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的“三个要旨”
时间:2019-08-27  作者:杨志国 方毓敏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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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目的性 必要性 均衡性

审判监督的“三个要旨”

在检察工作中认真研究并贯彻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是加强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课题。监督理念是管全局的。树立双赢多赢共赢法律监督理念,不是对某一个监督领域、某一个监督环节的要求,而是贯穿法律监督全部领域、全部环节的总体要求。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各领域中,刑事审判监督涉及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等多元法律价值的兼顾,是落实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重要场域。

笔者认为,实现刑事审判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关键要把握好积极和谦抑的关系,在积极监督中实现权力的自我克制,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构建形成良性互动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突出刑事审判监督的合目的性,防止监督异化和权力滥用。检察监督目的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是否启动监督程序、采取何种监督手段,都必须着眼于有效实现立法预期目的,以是否有利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指引。一方面,要客观认识检察监督的功能和作用,把检察监督置于整个司法监督体系中准确定位,既要客观认识检察监督的有限性,防止把诉讼监督看成是无所不能、无所不为、无所不包的思想倾向,又要注重发挥检察监督在整个司法监督体系中作为重要纠错手段的独特作用。实际上,即使作为刑事审判监督“杀手锏”的抗诉,其刚性和约束力也主要体现在启动二审或再审程序上,法院最后是否纠正,仍然由其案件审理情况决定。这种监督关系的实质不是要被监督者必须按照监督者的意志纠正错误,而是被监督者与监督者之间的一种制衡关系,它要求被监督者必须重视监督者的意见,重新审视检查自己的行为。这也说明,为了实现监督目的,检察机关加强监督说理,争取被监督方理解认同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严格把握案件特别是抗诉质量,要防止个别办案人员在考核“指挥棒”下,为片面追求“业绩”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功利化”,避免因“短视”损害检察监督权威。

突出刑事审判监督的必要性,注重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合法性是前提,但形式上的合法性并不等同于实质上的正当性。检察人员开展法律监督,既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也要进行正当性判断,在多种监督手段并存的情况下,要坚持必要性原则。从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第254条规定的抗诉条件可知,无论是二审程序抗诉,还是再审程序抗诉,抗诉的条件都被简要界定为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是否只要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无论错误类型和严重程度,都可以提出抗诉呢?实际上,长期以来,无论是法学理论层面、司法政策层面,还是实践操作层面,都没有将“纠错”作为法律监督的唯一价值目标,而是引入了抗诉必要性的判断,这体现了对现代法治社会多元价值的体认。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抗诉,还是再审检察建议、口头纠正违法等其他形式的监督,都应当进行监督必要性的审查和判断。在多元价值冲突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各种可供选择的监督手段之间,则应当选择导致各方面价值冲突最小、为达成监督目的不可避免的手段。比如,在刑事审判监督中,能用口头纠正违法的,就不必书面纠正违法,能通过再审检察建议予以纠正的,就可以不用通过抗诉的形式进行监督,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诉讼经济的原则。

突出刑事审判监督的均衡性,实现法律监督最大效果。一是把握监督范围的全面性。这里涉及到如何充分履行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问题。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恪守客观公正义务,既是法律的明确要求,也是检察官职业精神的重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关键的是检察人员要恪守客观公正义务。长期以来,刑事审判监督中存在着“抗轻不抗重”“抗实体不抗程序”的问题,近年来虽然加大了对轻罪重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力度,但力度还远远不够。强调检察监督要秉持谦抑原则,主要是考虑到现代法治社会多元价值的协调与平衡,由于对轻罪重判、程序违法的检察监督体现了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障,不存在多元价值冲突,因此,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积极行使刑事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

二是注重监督手段的相当性。刑事审判监督在手段上应当充分体现均衡性的要求,形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和检察建议等各种监督手段相互衔接的梯次结构并综合协调运用。按照均衡性的要求,检察监督对公民权利和其他公权力的干预及其程度,不得超过实现法律监督目的所追求的公共利益。在具体把握上,主要体现为监督手段的强制性、严厉性程度应当与审判错误或违法的严重程度相均衡或合比例。比如,对于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中存在的某些技术性差错,完全可以通过口头通知或检察建议等要求法院自行纠正,一般不需要书面纠正违法。要进一步深刻认识到,法律监督不是为监督而监督,更不是显现你错我对,其实质是要通过法律监督,帮助被监督者解决问题、补齐短板,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共同推动法律贯彻执行到位,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刑事审判监督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项措施,都要在这一目的指引下,通过依法审慎开展监督,最大限度地争取被监督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实现检察监督的双赢多赢共赢,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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