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检察机关部分省级检察院及重点地区开展“套路贷”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及工作交流培训纪实
时间:2019-12-08  作者:史兆琨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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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明“套路贷”路数 统一办案尺度

——全国检察机关部分省级检察院及重点地区开展“套路贷”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及工作交流培训纪实

12月2日上午8时45分,距离开庭还有一刻钟,来自全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套路贷”案件办理重点地区的检察官来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步入写有“检察机关观摩席”指示牌座位后安静坐下。

上午9时,由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姚志江等5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这是全国检察机关部分省级检察院及重点地区开展“套路贷”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及工作交流培训班的第一课。

令人印象深刻的第一课

被告人姚志江、程豪、吴兆奇、孙华镔、黄晓栋系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姚志江、程豪、吴兆奇、孙华镔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姚志江、孙华镔、黄晓栋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各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案件的社会危害及警示……在庭审中,第一公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陆炜皎对以上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记者注意到,观摩席上多位检察官学员屏息凝神,认真倾听,不时记录。

公诉人指控,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该案5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套路贷”、高利贷等手段让多位被害人欠下非法债务,后采用喷漆、辱骂、入室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讨债务,致使部分被害人及其亲属被迫逃离住处……

庭审过程中,该案公诉人、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左国军充分举证,将姚志江负责空放的审核、客户借贷、空放款的回收,程豪负责零用贷的审核、协助签订协议、催还通报、零用贷款的回收,吴兆奇负责空放的出资、客户接待、制作虚假走账流水等问题进一步厘清,抽丝剥茧、条分缕析。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但除恶务尽决定了斗争不会停止。只有准确把握‘套路贷’、高利贷、职业放贷人和民间放贷区别,多管齐下形成合力打击犯罪,无黑园区的创建方能实现。”陆炜皎朗声宣读公诉意见书。

历时近4个小时的庭审在法官宣布择期宣判后结束。观摩庭审的检察官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的第一课令人印象深刻。

2日下午,最高检扫黑办选取江苏、浙江、上海、江西、黑龙江等五个地区的“套路贷”典型案例在此次培训中进行会议交流,五位办案检察官将“套路贷”案件办理涉及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定黑定恶、犯罪既遂、未遂,以及涉案金额计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一一分享。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套路贷”犯罪侵害被害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检察机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探索了不少符合检察办案实际的措施举措、完善了不少符合司法规律的制度机制,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

“套路贷”案件办理中的那些难点

在实践中,“套路贷”犯罪集团往往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诱骗或者强迫他人陷入借贷怪圈。因此,准确认定“套路贷”涉嫌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是办理“套路贷”案件的关键。检察机关在办理“套路贷”案件中,如何根据主观目的、行为手段、主体地位等,严格区分“套路贷”和高利贷?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李琳以张国响、李庆飞等人敲诈勒索案为例,将犯罪行为人设套、下套、收套三步“套路”详细剖析后提出:“‘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放贷、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合同,通过恶意制造或肆意认定违约获得高额违约金;高利贷则是通过出借资金,获取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随后,他又从方式、手段、主体地位等方面阐述了二者的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张国响、李庆飞等人敲诈勒索案同时存在设置套路的诈骗行为和一定的威胁行为,存在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还是诈骗罪的争议。对此,李琳认为,一般以主行为的性质定罪。“如整体属诈骗行为,即使存在少量采用暴力或‘软暴力’讨债的情节,因暴力行为依附于诈骗行为,也是为诈骗既遂服务。如尽管有‘套路’,但获取财务主要依赖暴力或‘软暴力’胁迫,被害人没有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则可认定为敲诈勒索等犯罪。经审查,本案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李琳说。

在“套路贷”犯罪中,往往多种违法犯罪交织。放贷团伙和网络科技公司、网贷平台、职业催收团伙、第三方支付人员等纠合,涉及金融、电信、民生等多个领域,犯罪手段既有虚假欺骗性质,又有强迫交易特点,既有暴力催收方式,也有虚假诉讼手段,涉案事实多、证据庞杂,审查相对较难。

“对于涉众型‘套路贷’案件,建议借鉴网络犯罪案件中的推定方法。只要有账本等相关书证及财务人员等证人证言进行佐证,就可结合部分在案被害人的陈述,推定相关书证的真实性,无需将每一名被害人寻找到案来认定犯罪。当然,任何推定都需要接受反证,如果推定的事实有反证出现,即有特定的被害人出现予以否认,那么这笔特定的事实即可予以排除。”江西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助理詹文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套路贷”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有着设计专业的套路,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不少犯罪分子甚至会利用虚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因此在实践中,由于被害人各自独立、分散各地,容易造成系列案被当成个案处理,导致“套路贷”案件线索发现难。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张敏琳建议,法院可以考虑在办案系统内部设置相关甄别程序,对同一时期内多次重复担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的案件进行重点复核。

多走一步,提升办案社会效果

2017年11月3日,学生袁某向犯罪组织借款,后因不堪催讨割腕自杀,被救后休学;

同年12月中旬,学生章某割腕自杀,被救助后休学;

同年12月28日,学生蒋某跳楼,造成轻伤一级;

同年12月31日,学生倪某跳楼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8年1月23日,学生陈某割腕自杀,被救后休学;

……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均与以胡剑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校园贷犯罪有关,该组织在短时间内向47名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犯罪48起,涉案金额达291万余元。

该案承办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刘辉表示,在扫黑除恶初期,该院派出8个办案组,对公安机关首批侦办的涉嫌“套路贷”犯罪的200余名犯罪嫌疑人进行提前介入。“经审查梳理,我们认为以胡剑冰为首的犯罪集团组织紧密、分工明确、危害严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多次听取各被害学生及家属的意见。一审判决后,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同时采取具体措施推进社会综合治理。”刘辉说。

记者采访了解到,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套路贷”案件办理,选派精干力量,组成专门团队,依法办理了一大批“套路贷”涉黑恶犯罪,沉重打击了“套路贷”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在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在实践中,犯罪分子通过“套路贷”获取的赃款,一般用于个人挥霍或重复放贷。如何进一步追赃挽损、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权益?浙江省检察院扫黑办工作人员杨奔建议,针对“套路贷”利益链涉及的全部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涉案资金,可以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提醒公安机关依法及时查扣冻结,依法追缴,保证后期追赃挽损工作顺利开展。

统一认识提高办案质效

3日上午,在相邻的两间大会议室内,参加培训的检察官学员分成两组,围桌而坐,每人面前都摆着一份《检察机关部分省市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征求意见稿)》(下称《纪要》)。分组讨论《纪要》,对办理涉“套路贷”案件中遇到的有关行为性质、法律适用、证据审查等进行研究,是此次交流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套路贷”犯罪也出现了新形势、新特点。“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刑民交织、难以厘清的情形,行为性质界定、准确适用罪名等均存在一定难度。”《纪要》起草人之一,最高检第一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扫黑办副主任曹红虹告诉记者。

与曹红虹一同研究制定《纪要》的苏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四检察部主任王勇对此感受颇深。“‘套路贷’案件变异非常多,从最早的汽车抵押贷款型,发展到‘校园贷’‘套路贷’‘培训贷’‘美容贷’等变种,有些犯罪团伙甚至对照着相关司法规范性文件创设新的犯罪模式。因此,如何进一步总结归纳能够被一线办案人员迅速掌握的标准成为当务之急。”王勇表示。

作为奋战在刑事检察一线的办案人员,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王君自2017年至今成功办理了5起“套路贷”案件。她表示:“在实践中,‘套路贷’案件办理存在罪名认定不一、罪数认定不一、是否数罪并罚处理不一、犯罪数额认定不一等问题。已经出台相关指导意见的不同地区,对有些问题并未完全达成共识,《纪要》的有关规定可以提供一些解决思路。”

在“套路贷”案件办理中仍存有一些困惑的检察官不止王君,多位受访学员均表示,此次交流培训对于充分交流办案经验,统一司法尺度,解决基层办案中的难点和问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非法放贷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法院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我们已初步建立对高利贷梯次处罚的体系:职业放贷人(民事制约措施)、非法经营罪(非法放贷)、‘套路贷’类犯罪(诈骗、敲诈勒索等)。”王勇认为,打击“套路贷”犯罪与规范民间借贷,两者不能混淆。对于正常的民间借贷,宜疏不宜堵,不能“因噎废食”,还得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本报全媒体记者史兆琨)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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