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保护法施行当天,这起河道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有果
时间:2023-04-02  作者:刘立新 邵玉红 王崇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字体:  

4月1日,在黄河保护法施行当日,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杨某等5人在黄河河道禁采区范围内非法采砂一案,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当庭调解也达成了调解协议。

行刑衔接,查处盗采黄河砂土行为

黄河素有“铜头铁尾豆腐腰”的说法,“豆腐腰”始于河南省兰考县,终于河南省台前县。黄河台前段是黄河出河南省的最后一段,处于黄河低滩区“豆腐腰”的下端,是游荡型向弯曲型过渡河段,环境资源脆弱、防洪能力弱是突出问题。但在此情况下,依然有人打起黄河河道砂土的主意。

2021年4月,台前黄河河务局工作人员在黄河河道巡查过程中发现,在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区有一处堆砂,可能存在河道违法采砂情况。台前黄河河务局随即将案件线索移送至台前县公安局。接到线索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将在黄河河道滩区非法采砂的张某、杨某等5人抓获归案。

经查,2021年春节前,张某、杨某等5人经商议,分别以资金或机械入股,积极准备挖掘及运输车辆,在未取得黄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采区台前县清水河乡附近黄河河道滩地内擅自开采砂土,并将采集到的砂土囤积出售牟利。根据调查,张某、杨某等5人从黄河台前段禁采区内非法采挖砂土24734.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445214元。

2022年6月6日,台前县公安局根据《关于实行省内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以张某、杨某等5人涉嫌非法采矿罪,将该案移送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体化办案,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同向发力

在审查起诉张某、杨某等5人非法采砂案的过程中,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研究后认为,该案发生在黄河流域,河砂是保护黄河河床稳定和水流动态平衡不可缺少的铺盖层和保护层,也是国家所有的宝贵矿产资源。在黄河河道内非法采砂不但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还会使黄河湿地生态环境遭受损害,张某、杨某等5人的行为已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案件情况,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迅速启动“刑事+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模式,实行一案双查,双管齐下、同向发力,既加强刑事检察监督惩治违法犯罪,又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方面,针对该案涉案人员黄某属于在缓刑考验期内非法采矿,拒不供述其非法采矿行为,张某等人到案后再次翻供,以及案件存在禁采区认定证据不足、涉案被封砂土可能已被处置等问题,承办检察官积极履职,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列出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条,夯实证据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另一方面,针对非法采砂行为致河道行洪安全受损,危害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程序,进一步核实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情况,了解非法采砂活动的地点、手段、形成的采砂坑、采砂地点周边水文条件等情况,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奠定基础。

诉请赔偿,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重点转入了准确评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所需要的赔偿费用方面。但经过咨询专家论证,该案采砂区域位于黄河河道,采取回填砂土等方式修复受损环境资源不具备可操作性且可能造成二次污染。

为此,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转变办案思路,以5人非法采砂活动对黄河生态环境和矿产资源所造成的损失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测绘地理信息院检测和测量,最终确定张某、杨某等5人所采砂土体积为24734.1立方米,除现场堆放砂土19319.7立方米,出售砂土为5414.4立方米。台前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的每立方米砂土价格为18元。

今年3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张某、杨某等5人承担已出售5414.4立方米砂土损失价值97459.2元及勘测鉴定费用2万元的连带赔偿责任。

守护公共利益,探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机制

在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为及时弥补环境资源损失,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将民事调解机制运用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在充分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与审判机关沟通,通过庭前会议对张某、杨某等5人进行说服教育,指出其犯罪行为给国家环境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其应承担环境资源损失价值赔偿责任,如果不积极担责赔偿,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责任后果。最终,5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赔偿责任,且在庭前已部分缴纳环境资源损失赔偿金等。

4月1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姜新国出庭支持公诉和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张某、杨某等5人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赔偿环境资源损失价值等费用共计117459.2元,当场签署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据此,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当庭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张某、杨某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个月十五天不等,各并处罚金;并禁止5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采砂活动。当庭达成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待公告期满另行出具调解书。

据该案审判长张宗敏介绍,黄河保护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黄河流域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河道采砂活动。违反该法规定,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相关费用。

“以法之名,共护黄河。我们准确把握当前黄河流域环境资源案件办理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紧扣黄河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充分发挥跨区划法律监督职能,激发一体化办案机制效能,探索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机制,快速解决环境和资源损害问题,有效填补国家矿产资源损失,避免了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节省了诉讼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护航‘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庭审结束后,河南省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冯跃卫表示。

(本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邵玉红 王崇)

[责任编辑: 陆青 刘钊颖 王晓敬]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