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涪城区: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宣判
时间:2019-09-02  作者:刘德华 胡彪 李黎洪 庞晓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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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儿怎能抓了就养?

绵阳涪城: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宣判

本报讯(记者刘德华 通讯员胡彪 李黎洪 庞晓芳)近日,由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刘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当庭宣判。涪城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还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刘某当庭赔付了本案鉴定费和公告费共计1480元,并在《四川法治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今年3月17日上午,家住绵阳市涪城区某镇的被告人刘某在自家葡萄园内干农活时,无意发现两只体型较大的鹦鹉,便使用蛇皮口袋先后将两只鹦鹉捕捉后带至家中。刘某看到两只鹦鹉背部呈蓝色,腹部为黄色,感觉很新奇,便心生了饲养它们的念头,于是在网上查询了解饲养鹦鹉的知识,根据网上提供的图片,刘某对照得知它们都是金刚鹦鹉,属于国家保护动物。刘某事后供述:“考虑到日后我可以教它们说话,就抱着侥幸心态,觉得国家相关部门应该不会知道我捕捉并饲养国家保护动物这件事情”。

5月15日,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分局民警接群众匿名举报,在刘某家中查获疑似金刚鹦鹉2只并予以扣押,刘某于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6月20日,绵阳市森林公安局涪城分局将该案移送涪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鉴于犯罪嫌疑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涪城区检察院告知刘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7月31日,涪城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刘某以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时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某承担本案鉴定费1000元和公告费480元,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愿意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的办理对广大市民提升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具有很好的教育意义,该案亦是涪城区检察院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案件。

目前,涉案的两只黄蓝金刚鹦鹉被寄养在绵阳市富乐山野生动物园,受到良好照料和保护。

[责任编辑: 冉剑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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