请变更开庭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并调整日期,决定调整日期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法院要求甲公司与代理律师自行协商解决出庭时间冲突问题,将律师置于两难境地,不符合规定精神。

其二,律师出庭对于甲公司确有必要。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专业性较强,当事人更需要代理律师帮助其准确地主张权益、释明剖析争议、进行法庭辩论、代为行使诉权等。本案中,甲公司代理律师系特别授权,可代当事人行使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甲公司在庭审中可以享有自行辩论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辩论两方面辩论权,如果律师缺席可能导致其无法有效进行辩论,自身合法权益较难保障。

其三,法院以中途退庭为由按撤诉处理系适用法律错误。“按撤诉处理”是指原告没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表明其不愿继续进行诉讼,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本案中,甲公司存在不参加庭审的正当理由,且第一次开庭时当庭提出延期审理,并于次日书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书和回避申请书,以实际行动表明了积极参与庭审的意愿。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与立法本意相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原告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后,将导致甲公司无法上诉,也不能再进入审判程序,是对当事人诉讼权益的严重侵害。

其四,法院裁定驳回回避申请存在诉讼程序错误。丙区法院在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书中载明“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决定书时向本院申请复议”,将其与按撤诉处理裁定书同时送达当事人,致使当事人无法就回避事项申请复议,系对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侵害,属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本案中,甲公司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原庭审是否如期开庭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庭裁定按撤诉处理导致案件直接进入终止状态,也是对甲公司诉权的侵害。

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抗诉,最终法院认定甲公司申请延期审理的理由正当,原审裁定按撤诉处理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丙区法院原裁定,发回重审。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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