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2020检察工作回眸⑨|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信力
时间:2021-02-19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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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由安徽省马鞍山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一起涉嫌虚假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合肥蜀山监狱开庭审理。

2020年10月,重庆市大足区检察院受理谷某与喻某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一案。图为大足区检察院检察官询问谷某。

深挖根源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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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干扰司法审判,浪费司法资源,危害诚信建设,社会危害性极大,群众十分关注。2020年底,我参加江苏省常州市检察工作通报会时,了解到常州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虚假诉讼专项活动,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新一年,希望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保持对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注。在办理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同时,要深挖背后的深层次违法犯罪问题,加强对虚假诉讼特别是“套路贷”案件的分析研判,对高发领域、重点地区要深挖根源、提出建议,切实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此外,检察机关要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切实发挥这些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提升人民群众法治意识。

怪!6名债权人的签名出自一人之手

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抗诉,法院对一起假官司再审后作出改判。

2016年7月,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150万元以及从杨先生等6人处受让的债权200万元,并支付利息、律师费等,共计550余万元。A公司法定代表人包某认可原告诉求,在双方承诺所述属实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的前提下,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由A公司返还许某本息等合计55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许某通过参与分配获得A公司的厂房拍卖执行款300余万元。

2019年11月,A公司另一债权人向鄞州区检察院举报称,涉案的债权转让系捏造事实。该院受理后,迅速启动调查核实程序。检察官经调查发现多个疑点:该案主要证据为一份有杨先生等6名债权转让人签名的《债权转让协议》,经辨认6人签名笔迹多有雷同;证明该6名债权转让人对A公司合计200万元债权的收据和借条为包某一人手写;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无实质对抗,且对债权成立及还款情况回答细节模糊。

为找到案件突破口,办案检察官发函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由其协助查明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确定重点调查人员,同时梳理了该案的法律关系,对杨先生等6人与许某的债权转让关系、许某出借给A公司的150万元债权共7个债权债务关系,一一调查核实。

最终查明,杨先生与A公司的30万元债权已经其他法院调解并执行完毕。杨先生表示其从未签署过《债权转让协议》,更不认识许某。其他5名债权转让人也均未向许某转让债权。至此,该案获得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债权转让协议》为虚假协议。

那么,原审时许某主张出借给A公司150万元是真是假?检察官调查发现,许某虽提供了有A公司盖章的借条,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这150万元是汇至包某个人账户。

2020年9月,该案再审开庭,包某和许某交代,许某与杨先生等6人之间并无200万元债权转让的事实,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系包某虚构。A公司经营不善、对外有高额负债,包某考虑到A公司的资产一定会被拍卖,为能参与分配拿回自己之前出借给公司的款项,便伪造《债权转让协议》,指使亲戚许某以债权人身份起诉。

2020年12月30日,法院再审认定许某与杨先生等6人无债权转让事实,涉案《债权转让协议》系虚构,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A公司向许某借款150万元未还,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许某诉讼请求,对两人虚假诉讼行为分别作出拘留10日、罚款的处罚决定。

“五号检察建议”与惩治虚假诉讼

2020年7月,最高检发出“五号检察建议”,针对人民法院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工作的建议。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最高检将持续跟踪督促,强化沟通协作,抓好“五号检察建议”的落实。同时,以此为契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沟通,通过联合调研、会签文件、信息共享等方式,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移送、联合查办、结果反馈等合作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本版文图:本报记者卢志坚 蔡俊杰 吴贻伙 李立峰 通讯员王晴 关兰 胡婷婷 吴杰 王文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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