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县:堵住涉刑强制隔离戒毒监管漏洞
时间:2020-08-16  作者:曹颖频 陈竞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通过自首逃避“强戒”这条路走不通

四川荣县:堵住涉刑强制隔离戒毒监管漏洞

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者,想通过自首逃避“强戒”,怎料遇到火眼金睛的检察官。从个案发现线索到类案监督,四川省荣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推动堵塞涉刑强制隔离戒毒监管漏洞。

法眼识花招 审出案中案

2019年3月,荣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李林芸在审查荣县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的一桩盗窃案件时,注意到一个细节:犯罪嫌疑人张兵(化名)在2019年1月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向警方自首2017年8月实施的一桩盗窃案。

“我们当时觉得,张兵的自首有些蹊跷,继续深入审查时发现,2016年8月,张兵同样是在被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向警方自首一桩较轻的盗窃案,判刑七个月后,2017年刑满释放。虽然刑满,但张兵还有近一年的强制隔离戒毒期未执行。”李林芸介绍。

两次自首就为逃避“强戒”。还有没有同类案件呢?针对这个线索,李林芸向该院检察长卓俊涛进行了汇报。卓俊涛当即要求向荣县公安局通报情况,对同类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在荣县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下,办案组对2016年以来600多件提请批准逮捕案件进行了一一梳理,清查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刑案件28件30人。

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自贡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规程》,荣县检察院启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并成立专案组,立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自贡市检察院派出专人到荣县检察院进行业务指导。

调查查明,在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涉刑案件中,刑罚执行完毕但未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脱管人员12人,在脱管期间再犯罪人员3人,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执行不规范的2人。

良方除“症结” 检察建议堵漏洞

专案组在对每一个案件进行“全面体检”的基础上,深挖背后的原因,“衔接不畅通,分工不明确”两大“病症”书写在最终的“体检表”上。

由于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信息共享机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承办部门将人送入强制隔离戒毒所后,未再跟进;刑事办案部门办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涉刑事案件,刑事诉讼程序完结,刑罚执行完毕后,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未能继续执行,这是造成衔接不畅通的主要原因。

分工不明确主要表现在,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刑罚执行完毕后,是由公安机关刑事办案部门,还是由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的承办部门负责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送交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暂无明文规定,导致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对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应当由谁主责、由谁移交,权限不清。

针对上述问题,2019年5月5日,荣县检察院向荣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采取措施追回现已刑满释放但仍处于强制隔离戒毒期内的脱管人员6人,并移交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同时完善信息衔接,明确责任分工,及时跟进了解处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判处刑罚及刑罚执行情况,确保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及时移送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同时就明确责任追究等提出7点建议。荣县公安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并成立工作专班对照整改。

2019年5月13日,荣县公安局部署开展了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专项清理行动,成功追回脱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继续执行剩余强制隔离戒毒期;对尚处于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向羁押场所送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通知书》。同时,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工作台账,纳入绩效考核,着力推动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治理。

“这份检察建议非常有针对性和操作性,为推进问题解决和堵塞漏洞提供了‘良方’。”荣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曾英说。

禁毒全联动 社会治理出成果

为推动源头治理,荣县检察院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禁毒委作了汇报。

荣县县委政法委、禁毒委组织县公检法司负责人会商,确定由县检察院牵头,县公检法司联合制定《关于规范办理涉刑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案件的暂行规定》,对刑事诉讼全流程办案中涉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案件办理、投送执行、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协作配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该规定出台后,县委政法委、禁毒委又专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强制隔离戒毒有关工作的通知》,凝聚各方力量,层层压实责任,切实规范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四川省检察机关更新监督理念,用好检察建议这种检察监督方式,在推进扫黑除恶、助力禁毒防艾、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完善社会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19年以来,四川省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发出各类检察建议13115件,并在全国较早推行检察建议公开宣告送达制度,着力增强检察建议刚性,为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了检察智慧和力量。

(本报记者曹颖频 通讯员陈竞)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