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方案:确定落实《意见》重点举措及分工
时间:2021-09-12  作者:沈静芳 荆晓飞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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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荆晓飞)9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举措及分工方案》(下称重点举措及分工方案),并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文件名义印发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石泰峰主持会议。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琪林就重点举措及分工方案的起草作了说明。

石泰峰指出,今年8月13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听取了全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对深入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部署。为推进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落细,各单位要按照重点举措及分工方案要求,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共同发力抓好落实,防止一分了之。牵头单位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进一步细化、实化任务措施,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搞好衔接、抓好进度;参加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推进工作走深走实。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和自治区检察院要强化日常调度和督导检査,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

据了解,重点举措及分工方案共分四部分34条落实举措。具体内容上,注重体现服务保障“一条新路”“两个屏障”“两个基地”“一个桥头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重点工作。责任分工上,涉及检察业务的均由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牵头,有关部门配合落实;需要在自治区党委层面统筹协调推进的,由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牵头。对于需要加快出台有关制度机制的,均明确具体完成时限。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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