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认定问题
时间:2022-07-0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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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别:未成年人检察

咨询内容:教师在学校办公室内对一年多前教过的未成年女学生实施猥亵,可否认定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从重处罚情节?(咨询人: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 谢丽红)

解答专家雷蕾:此种情形下,该犯罪嫌疑人可以认定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9条,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为概括列举情形而新设的概念。首先,从法律本意来看,特殊职责人员系与未成年人具有强烈人身依赖、信任关系的人员。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经教过被害人,且案发时仍是该校教师,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存在很强的信任关系,犯罪嫌疑人仍有很强的优势地位。第二,被害人系未成年女学生,身心发育尚未完全成熟,在日常生活、学习和物质条件方面对监护人、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存在一定的服从、依赖关系,容易在非自愿状态下受到侵害,未成年人迫于这种关系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案例中的作案地点在学校办公室,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利用了其教师的优势地位去实施犯罪,且被害人孤立无援。第三,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既违背了其本身肩负的职责,也严重挑战了社会基本伦理道德。同时,该类性侵害犯罪更为隐蔽,持续时间通常更长,一般人难以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更难以抗拒和向有关部门控告,社会危害更大,对于该类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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