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松阳:判决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涉及野生动物3256只
时间:2020-06-18  作者:范跃红 叶楹莹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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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野生动物3256只

浙江松阳:判决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叶楹莹)近日,由浙江省松阳县检察院提起的周某等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松阳县古市镇岗下村文化礼堂,以巡回法庭的方式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这是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开出最大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索赔单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涉及野生动物3256只,数量也居近年来丽水市办理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之首。松阳县检察院检察长任该案公诉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松阳县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

经查,被告人周某是浙江松阳人,2011年因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刑满后,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间,周某先后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小麂、华南兔、珠颈斑鸠、果子狸、棘胸蛙等无合法来源的受国家保护的有益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售牟利。

2019年9月3日,公安机关在周某位于松阳县古市镇下五木村的住所内当场查扣珠颈斑鸠15只、小麂4只、华南兔2只、棘胸蛙112只、眼镜蛇3条、尖吻蝮1条、王锦蛇16条等。

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支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二人从事野生动物经营活动。被告人钟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狩猎活动。被告人陆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法庭判处被告人周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款人民币126万余元,刘某、钟某、陆某分别对其中的51.04万元、4.2万元、43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判处4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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