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挖数字检察潜力 增强法律监督智慧
时间:2021-11-12  作者:王志远 陈昊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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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远

□数字技术的应用作为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智慧”依托,自然也要服务于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终极价值追求。

□为更好实现执法司法的实质公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必须进一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深度挖掘数据的应用价值,在解决法律监督适用法律难等问题上用好用足司法大数据。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意见》是当前和今后加强检察监督工作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对新时代背景下着力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能力水平的高度重视。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不仅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积极投入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有效抓手,更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维护司法公正、服务国家发展大局方面持续发力,为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始终高度重视现代科技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司法办案为中心,以科技强检作支撑,以现实需求为导向,着重打造高智能化水平的全新检务运营模式。2018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智慧检务建设的意见》,就明确了智慧检务建设的重大战略,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最新成果,开辟了一条以数字技术引领、助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

当前,我国检察工作正处于检察信息化向检察智能化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努力推进信息技术与检察业务深度融合,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但与此同时,主观认识不足、数据挖掘不够、标准不统一、信息畅通共享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较为突出,数字技术与法律执行实施融合仍不充分,尚未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新要求。如何破解上述难题,真正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插上“智慧”的“翅膀”,将成为当前以及未来一个时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着力的研究方向。

价值目标: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曾经引用过英国哲学家培根的一段话,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可以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是法治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则意味着法律的权威无从保障,社会公正就会普遍遭受质疑,因此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深化了对司法公正与社会公正之间关系的认识:由原来的被动保障向现在的主动引领转变,强调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意识培育的表率作用与形塑功能,从而进一步明确了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价值目标,即“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数字技术的应用作为提升法律监督工作质效的“智慧”依托,自然也要服务于维护司法公正这一终极价值追求。从实际情况来看,数字技术对提高办案工作效率、构建便捷检察人员操作的应用系统平台等方面的作用非常显著。如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中,由于侦查机关提取的电子数据存储格式不统一,导致检察机关无法直接对海量数据进行证据审查,于是该院利用数字处理技术搭建相同的数据库环境,还原备份脚本,确定各个数据表的含义,并按照办案需求将重要的数据转化为Excel表格,极大程度方便了证据审查工作,缩短了办案时间,提升了办案效率。

当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应当提高认识,深入了解并且充分发挥数字技术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在司法公正方面的积极意义和重要功能。从根本上讲,司法权威来自于司法权自身的性质和运行规律,源自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即使法律条文本身是理性的,条理清晰,逻辑顺畅,但裁判者也可能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错误地适用或曲解法律条文,进而得出违背大众正义直观的结论。如此一来,公众对法律制度的信任度就会大打折扣,对司法机关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就会产生怀疑,进而降低自觉遵守法律制度的意愿;司法权化解矛盾冲突的终局裁判这一功能也就无从实现,如果“案了事不了”甚至是“案了事更多”成为司法的常态,法律制度本身的尊严和权威就会受到损害。最终的结果可能是社会公众在面临冲突或纠纷时,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是借助于法律之外的手段解决,既定规则无法得到有效遵守,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就实现裁判结果的实质公正而言,如何充分发挥数字技术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的作用,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话题。

关键转向:为实质公正插上智慧的“翅膀”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提高司法效率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提高了,自然也就会有更多余力关注案件质量。但这里的“司法公正”不应仅是指形式上的公正,同样需要强调法律适用结果的实质公正。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则适用而言,影响个案公正的主要因素不再是有法不依,而是机械适用法律导致判决结果无法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换言之,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理的情形日益增加,法律适用结果与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之间往往存在一定差距,最终导致的将是法律可信赖性的降低和全民守法目标无从实现。

因此,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不仅要注重程序上的纠错,更应着力于法律适用存在瑕疵案件的纠偏,切实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积极回应民众诉求。检察办案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这个“文本法”,更要符合人民群众感受这个“内心法”,办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努力做到法、理、情有机统一。

为更好实现执法司法的实质公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必须进一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深度挖掘数据的应用价值,在解决法律监督适用法律难等问题上用好用足司法大数据,避免只停留在形式层面。

第一,提升司法数据数量和质量以支撑起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定性理由的凝练。通常认为,海量性、高速性、多样性、价值性是大数据的基本特征,其中海量性和价值性是根本特征,这也正是大数据技术能够为法律适用难题的解决提供更加有力论据的原因所在,数据不足或参考价值不大都将制约技术与司法的深度融合。因此,下一步检察机关应当继续推进检察信息公开工作,对除涉密、涉隐私等不宜公开之外的司法数据都应公开,进一步完善统一检察数据大系统,明确数据整合的质量和时效,使各级检察机关都能够及时便捷地查看使用。

第二,统一数据采集、输入标准,提升大数据技术司法应用效果。在智慧检务建设过程中,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往往是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技术提供者搭建服务于地方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往往相互之间并不联通,所用的代码编写技术、用语偏好、数据输入标准和范围等也不一致,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各自为战、数据质量参差不齐等乱象,无法真正形成数据合力,为法律适用提供智力支持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应及时构建检察数据库建设的标准体系,科学客观划定检察数据录入的种类和范围,明晰重点信息录入目录,避免各地检察机关主观选择性地录入。

第三,数据库应用范围和途径应多样化,扩大法律监督规模效应。检察数据库的建设不能只是服务于办案人员文书写作等场景,而是应当不断丰富应用场景、拓展应用深度,充分发挥大数据对法律适用难题解决、执法司法不公问题线索发现等方面的经验总结功能。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为例,利用大数据技术可以凝练作出相对不起诉理由的关键词:初犯、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自首等,若行为人同时具备上述要件,则检察机关一般应及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对于一些地区形成的有益经验可以在全国进行推广,如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通过数据碰撞、比对、分析发现监督线索,探索出一条“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大数据检察监督路径,有力撬动了法律监督模式变革,值得其他地区学习借鉴。

难点突破: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意见》将“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作为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的提出直指当下司法办案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同时也正是理论界应及时给出智力支持的关键领域。

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机制,关键在于畅通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渠道,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具体来讲,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努力破除信息共享之壁垒。检察机关在推进“智慧检务”建设过程中既要主动、及时了解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动态和疑难问题,又应预留与行政机关数据库之间的接口,联合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共通的数据库建设标准规范。

第二,积极利用区块链技术助力衔接机制的健全。概言之,区块链技术是一种创新利用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的新型应用模式,具有可溯源性、不可篡改性、透明性等特征。因此,通过搭建覆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区块链平台,检察机关可实现从行政机关立案到审判执行全过程的可视化监督。

第三,深度应用大数据技术凝练类案移送标准。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为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对该类行为有着明确规定,但二者之间的适用界限在规范上并不清晰,造成了实践中对相似情形是否予以立案侦查,往往认识上无法统一,此时只有借助大数据技术的深度融合,对已经移送处理的案件进行关键词提取,形成类型化事由,统一明确案件移送的标准。

(作者分别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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