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案-件比”蕴含的司法规律
时间:2020-11-09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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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我国将进入新发展阶段这一重大战略判断。在新发展阶段的历史方位中,检察机关必须更加主动把牢宪法法律定位,把办案作为第一要务,从最基本的东西抓起,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很基础也很关键的一项工作,就是要落实和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案-件比”的提出,来源于对时代背景的深刻分析,也来源于对司法规律的深刻把握。案件管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很多国家为应对诉讼迟缓、案件积压、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也无良策,经常一个案件可以“玩程序”地办个几年、十几年。我们是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司法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提高办案公正与效率水平的改革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缺乏根本性质量效率指标去科学规范地管理检察办案——不是管理一个个具体案件,而是对整个司法检察管理规律性地给予约束。正是基于对司法规律的深层次思考,最高检党组创造性地提出“案-件比”这个全新的司法检察管理指标。今年年初,最高检制发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案-件比”作为司法质效的晴雨表、公正司法的助推器作用正在逐步显现。随着实践的深入,有必要继续深化对“案-件比”蕴含的司法规律的认识和思考。

——深刻认识“案子”与“案件”的关系。不论是什么性质的案件,“案子”与“案件”都是“源”与“流”的关系。无论“流”经哪里、千折百回,“源”还是那当事人一案。也就是说,无论经过办案机关多少程序环节、被统计为多少“案件”,对当事人来说,就是他的一个“案子”。按照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期望,司法机关不仅要保证“案子”流得快、流得顺畅,还要力求不分流、少分叉。“案子”经历司法程序越多、统计的“案件”越多,也意味着司法资源耗费越多、当事人的讼累越重,司法感受也越为负面。所以,最佳“案-件比”就是“1:1”,“案子”进入司法程序后,一次性优质办结,这样司法资源投入最少,当事人感受最好,也就更深切地“感受到公平正义”。

——深刻认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重实体轻程序,曾经是司法办案的积弊之一。以前讲“轻程序”,更多是指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办案,但程序反复、程序空转问题,同样也不容忽视。这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上的程序不公,而这种程序不公,损害的往往是司法整体的公信,某种意义上危害程度更深、范围更广。“案-件比”就是着眼实体与程序并重,要求司法检察人员在确保“案子”实体公正的前提下,努力做到程序不反复、少折腾,最大限度减少人为增加的“案件”,这也是在更高层次上追求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深刻认识依法办案与案结事了的关系。依法办案,是最起码的要求。但司法实践反复证明,仅是依法办案,不一定能够确保效果良好。为什么有的案子形式上结案了,当事人却反复申诉上访,社会也不认可?除了释法说理不到位,更多是没有注重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办案,不仅要不违反“文本法”,还要考虑“内心法”。什么叫“内心法”?就是老百姓的评价、人民群众的感受。在“案-件比”的引导下,每一名检察官办案都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把自己摆进去,与当事人换位思考。办案不能满足“不违法就行”的底线标准,而是要坚持政治、社会、法律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不仅要形式上依法合规,而且要在法的精神指引下和法律规定幅度内争取更好办案效果。

——深刻认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检察工作怎么样跟上、适应?我们一直强调补短板、强弱项,严格意义上讲这都是在治标。而要治本,就要把深层次规律性的问题找出来、解决好。“案-件比”把内部办案程序反复、办案质量不高、司法责任不落实等司法检察规律性问题暴露出来,抓住了提升办案整体质效的根本点。“案-件比”办案管理指标在宏观上把整个检察办案过程,甚至整个司法过程的质效做到了一目了然。各级检察机关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角度,通过分析“案-件比”,查找司法办案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抓实案件管理与办案监督,有针对性地进行根本性解决,这对于提升新时代司法检察办案水平具有重大治本意义。

——深刻认识整体质效与个人能力的关系。“案-件比”作为办案质效评价指标,主要适用于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最高检对全系统的质效管理,发现检察业务运行的突出问题,进而调控引导办案方向和重点。但优化“案-件比”最终要落实到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过程,离不开检察官的能力提升。没有能力的提升,要求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整体最佳就是一句空话。“案-件比”不仅能清晰反映每个省、市、县区检察机关和每个检察业务条线的办案质效,也能清晰反映每一位检察官个人办案质效。在微观上,“案-件比”重在引领检察官追求办案的最佳质效,最大限度减少那些因为工作粗疏导致的办案环节增加、办案时间延长等问题。通过比较、鉴别、激励,比学赶帮,把绩效管理与个人能力提升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检察官把办案基本功练扎实,以工匠精神办好每一起案件。

“案-件比”,实质上“比”的是司法为民之心。我们必须深刻把握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广大检察官树立“求极致、过得硬”的办案追求,自我加压,追求卓越,努力把工作做到极致,为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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