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检察“组合拳” 强化知识产权综合保护
时间:2021-04-26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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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激发创新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恰逢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期“观点·专题”特邀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深入探讨,敬请关注。

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 郑新俭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谋划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强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最高检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集中统一履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服务保障科技强国战略实施,检察机关需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深刻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将知识产权保护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作出“强化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促进科技强国建设”的工作部署,释放出检察机关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信号。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按照张军检察长提出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大意义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具体工作要求上来,不折不扣把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各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坚持系统观念,强化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是系统中的关键一环。检察机关强化对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必须坚持系统观念,聚焦国内外形势变化对知识产权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强化前瞻性思考、战略性布局,做好顶层设计。一是要统筹好知识产权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检察之间的关系。立足刑事、民事、行政检察各自特点和规律,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为抓手,强化对知识产权检察职能优化整合的研究,探索建立符合知识产权检察规律的统一履职模式。二是要统筹好知识产权检察与其他检察业务的关系。立足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厘清知识产权检察的内涵外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检察监督规则,切实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作为深化检察改革、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抓紧抓实抓好。三是统筹好内外协同关系。立足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加强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切实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融入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特别是要在案件管辖、线索移送、数据共享等问题上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的沟通,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四是要统筹好公共利益与激励创新的关系。立足激励创新、服务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牢固树立公正合理保护理念,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防范个人和企业权利过度扩张,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得。

做优刑事检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检察职能。针对知识产权领域侵权易发多发和侵权易、维权难现象,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刑事检察职能作用。一是贯彻从严惩治精神,释放从严打击信号。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新业态新领域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侵权假冒多发的重点领域,办理一批典型案件。着力加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二是坚持惩防并举,强化诉源治理。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协会、电商平台等机关单位的沟通协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严厉打击形成震慑的同时,充分发挥预防功能。督促涉案企业加强合规管理,堵塞漏洞。三是坚持打击与维权相结合,进一步健全体制机制。全面推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探索推进认罪认罚赔偿权利人损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等工作,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做强民事行政检察,着力提升整体效能。针对检察职能发挥不充分、不均衡的问题,我们应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为抓手,促进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优化整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一是树立精准监督理念,办理一批民事、行政检察典型案件。选择在司法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和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引领激励社会创新价值导向,做到监督一件,影响一片,教育社会面。二是依托智慧检务平台,以大数据深度应用提升检察质效。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以现代科技赋能检察工作,充分释放数字红利。建立与法院、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的数据交换机制,做实“两法衔接”信息共享,通过大数据分析全面、准确掌握审判活动以及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审判违法提出监督意见,对社会管理漏洞提出检察建议,促进社会治理创新。三是进一步健全监督体系,畅通救济渠道。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对确有错误的裁判结果、审判违法行为以及违法执行活动实行“嵌入式”监督,积极构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强化依职权监督意识,加强案件来源机制建设,多措并举畅通民事、行政案件救济渠道。四是积极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狠抓队伍建设,夯实履职尽责基础。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设立,标志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进入专业化建设新阶段,对检察机关履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应着眼长远,立足当下,下大力气做好夯基垒台、立梁架柱工作。一是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鼓励、支持各地检察机关根据自身实际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团队,选调优秀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充实到知识产权检察办案一线。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素养。以“知识产权大讲堂”为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方式开展知识产权检察业务培训以及相关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全面提升履职能力。三是进一步加大检察官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流和培训力度,积极参与各类自贸协定谈判等工作,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检察人才。

新起点新征程,作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打好检察“组合拳”,持续强化对知识产权综合性、多层次司法保护,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组建专业队伍更好履行抗诉职能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 郭禾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已经成为共识。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司法保护渠道在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打击侵权行为以及知识产权人的损失救济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近年来,为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环境,审判机关相继建立跨地区管辖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或法庭,成立集中管辖全国技术性二审案件的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综合考量民事、行政、刑事三种法律关系的“三合一”审判程序等也已在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中推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职能作用,进而全方位地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在此,基于诉讼监督视角,仅就对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抗诉而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至少可以分作以下几个类别:

第一,对最高法作出的判决或裁定的法律监督。对于最高法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判决的法律监督,与对其他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并无实质性差异。但是,针对最高法作出的有关知识产权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则有其特殊性。根据案件管辖的分工,这类案件的处理应当由最高法知识产权审判庭和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负责处理。其中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应为涉及发明、实用新型、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技术类标的的二审案件的判决或裁定。要履行好针对这类案件的法律监督职责,最高检就必须有一批了解相关法律程序和技术知识,且熟练掌握知识产权理论和法律规范的检察官。进入二十一世纪,高新技术的应用普及引发了诸多新问题。若是不具备准确把握法律原则的能力、不了解相关技术原理,对产业发展方向缺乏认识,往往很难就具体案件的裁判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

第二,针对各高级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法律监督。如果抗诉是作为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与前类案件不同的是相关案件的争议标的通常不具有技术性,比如作品、商标、外观设计等。然而,从法律层面上看这些案件并不一定因为其不涉及技术性内容而变得简单。从以往的经验判断,在法律层面上这些案件或因法律关系上错综复杂以致在事实认定上困难重重,或因法律规范不明确致使适用法律无所适从。没有扎实的知识产权法理基础也不可能让法律监督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三,针对中级法院或基层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的法律监督。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水平存在差异,致使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多集中于北、上、广或沿海地区,这导致整个司法系统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亦存在差异。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技术类案件审判水平差异的矛盾。但对各级地方检察院而言,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差异或许更大。因此抓紧培养知识产权检察专门人才已经成为有待解决的问题。

综上,最高检除了需要建立起专门机构,还要组织一批精干的有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员实现对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监督。而且,检察机关不仅应当在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处理中行使检察权,还应当在涉知识产权保护民事、行政案件中发挥法律监督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尽快建立起一支专业队伍,应对创新驱动发展模式下的知识经济中发生的相关案件。针对已经形成的知识产权司法审判格局,当务之急是尽快落实针对法院知识产权裁判的监督。当且仅当检察机关全面介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法律监督之时,检察机关的职能才能够充分发挥,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才敢称全面。

强化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冯晓青

在新发展格局大背景下,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乃至全球化趋向的增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转型、经济发展方式改变,以及创新型国家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检察机关具有独特而重要的地位。

充分认识检察监督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检察院通过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司法、定分止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情况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具有较高的难度,这尤其体现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较为隐蔽,当事人难以获得有效证据,民事案件存在案件处理周期长、维权难等问题。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则存在罪与非罪界限难以确定、侵权故意与情节严重程度难以把握,行刑案件、民刑案件交叉以及相关管辖协调、跨地域办案等疑难复杂问题。这些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疑难、复杂性,往往导致在不同审级中相关观点不一,从而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的裁判标准的统一。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很有必要通过加强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以切实维护知识产权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从过去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情况来看,应当说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我国各类知识产权诉讼案件飙升,以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处理对于当事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作用越来越大的当今,亟须加强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

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和作用。2020年11月,最高检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该部门的设置使我国最高检察机关有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检察办公机构。该部门的设置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并且在指导我国各级检察机关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监督活动,促进知识产权案件的公正司法方面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该部门设置本身体现了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件法律监督的重要性。最高检设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无疑是希望通过专门的组织形式强化对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有了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这样的专职部门,最高检即能够以此为依托,推进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

第二,有利于推进我国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性司法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基于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技术和复杂性,特别是民事和行政案件、民事与刑事案件以及行政和刑事案件存在一定的重叠和交叉,而知识产权侵权是构成知识产权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的前提。在知识产权案件的检察监督方面,过去由于缺乏对于上述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统筹与整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衔接存在一些问题。最高检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则可以很好地整合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不仅能够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办理进行系统规划和政策性指导,强化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解决的有效衔接,还能够推动检察机关形成检察办案和监督合力,从而有利于推动全面强化我国知识产权综合性的司法保护。还需要指出的是,基于我国近年对于技术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改革,最高法通过成立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受理与审理来自一审的技术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对于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上诉案件,也需要进行有效的法律监督。最高检通过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对于这类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在充分有效保护创新性成果的同时,激励创新并为再创新活动提供足够的空间,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环境。

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良好运行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 高艳东

促进科技创新、走向科技强国的必由之路,是全面保护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检察机关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万人,是1999年的63.7倍。在我国创新高歌猛进的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如何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于国家战略需要,是亟待深入研究的课题。

数字经济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新要求。在成绩斐然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还需要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要求。

第一,保护思维要强化主动保护。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背景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我国科技创新突飞猛进,未来司法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基于科技创新需要主动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显示,我国在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提升至第十四位,专利申请量已经居世界第一。然而,限于职能定位,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很难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显然,司法机关如何发挥积极司法功能主动保护知识产权,是亟须解决的瓶颈。

第二,保护对象要更加重视技术。近年来,随着中国数字技术创新能力的提升,人工智能、核心算法、区块链、基因技术等前沿产业的知识产权,更需要司法保护。在数字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是以“技术服务”为核心的商业秘密。前沿产业的商业秘密或技术一旦泄露,其损害程度将远远超过驰名商标等传统案件。

第三,保护模式上要更加重视综合保护。一方面,刑事治罪不能“唯数额论”,而要综合考虑权利人各种损失。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经把知识产权犯罪由结果犯修改为情节犯,未来司法解释就应当采用综合定罪指标,如增加以下定罪标准:多次、组织多人、窃取多种或者多份商业秘密,以及非法获取行业尖端商业秘密等。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应摆脱“刑法依赖症”,建立从预防到打击、从民事到刑事的综合保护体系。刑事打击固然有利于遏制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但“以刑为主”的模式短板明显,很难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

第四,保护领域要向线上拓展。近年来,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迅速,产业应用形态丰富多彩,但是网络侵权产品的数量远远超过线下,体育赛事直播、网络游戏、数据产权等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新课题。在网络空间,我国需要探索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为文化复兴提供制度保障。

检察机关应发挥积极司法职能作用。面对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检察机关应发挥积极司法职能,从社会治理、民事、行政、刑事等多个角度促进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良好运行。

第一,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常态化督促行政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关口,多数知识产权案件都是行政机关移交给公安机关的。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对于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检察机关需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从国家战略的角度出发刚性执法,积极移送犯罪线索。

第二,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上,检察机关应当发挥中轴作用。《决定》要求:“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包括知识产权、文化、工商、质检、海关等很多部门,职能部门分散、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标准不一,经常出现法律盲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全局把握,依法履行各项监督职能,防止知识产权案件成为积案。未来,检察机关可以牵头建立或打通行政登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享数据库,既实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又能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的漏洞,对行政执法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第三,积极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个案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经督促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很多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且,该条通过“等”字为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留下了空间,应当不断探索,将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纳入到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第四,通过民事公益诉讼,督促平台履行管理义务。在互联网时代,很多平台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很难根治侵权现象,而让平台充分发挥数据治理优势,积极履行监管责任,才是破解之道,这需要检察机关本着保护公共利益的思维有所作为。当前,已有检察机关探索出一条监督平台履责的公益诉讼之路,例如,2021年3月11日,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强化了对儿童信息的保护。这一模式完全可以适用于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检察院发现平台怠于管理、侵权产品已经影响公共利益时,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平台下架侵权产品、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与权利人起诉有本质区别,检察机关介入会形成极大的威慑力,会有效敦促平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五,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配套制度,解决机制难题。长期以来,知识产权案件都存在“侵权易、维权难”等现象,突出表现为立案难、鉴定难。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从全局出发,推动制度完善,打通保护瓶颈。比如,对于新型产业的知识产权鉴定难题,检察机关可以牵头或建议相应单位设立鉴定机构,为知识产权保护排忧解难。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未来发展,“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法律监督是广阔天地,检察机关大有作为。法律监督不仅指监督已决案件,更包括推动制度完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力量。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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