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阳:宣判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0-06-19  作者:蒋长顺 彭玉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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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不仅获刑还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湖北长阳:宣判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司法修复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彭玉华)近日,由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依法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童某、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外,两人还被限令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清江生态环境。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相关行政部门、司法部门代表,旁听了案件审理。

2019年7月30日晚,正值清江休渔期。家住渔峡口镇的童某邀约黄某电捕鱼,两人不谋而合,自行组装了电捕鱼器。21时许,童某和黄某将载有电捕鱼器的船,开到渔峡口镇王家湾码头附近水域,他们一人负责划桨,一人在船头实施电捕鱼。经过40多分钟的作业,共捕获鳜鱼3条、黄骨头1条,4条鱼总重量1斤。当二人开船返回王家湾码头时,被渔政管理站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认为,童某、黄某在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电力捕鱼,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造成了鱼类损伤,破坏了水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童某、黄某经教育后,为弥补其在清江库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自愿出资购买鱼苗投放到清江。

为提升普法教育效果,切实推动清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和县农业农村局共同组织了“司法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活动现场,在办案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的共同监督下,童某、黄某现场放流青鱼、草鱼、鲢鱼和鳙鱼鱼苗3万尾。增殖放流活动也吸引了当地群众的积极参与,另外放流鱼苗6万尾。

“本案办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对增强全民生态保护意识起到了积极警示作用。”活动现场,县人大代表向希红表示。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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