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能否再次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
时间:2022-06-20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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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类别:民事检察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7条规定,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1款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其中第七项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如果在作出该民事判决时,当事人提出反诉,法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一并审理,检察机关能否受理。(咨询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 胡明屹)

解答专家颜良伟:不论是本诉还是反诉,都不应当受理,如果已经受理,应当终结审查。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据当事人监督申请对民事生效裁判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法院依法作出再审裁判的,双方当事人对再审裁判均不能再次申请监督。人民检察院发现再审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依职权跟进监督。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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