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条路径破解基层行政检察困局
时间:2020-12-09  作者:林兰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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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时代,基层行政检察工作如何做实做强?作为多年从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基层办案人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思考。

要谈方法路径,首先要找到问题和短板。对于行政检察而言,制约发展的首要困境,是案件入口狭窄。据统计,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25.1万件,检察机关受理相关申诉案件9350件,占比不到总数的4%。其中提起行政抗诉117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90件,合计207件。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156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83件,合计239件,虽然较上一年度略有上升,但全国自上而下实体裁判监督案件数量仍然很少。

机构设置也是问题之一,而这一问题在基层检察院尤为突出。2015年7月始,在对公益诉讼检察的探索和试点阶段,这一职能一直由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履行。随着公益诉讼检察在2017年7月正式“上线”运行,工作量激增,但一些基层检察院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仍不分离,相互牵扯,致使人员精力分散。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自上而下进行内设机构改革后,一些基层检察院由于编制不足,行政检察部门依旧无法单设,民事、行政检察“二合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三合一”的情况不在少数。

与此同时,监督范围还存在模糊地带。一直以来,行政检察的监督对象为法院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而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只是处于“摸索阶段”,并未规范有序全面开展,导致一些基层行政检察官在实践中时常感到困惑。

此外,监督水平不足,是制约行政检察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行政检察的主要监督对象是法官,他们具有较强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这就要求从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检察官必须具备更加过硬本领。但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基层行政检察人员中缺乏行政检察工作经验的占七成左右,加之每年办案数量少,很难通过实践快速提升业务素质、积累办案经验,因而长期处于本领恐慌中。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基层行政检察人员可通过以下四条路径,积极探索“破局之道”。

一是科学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全国各级检察院均应尽可能地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分设,由单独机构各自履行相应职能。即便受编制数所限不能分设,也应在人员配备上给予倾斜,保证充足力量组建办案团队。当下行政检察人员对业务培训的需求很强烈,对行政诉讼、法治政府建设等领域的理论介绍,对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方面的实务课程可谓求知若渴,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每年不定期开展研修培训,保证所有基层行政检察人员脱产参训至少1次以上。

二是明确办案范围,有的放矢做实。关于行政诉讼监督,其范围包括行政诉讼中的裁判结果监督、审判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建议最高检、省级院、市级院以办理第一类监督案件为主,基层院以办理第二类、第三类案件为主;关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其范围主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的受理、审查、裁决和实施行为,可以借鉴“两法衔接”工作已日渐成熟的模式,在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监督时,要求其一并将案件通报至同级检察院以实时启动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若发现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行为违法,则可以探索开展监督;关于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应重点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长期处于“程序空转”中的行政争议案件加大行政检察监督力度,除对法院裁判错误致使行政争议未能得到实质性化解的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外,针对法院驳回起诉又难以提起抗诉但当事人的诉求合理合法、有矛盾化解可能的案件,可以通过发建议、向同级相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报告情况或者移送线索的方式进行监督。

笔者还注意到,有部分中央层面的文件赋予了行政检察可以拓展的空间。如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要“建立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通过检察法律监督,推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可见在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领域发现的行政执法不当的,可以探索发出检察建议,以点带面做实行政检察。

三是找准新时代行政检察发力点。依托“一手托两家”的模式可以重点办理以下领域案件,包括:在减税降费、自然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进行非诉执行监督;利用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重点办理严重损害公民、组织实体权益的案件,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涉及多名行政相对人的群体性案件等。

四是多措并举提升监督精准度和权威性。首先,借助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加大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办理力度切实提高抗诉和检察建议精准度与权威性的通知》,对法院不落实检察建议又没有说明理由的,在向党委、人大报告年度工作时要如实反映。其次,加大办案指导力度。最高检、省、市一级检察机关要定期发布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指导性案例,提供参考范本。此外,借助“外脑”优化监督质量。成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会,“手把手”地帮助行政检察官提高法理研究水平和监督能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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