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认识深化改革与提升能力的辩证关系
时间:2019-06-0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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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关键在于提升能力。一段时间以来,检察机关立足于新时代新形势,不断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在许多关键领域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检察机关各方面能力有新的提升。一方面,改革的深入推进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更优的机制保障,促进了检察机关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正是得益于能力的提升,检察改革才得以真正落实、深化,改革目标才得以实现。比如,推行员额制改革,办案检察官人数少了,必然要求每一名检察官能力更强、素质更优,否则,同样的案件更加办不好办不出;内设机构改革,实行捕诉一体,就要求检察官不仅有捕的敏锐,更要具备诉的能力,缺一“一体”必然跛脚,改后就不如改前办案顺畅。由此可见,能力素质提升,既是改革的目标,能够实现更优更快更好办案;也是改革得以落实、推进的手段,确保新的办案机制实现优质高效办案。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深刻认识深化改革与提升能力的辩证关系,以能力提升促进改革深化,以深化改革促进能力提升,着力锻造有铁一般的理想信念、铁一般的责任担当、铁一般的过硬本领、铁一般的纪律作风的检察铁军,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必须深刻认识到,能力素质提升是司法改革的目标。从根本上讲,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改革,就是要充分调动、配置各方面的要素资源,提升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能力。只有能力提升了,才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要,才能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更好地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的历史性变化对检察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工作面临的主要矛盾就是法律监督供给能力与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相适应。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之所以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履行得不够充分、不够到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履职能力不足,导致不敢监督、不善监督、不会监督。要改变这种不适应的状况,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化解难题,通过改革提升能力。比如,推行员额制改革,既能让更有能力的检察官充实到办案一线,也有利于让检察官在办案中增长才干,从整体上提升检察机关的办案能力,大幅度提升办案质量、效率,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再比如,推进内设机构系统性、重构性改革,也是为了全方面提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多方面的司法需要。

必须深刻认识到,能力素质提升也是司法改革得以落实、推进的手段。只有能力提升了,改革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才能真正深入。如果没有能力素质的提升,再好的改革也可能成为一句空话。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有人认为还应该出台新的改革举措和配套措施,其实不然。应当认识到,员额制改革、机构改革等绝不是保障有了、机制建起来了,检察机关的能力就自然而然提高了,改革的目标就自然而然实现了。实际上,各项改革举措既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更坚实的保障,也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对检察人员特别是司法办案人员能力素质的更大考验。每一个检察院、每一位检察人员都应该适应改革的新要求,狠下功夫提升自己的素质能力,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见到实效。否则,就可能被改革抛弃,改革也不可能取得预期效果。比如,推行员额制以后,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任务更重、责任更大,如果不及时提升自身法律政策水平和办案能力,就难以保证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员额制改革的初衷也就难以实现。再比如,去年底,最高检对内设机构作了系统性、重塑性、重构性改革,重组十大业务机构,形成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行的检察工作新格局。要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也必须依靠深化改革、提升能力来完成,决不是机构有了、格局形成了,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就充分发挥了。因而,在新时代的司法改革大潮中,全体检察人都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提升能力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都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铁一般的要求,大力推进检察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以能力提升促进改革深化、把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实践证明,深化改革就是提升能力,提升能力就要深化改革,两者密不可分、辩证统一、相互促进。面对新时代的新任务,面对党和人民新的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正确把握深化改革与提升能力的关系,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之以恒提升能力,并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检察答卷。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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