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检察机关依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时间:2019-12-01  作者:孙风娟 范跃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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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保护落实到关键点和急需处

——浙江检察机关依法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向东是大海》《温州一家人》《鸡毛飞上天》等浙商题材电视剧的热播,让全国人民都熟知了浙商这一群体,了解了浙江民营企业的风云创业路和不凡成就。

浙江民营经济有多厉害?“6789”现象令人惊叹:浙江民营经济贡献了全省60%以上的税收、70%以上的生产总值、80%以上的外贸出口以及90%以上的就业岗位。

民营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在浙江,平等保护显得更为急需和迫切。

“浙江民营企业众多、民营经济发达,为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我们要牢牢把握检察机关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的理念,进一步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告诉记者。

实实在在,制度措施看得见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离不开制度的保障与引导。

结合浙江实际,浙江省检察院先后出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健康发展21条”“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11条”“加强产权司法保护19条”“服务民营经济健康发展21条”“全面深入开展‘三服务’活动的意见16条”,真真正正把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落实落细。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不是一时的事,而是要长期地常态化发展下去,浙江检察机关把其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贾宇对记者说,浙江省检察院党组通过凝聚共识,转变司法理念,切实提升全省检察机关对服务民营经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独木不成林,一人不为众。平等保护还需要大家的力量。

“我们不仅在办案中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也注重加强与省工商联的沟通交流。”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沈雪中告诉记者,浙江检察机关在省工商联设立“浙江省检察院服务民营经济工作站”,并将每年3月4日确立为“服务非公经济主题活动日”,推动各级检察院健全与工商联的沟通联络、联席会议、案件通报、情况沟通机制,在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检察官工作室,畅通企业诉求渠道。

与此同时,记者还了解到,浙江检察机关还联合省公安厅、省高级法院、省律协开展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调研,破解取证难点,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强化跨省域协作,联合出台《沪苏皖浙检察机关关于保障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协作的意见》。

真真切切,司法为民效果好

平等保护民营经济,检察机关要主动担负起应有的法律责任。

记者了解到,2018年以来,浙江检察机关共办理经济行业领域内的涉黑涉恶犯罪、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侵犯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等犯罪审查逮捕案件10448件20186人,审查起诉案件14135件34390人,切实做到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

可捕可不捕则不捕,可诉可不诉则不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要让慎捕慎诉的理念在广大检察人员的心中落地生根。

刘某是浙江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永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明明是我们辛辛苦苦研发出来的创新产品,怎么就被认定为伪劣产品了?”刘某想不通,自己好好办企业,怎么就要身陷囹圄了?

原来,刘某的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智能平板健走跑步机(下称“走步机”)等高档健身器材的民营企业。2017年11月至12月,该公司生产、销售的总金额为700余万元的走步机,因质监部门抽样检测认为产品不符合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2018年11月,永康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永康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到底是创新产品还是伪劣产品?为了弄清事实,永康市检察院专门组建特别调查小组,由院领导带队深入企业开展调研。

调研中了解到,涉案走步机在运行速度、产品结构等方面均与传统跑步机存在明显区别,简单地依据跑步机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径行认定该产品不合格并不合理。而且这款走步机是该公司历时三年研发的成果,曾获十余项专利,市场前景十分好。消费者的使用体验也很好,未发现有人身、财产受损情况的发生。

永康市检察院积极作为,立足办案,延伸检察职能,主动致函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层报国家标准委请示走步机的标准适用问题。同时,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检察机关还建议公安机关慎用羁押措施,由公安机关直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9年3月27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函,认定“新型平板走步机”为一种创新产品,不适用跑步机国家标准,确立了走步机行业应当适用的国家标准。

最终,永康市检察院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该案真正达到了“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个企业;推动一项行标,保障一个行业”的良好效果。

“检察院的做法非常好,既维护了市场秩序,又敢于创新,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推动了一个行业的发展。”永康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周启标由衷地赞叹。

“检察院的办案和对民营企业的保护让人感觉很温暖,也给了民营企业继续创新发展的信心。”全国人大代表、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黄美媚表示。

扎扎实实,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浙江桐乡是江南蚕文化的发祥地之一,这里有着近五千年的种桑养蚕历史,所产蚕丝棉“洁白如云,形如弓而甚韧”,颇享盛誉。

然而,2016年末,桐乡市洲泉镇的家纺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不一样”的蚕丝棉,这些蚕丝棉看上去不错,但是做成被子吸潮之后就变得比较薄,没有那么蓬松。

这里是不是有猫腻?生产这批蚕丝棉的李某是不是以次充好?

为了消除心中疑惑,也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一些商户将李某的蚕丝棉送到质监部门检测,发现这些蚕丝棉在加工过程中添加了丙三醇(俗称甘油),致使蚕丝棉的回潮率和含油率指标异常,应有使用性能被降低。

桐乡市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李某及其妻子杜某提起公诉。2018年9月14日,桐乡市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杜某有期徒刑二年,各并处罚金。二人上诉后,今年1月18日,嘉兴市中级法院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为正确处理好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桐乡市检察院对本案中20余名参与产销“问题蚕丝棉”的工厂工人、销货企业家,依法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并及时联系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对涉案销货企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通过办理该案我们发现,在国家标准以及蚕丝棉行业标准层面,一直缺少对蚕丝棉生产工艺以及产品质量的顶层设计和具体规定。为此,我们向市质监局提出了进一步加快蚕丝棉行业标准制定出台的建议。”该案承办检察官周洁对记者说,在质监局的积极推动下,编号为FZ/T41005-2017蚕丝绵行业标准在2018年4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案发生后,检察机关一直与我们保持沟通联系,蚕丝棉行业标准的制定出台,检察机关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桐乡市原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洪家纲告诉记者。

该案的成功办理,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办案效果。

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检察机关稳扎稳打。

工作中,不仅扎扎实实办好每一个案件,还认认真真总结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漏洞、法律政策风险等问题,及时向企业发送风险提醒函、检察建议,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精准服务。除此之外,检察机关还开展企业家座谈会、法律宣讲、组织观摩庭审等活动,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普法宣传。

“检察人员要依法办案、勇于担当,检察机关要严格公正司法,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环境。”贾宇表示,检察人员的司法意识要进一步提高,要将平等保护理念牢牢树立起来,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报全媒体记者孙风娟 记者范跃红)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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