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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苗] 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关心这项工作,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亮剑虚假诉讼,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的新举措新作为,形成增强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诉讼打假”,让打“假官司”者无处遁形。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2:11:00

[王松苗]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领域和法治热点,不断加强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持续“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目的只有一个,就是维护司法公正,共筑司法诚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2:10:00

[元明] 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不断健全与发展,为检察机关扎实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积极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武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2018年10月-2019年3月,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共批捕206件319人,决定起诉138件315人,法院作出生效判决87件157人,均为有罪生效判决。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打击虚假诉讼犯罪成效显著。12:07:00

[元明]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对于惩治虚假诉讼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也不断加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行动,织密打击虚假诉讼活动的“法律之网”。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在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虚假诉讼的刑事打击。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努力探索通过多种有效措施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惩治虚假诉讼犯罪的一些问题。12:03:00

[元明] 党的十八大之前,只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虚假诉讼法律责任的承担。《民事诉讼法》第112条、11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01:00

[法制网记者] 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惩治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有何变化?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后,对于打击遏制虚假诉讼成效如何?12:00:00

[张雪樵] 最终需要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实现老百姓对法律可信赖,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让老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办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这是我们工作的方向和努力的目标。 11:59:00

[张雪樵] 还要强调一点,对虚假诉讼这个毒瘤要得到根本的解决,不是靠检察机关一家,甚至不是靠法院、检察院两家,或者司法机关能够解决的,这是一个社会治理的综合工程。真正的原因在于有些当事人诚信缺失,法律意识淡薄,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要完善法律制度,通过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行政机关加强监管,司法机关公正执法,通过法律的修改提高虚假诉讼的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造假者的制裁力度。11:58:00

[张雪樵] 程序法没有相应的规定,检察机关办案时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法律是概括性太强,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如当事人不配合调查,我们也没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这个问题制约了检察机关的办案,是一个制度性的欠缺。法律规定虽然不充分,但是我们不能等到法律修改了再去办案,要不等不靠,主动积极作为。人民群众的需求就是我们的办案方向。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通过工作机制建立,通过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协调配合办好案件。11:57:00

[张雪樵] 公安机关有办案的侦查权,我们很多案件通过案件移送,与公安机关配合侦查和调查,往往就有利于查清案件的事实。与人民法院也应加强协作配合,通过外部协作和内部配合,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查办力度。11:57:00

[张雪樵] 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规定的很详细。但是虚假诉讼主要是在民事诉讼中,但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办案的程序的规定只有原则性规定,没像刑事诉讼法规定那么详细。如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监督案件中有权进行调查核实,但是没有规定调查核实的手段、程序和保障措施等问题。11:56:00

[张雪樵] 我们检察机关在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办案。目前办案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法律供给不足。11:55:00

[中央电视台记者] 检察机关在开展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中还存在哪些难点?针对民事法律监督“短板”,检察机关在力量配备、能力建设上采取了哪些新措施?11:54:00

[张雪樵] 还有,我们将通过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服务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防范金融风险攻坚战。虚假诉讼有很多案件是金融领域的,有的数额非常高,这个问题不解决会带来金融风险。11:51:00

[张雪樵] 刚才记者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们今年将在哪个领域重点发力,检察机关办案要服务于大局,我们要结合中央部署的三大攻坚战,如在脱贫攻坚战涉及到农民工工资领域的虚假诉讼,我们要继续办理,防止虚假诉讼恶意挤占,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绿色通道,不能让虚假诉讼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还有根据中央提出的扫黑除恶专项工作,与黑恶势力相关的套路贷的领域,充分发挥监督作用。11:49:00

[张雪樵] 第三,我们本着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积极探索开展溯源治理。目前,我们办理的虚假诉讼案件都是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我们是事后监督。现在,我们按照总书记提出的要加快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要求,要尽量将虚假诉讼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检察机关是事后监督,比检察机关更有经验或者更有机会来防范虚假诉讼案件的应该是在审判一线的审判工作人员。我们要通过监督促使有关司法人员加强对虚假诉讼的识别和预防。就像中医扁鹊所说的“防范于未病”。11:48:00

[张雪樵]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促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我们作了以下考虑:第一是把现阶段取得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宣传、推广,把“盆景”变成“风景”。我们今天发布的五个指导性案例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提高监督质效,“魔高八尺,道高一丈”。第二针对线索发现难问题,部署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研发办案辅助软件,对法院已经公布的生效裁判文书进行检索。从虚假诉讼文书存在规律性的特点出发发现线索,比如虚假民间借贷有这么几个特点:一个债务是假的,有的案件是没有通过银行转账。第二是大多数是调解结案,并且从案件的起诉到法院的立案、开庭、庭审到形成的调解时间短,没有对抗性,没有你来我往的那种交锋,不符合真实诉讼的特点。我们根据这些虚假诉讼存在的特点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去发现现有裁判文书存在的共同的特点,找线索,提高发现线索的能力。11:47:34

[新京报记者] 在依法惩治民事虚假诉讼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有力监督举措?今年最高检在监督纠正“假官司”上会有哪些举措?将在哪些领域重点发力?11:46:09

[李征] 在财税方面,我们调取报税资料、会计账册等发现,乙公司没有自由资金和自有业务,其资金来源于代管的甲公司资金。在银行方面,我们通过调取银行流水清单,证明借款没有真实发生。第三步,向当事人询问确认。基于以上证据,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询问方案,询问当事人后确认他们的确存在造假的故意。通过上述调查核实工作,我们获取了大量的证据材料,确保了检察监督的实效。该案件于2018年成功结案,这是我们广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第一起涉及支付令的虚假诉讼案件,为国家挽回了1.09亿余元的财产损失。11:45:31

[李征] 以广州置业公司案件为例,这是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的突破点就是证明这是一笔假借款。针对此类案件,我们总结出了“调查核实三步法”。第一步,查阅大量的诉讼资料。通过调阅法院民事诉讼和张某刑案卷宗,确认当事人在诉讼中全无对抗性,发现张某等人早有侵吞国有资产的打算,引起了我们高度重视。第二步,向多部门调查核实。确定突破方向后,我们分别从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调查取证。在工商方面,我们审查涉案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料后,确认借款的几个公司之间存在关联。11:44:46

[李征] 我来自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检察机关近年来办理了一些虚假诉讼案件。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查办虚假诉讼案件最大的难点是——“调查难”。因为,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手段往往都非常隐蔽。他们习惯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方式,来掩盖其非法目的。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就在于,必须充分进行调查核实,获取真实证据,揭露假象,挖掘出案件的真实面目。11:44:08

[李征] 我们平时办理的民事案件,法律关系和证据一般都是真实的,我们只需要审查法院的判决是不是正确,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是不是有错误。但虚假诉讼案件不同,虚假诉讼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往往是假的,证据也往往是伪造的。这是两类案件的根本区别。11:43:01

[新华网记者] 办理监督虚假诉讼案件与办理其他民事检察案件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工作中是否遇到一些难题,又是如何破解的?能否请李检察官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谈谈。11:42:04

[张雪樵] 二是通过虚假诉讼去拿到按照正常的法律规定或者程序拿不到的钱。比如说国家为保障农民工工资建立了绿色通道,农民工的工资要优先清偿,有的普通债权按照正常途径不能全部拿到,可能打三折、两折,通过伪造劳动关系,利用工资优先受偿程序能拿到所有的债权,这也是规避法律。所以,虚假诉讼的目的主要一是获取不正当利益,二是规避法律。11:21:00

[张雪樵] 虚假诉讼主要是财产纠纷,跟债有关,双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主要要达到两个目的,一个是逃避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要归还的债务。如张三欠王五10万块钱,他不想归还,就让李四来起诉他,虚构欠李四20万元的债务。张三家里有10万块钱,通过虚假诉讼给了李四,王五的债权就无法实现。即使打官司赢了也执行不了。11:19:00

[元明] 此外,对于机动车保险、医疗保险、企业财险等保险理赔类虚假诉讼案件,涉及虚假仲裁、虚假债权公证、虚假公示催告、虚假司法确认等领域的虚假诉讼案件,加大发现与查处力度。11:17:02

[元明] 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检察机关涉足的案件类型不断增多,监督领域也在不断扩展。在以下方面有新变化、新花样:积极发现、查处涉及黑恶势力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道路交通事故等虚假诉讼案件监督力度;着力查办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拆迁安置、房地产权属、建设工程合同等领域虚假诉讼案件。11:16:04

[元明] 近年来,虚假诉讼在民商事审判多领域频发,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离婚涉财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几类。其中,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的路线短促,成诉的证据要求低,除借据外,汇款凭证可通过银行交易后将款项返回打款者的形式轻松获取,尤其是在诉讼经验丰富、深谙技巧的高手策划包装下,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而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11:11:56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集中在哪些领域?近年来有哪些新变化新花样?11:10:35

[元明] (三)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调解结案居多,一审以判决结案的,当事人通常也不会上诉。不像一般案件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四)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近年,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等领域。11:09:54

[元明] (二)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一是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勾结进行虚假诉讼,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二是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11:09:21

[元明] 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主要有:(一)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手段达到获取不法财产利益的目的。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11:08:42

[元明] 民事“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11:04:56

[新华社记者] 请通俗地解释一下,什么是民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有何特点?有什么危害?11:03:53

[王松苗] 谢谢元明厅长。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1:02:35

[元明] (五)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6号)。熊某与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案件中,被告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周某伪造原告熊某诉状、假冒熊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提起本案虚假诉讼,并伪造证据材料非法套取高额保险赔偿金。检察机关抗诉后,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二审调解书,终结本案审理程序,同时决定对周某予以民事制裁,并对一审法官给予撤职处分。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10:54:09

[元明] 检察机关发现该虚假诉讼案后,分别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销了仲裁调解书,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案件执行。王某兴、王某福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曾某明因构成枉法仲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10:53:33

[元明] (四)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5号)。王某兴为实现其出借给王某贵个人的借款能优先受偿的目的,与甲茶叶公司新法定代表人王某福(王某贵之子)共同伪造甲茶叶公司拖欠王某兴及其妻子女儿等414700元工资款的证据,并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员罔顾事实,作出虚假仲裁调解书,损害了甲茶业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10:51:46

[元明] 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裁定对案涉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高某等四人因构成虚假诉讼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种行为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10:51:15

[元明] (三)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4号)。甲实业公司董事长高某为逃避债务,与郗博等七人合谋,虚构甲实业公司向郗某等七人借款的事实,分别签订还款协议书,并对虚构的借款事实进行公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参与债权分配。10:50:45

[元明] (二)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甲商贸公司与乙投资公司合谋,伪造《商品房订购协议书》,并将其他业务的银行资金往来明细作为支付定金1475万元的证据,由甲商贸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投资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950万元,企图达到转移公司资产、逃避公司债务的非法目的。后又与承办法官合谋取得调解书并快速执行完毕。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撤销了调解书,涉案法官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出抗诉。10:49:54

[元明] 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检察机关办理的五个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例(检例第52—56号)。分别是:(一)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2号)。广州乙置业公司为侵占国有资产,分别与国有企业甲农工商公司下属企业签订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支付令,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低价评估,以物抵债,造成价值一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经检察机关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该案的监督,旨在明确: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10:48:25

[元明] 为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引领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2018年11月初,我们着手围绕虚假诉讼类监督案件制发指导性案例。经广泛征集、严格筛选,并反复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最终筛选出5件案例。2019年4月22日,经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今天正式发布。10:47:37

[王松苗] 谢谢雪樵副检察长。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请元明厅长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10:47:06

[张雪樵] 总体来看,在全国检察机关的共同努力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与党和国家的要求、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发现难”“查证难”“监督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监督能力偏弱、监督手段不足等因素仍不同程度制约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把虚假诉讼监督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抓手,更加突出问题导向,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作出更大贡献。 10:40:32

[张雪樵] (五)依托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共享共治提升监督质效。最高检明确部署了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在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方面的研发应用,各地也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良好效果。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自主研发了“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建立“常检云”大数据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10:39:41

[张雪樵] 3.强化内外联动,有效整合监督资源。一是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吉林省检察院组建了民事检察调查指挥中心,集中指挥虚假诉讼、民事执行监督、法官违法行为调查等方面的监督案件。二是强化上下联动,优势互补,逐步形成省、市、基层三级院分工负责、各有侧重、联动配合的工作格局。三是强化外部协作,形成打击防范合力。各地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防范虚假诉讼监督合力。江苏、浙江、福建、重庆等省级检察机关与省法院、省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发文,共同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10:39:10

[张雪樵] (四)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着力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针对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1.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力度。依托12309检察服务热线以及“两微一端”、传统媒体等平台,通过开展“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维权,提供案件线索。2.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查询、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及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10:36:45

[张雪樵] (三)聚焦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精准监督。针对虚假诉讼发案集中领域,其中民间借贷纠纷领域的问题最为突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抓住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精准监督。浙江省检察院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等六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民间借贷相关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加大对民间借贷领域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江苏省检察机关结合当地热点问题,重点打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拆迁安置等领域的虚假诉讼。10:36:02

[张雪樵] (二)立足职能定位,将虚假诉讼监督融入中心工作抓紧抓实。各地检察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协作配合,积极发现、查处涉及黑恶势力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福建省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民事检察案件中排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紧急通知》,深入排查涉黑恶案件背后的虚假诉讼线索。江苏南通市检察机关2017年起部署开展“套路贷”民事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共监督90件案件,涉案金额高达3.09亿元。各地检察机关着力发现欠薪讨薪案件中的虚假诉讼线索,依法保障劳动者、用工企业和其他单位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对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构建良好营商环境。10:35:19

[张雪樵] 二、主要做法。(一)提高政治站位,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谋划推进虚假诉讼监督工作。2015年以来,最高检民事检察部门连续多年将虚假诉讼监督列入工作要点部署落实。2018年6月,最高检在河南召开虚假诉讼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现场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加强工作的举措。江苏、浙江、湖北、山东、重庆、江西等地开展了全省范围的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10:34:15

[张雪樵]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做强民事检察工作。最高检新一届党组从新时代检察工作谋篇布局的高度,强调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要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民事检察部门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随着监督效果日渐凸显,社会认知度显著提升,虚假诉讼监督已逐渐成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着力点。10:33:31

[张雪樵] (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虚假诉讼的根本成因在于诚信缺失,加强虚假诉讼监督的主要目的也是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检察机关一方面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其增长势头;另一方面,通过个案的办理引领司法理念和社会价值,促进社会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对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趋势性问题,及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提出检察建议,堵塞管理漏洞,促进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10:32:57

[张雪樵] (一)坚持以办案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更优更实检察产品。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以为人民群众、为社会和新时代提供更好更优更实检察产品为目标,依法办理了一批虚假诉讼案件,特别是在虚假诉讼集中的领域开展精准监督,维护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10:32:21

[张雪樵] 一、基本办案情况及成效。2017年-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其中2017年办理1920件,2018年办理2883件,2019年第一季度办理652件。所办理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案件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等领域,在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的3927件案件中,借款纠纷2199件,占全部监督案件的56%;劳动合同纠纷474件,占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69件,占4.3%。检察机关在防范打击虚假诉讼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取得了一定成效。10:31:40

[张雪樵] 此次发布的五件检察机关查办民事虚假诉讼的指导性案例,是最高检近年来第一次发布民事检察指导性案件。下面,我主要就2017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虚假诉讼监督的工作情况向大家作通报。10:26:30

[张雪樵] 近年来,随着虚假诉讼案件的增多,其危害性也为社会群众所关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足职能定位,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协调配合,不断加大防范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2018年“两高”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力增强了对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10:25:53

[张雪樵]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好。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不仅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10:22:50

[王松苗] 现在,首先请张雪樵副检察长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10:14:47

[王松苗] 今天的发布会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相关主题首次发布。围绕人民群众关注的法治热点问题,以加强民事虚假诉讼法律监督为主题,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五件检察机关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指导性案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这还是首次;二是发布部门首次亮相。这是自去年底检察机关启动内设机构改革以来,专门负责民事检察工作的第六检察厅首次亮相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三是相关人员现场释法。今天发布会特别邀请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李征同志,主要是想通过承办检察官“现场说法”,让记者朋友们对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有更直观深入的了解。10:12:58

[王松苗] 为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虚假诉讼的力度与效果,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件,最高检决定召开这次发布会。10:12:09

[王松苗] 自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至2019年3月,近半年时间,全国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犯罪案件共批捕206件319人,决定起诉138件315人,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87件157人,均为有罪判决。民事监督和刑事惩治双管齐下,防范打击虚假诉讼,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捍卫了司法权威公正。10:11:18

[王松苗]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其中提出抗诉114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86件,提出检察建议1529件,移送犯罪线索497件。这里向记者朋友简单解释一下“再审检察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区别:在民事诉讼监督中,对于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检察机关一般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形式进行监督;对于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等,检察机关一般以发出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10:03:00

[王松苗] 鉴于此,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决定增设虚假诉讼罪。10:03:00

[王松苗]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当前,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表现为,当事人或虚构案件事实,或捏造法律关系,或伪造诉讼证据,炮制出假案子、假讼争。从表面上看,大多数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获取非法利益,但就其实质而言,虚假诉讼行为人恶意地利用国家司法制度实现个人目的,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和公信。10:02:00

[王松苗]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二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出席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三级高级检察官李征。10:01:00

[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10: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