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南宁: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办理一起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19-11-29  作者:邓铁军 刘晶晶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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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岂能随意印上雷锋肖像

广西南宁: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办理一起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邓铁军 通讯员刘晶晶)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英烈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南宁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培健担任审判长。

南宁市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销售一款名为“陆军1号”的产品及店面招牌上印有雷锋烈士肖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关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的规定,侵犯了雷锋烈士的肖像权。经对这一情况初查和进行线索可诉性评估后,今年9月6日,南宁市检察院成立了由检察长黄建波牵头的检察官办案组,对该案开展立案调查。

作为案件承办人,黄建波细致审查案件材料,严格把握起诉标准,指导办案组就案件中侵犯雷锋肖像权的“陆军1号”机电产品从生产到在本市销售的事实多次进行调查取证,顺藤摸瓜,逐一排查,最终确定了某机电有限公司、南宁市某机电工具商行、南宁市某五金机电工具商行和马山县白山镇某五金店为本案被告,同时对4被告生产、销售“陆军1号”机电产品侵犯雷锋肖像权的事实及违法性的证据进行了充分的调查核实,于10月18日将该案起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黄建波在庭审陈述中说:“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不仅属于英雄烈士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侵犯英雄烈士的肖像,就是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以法律的名义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及尊严。”

法院经审理后当庭宣判:4被告使用雷锋肖像的商业行为已侵害了雷锋同志的肖像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分别判决4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雷锋烈士肖像的产品,通过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召回带有雷锋烈士肖像的产品及发布赔礼道歉公告。

为了增强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警示教育意义,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南宁市检察院以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于10月17日邀请南宁市内的被告方代表与民行检察干警一起观看了《雷锋》影片,重温雷锋精神的内涵,并将影片资料刻录成光碟邮寄给被告某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案件办理过程中,经过检察官的多次宣传教育,4被告对雷锋和雷锋精神有了更加清晰的认知,深刻认识到使用雷锋烈士肖像作为商业广告的违法性以及对雷锋烈士的不敬,被告某机电有限公司代表于11月19日通过南宁市慈善总会向南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定向捐赠了3万元用于退役军人的帮扶解困。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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