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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苗] 希望大家继续关注关心这项工作,广泛宣传亮剑环境污染犯罪,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举措新作为,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有力的舆论支持。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3:14:16

[王松苗]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各位记者朋友,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大会上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厉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两高三部”持续聚焦“美丽中国”“健康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协作配合,运用法治手段,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共同努力,让天更蓝、水更清、空气更清新,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13:13:39

[万春] 此外,检察机关还有其他好的经验做法,比如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积极开展生态恢复检察工作等,还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总结和推广。13:02:01

[万春] 三是加大追诉漏犯和追究单位犯罪的力度。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检察机关对排污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典型案例中的上海印达公司污染环境案、贵州宏泰公司污染环境案,检察机关补充起诉了单位犯罪或者追加起诉了单位主要负责人,确保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据此,《纪要》第一条就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13:01:13

[万春] 二是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督导督办。2018年以来,最高检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对全国有影响的50起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对于挂牌督办案件,要求承办单位将案件关键时点、重大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上级检察院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典型案例中的浙江宝勋公司污染环境案、上海印达公司污染环境案、上海云瀛公司污染环境案均为最高检督办案件。在《纪要》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专门听取了督办案件办案单位和办案检察官的意见建议,《纪要》中规定的主观过错认定、非法经营罪适用、有害物质认定等问题就是督办案件办理过程中反映比较突出的疑难问题。12:58:10

[万春] 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显上升态势。《纪要》中对犯罪未遂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等规定,也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打击惩处的刑事政策导向。12:55:06

[万春] 谢谢提问。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好的做法和经验主要有:一是坚持从严打击惩处,始终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大多同体制不健全、制度不严格、法治不严密、执行不到位、惩处不得力有关。”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坚决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12:54:04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纪要》中是否有所体现和借鉴?12:52:40

[王松苗] 下面请继续提问。12:49:22

[别涛] 下一步,我部将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推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检法司建立有效稳定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领域加强协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坚实的行政、司法保障。12:48:48

[别涛] 但是,也要看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两法”衔接工作中还面临协作机制不完善、联络机构不健全、对对方职责领域的专业知识缺乏了解等问题。12:48:08

[别涛] 五是共同推进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相继发布《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二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等一系列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以后还要进一步完善。12:47:34

[别涛] 四是共同办理大案要案。2015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共同对上海垃圾非法倾倒苏州太湖西山岛案、广东广西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长江安徽池州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等9起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实施联合挂牌督办。对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监测子站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造假案和临汾市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案等2起监测数据造假案进行联合现场督办,办成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在社会形成了强烈震慑。12:46:34

[别涛] 三是共同构建“两法”衔接机制。2017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出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建立了三项制度、两个机制和四个格局。具体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向案件咨询制度、重大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制度三项制度,联合调查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两个机制,逐步形成整体协调、分工负责、高效联动、合力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为进一步推动长江经济带11省市“两法”衔接工作,生态环境部已牵头起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联合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印发实施。12:45:28

[别涛] 二是共同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生态环境部配合最高法、最高检颁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拓展了刑法的适用范围,丰富适用手段,加大对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本次会议纪要的发布实施,也是我部密切配合“两高”共同完善有关司法解释适用规定的工作内容之一。12:44:46

[别涛] 一是加强高层交流,共同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近期,生态环境部多位部领导走访最高检,多次交流,探讨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合作协调机制,其中,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专门来最高检,与最高检达成了重要共识,形成司法和环保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合力。12:44:05

[别涛]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合作日益深入密切,在国家层面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甚至无缝对接,有效助力打好打胜污染防治攻坚战。同时,在地方层面,基层生态环境部门也和当地公检法司等部门建立了高效的协作机制。12:43:15

[检察日报记者]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在“两法”衔接方面开展了哪些业务沟通,存在哪些问题?12:36:38

[王松苗] 下面请继续提问。12:33:40

[别涛] 《会议纪要》以上亮点,都充分体现了落实习总书记的生态文明思想,特别习总书记提出的,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生态环保提供可靠的法治保障,体现了我们为了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要求,不断总结、不断完善,重典治污的法治精神,体现了《会议纪要》的指导性、实用性、操作性。12:31:58

[别涛] 三是对监测数据的证据采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规定。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2016年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取消了经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限制,但对于有关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是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未明确规定。本次《会议纪要》充分考虑了环境行政执法实践的现实情况,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这将极大地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办理。12:30:41

[别涛] 对此,《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由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书面意见,司法机关可以结合书面意见综合判断后,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对需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情形,《会议纪要》还分不同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有效解决了环境污染刑事司法审判中危险废物认定的难题。12:27:26

[别涛] 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个问题,即对危险废物如何认定,是否所有的固体废物都要通过鉴别来认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各方容易产生分歧。12:24:57

[别涛] 二是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认定标准。从司法实践看,“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涉危险废物的案件占比很高。这主要是因为“两高”司法解释细化了涉危险废物犯罪的相关规定,明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构成犯罪,认定标准简单清晰,为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效果十分明显。加之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在日常环境管理实践中也比较常见,比较容易被发现,调查取证和认定的难度相对较低,因而成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检法机关的打击重点。12:23:20

[别涛] 目前,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尚在实践探索过程中,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审理中有关生态环境损害的认定仍需要进一步摸索、完善。《会议纪要》明确,在当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和“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该认定标准符合我国现阶段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进展,能够解决地方实际需要。司法实践中,一些省市已经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了具体标准。12:18:21

[别涛]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等7个省市部署开展改革试点,取得明显成效。2017年,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12:15:42

[别涛] 一是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大家知道,按照现行法律,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通常表现为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在人身伤害、财产损害之外,还有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包括对水、气等环境要素的损害,对动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损害,以及生态环境功能的退化带来的损害。对这些损害进行货币化的评估,把它变成一个可以裁量、可以评判、可以要求承担责任的一种形式,这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12:14:39

[别涛] 谢谢《中国环境报》的记者。从合力打好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角度来看,结合生态环保的工作特点,这一次发布的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有三个亮点。12:12:36

[中国环境报记者] 从合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角度,结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纪要》有哪些亮点?12:10:01

[王松苗] 下面请继续提问。12:05:26

[舒国华] 同时,着力推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2018年以来,我们着力推动京津冀三地在环境损害鉴定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等方面政策协同,三地统一的登记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统一的准入登记政策正在加紧研究制定。2018年6月13日,印发《司法部关于全面推动长江经济带司法鉴定协同发展的实施意见》(司发〔2018〕4号),6月29日,召开司法鉴定服务长江经济带座谈会,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先导,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司法鉴定规划布局、管理措施、执业规范、质量建设等一体化,保护长江母亲河,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引领和推动全国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12:03:23

[舒国华] 为切实解决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问题,我们与有关鉴定机构、鉴定人、专家学者、科研院所、大学院校等多次进行沟通或座谈,全面了解、深入研究分析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费用高的政策、技术、管理等深层次原因,同时,与生态环境部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的制定工作,现已形成文件草稿。下一步将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有关部门,在部级层面推动早日出台指导性目录,推动各地尽快出台收费标准。12:02:26

[舒国华] 为切实解决鉴定周期长、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我们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自2017年以来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历时2年,目前已经向社会公开出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与标准汇编》(上中下卷),进一步引导鉴定人科学正确适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11:59:57

[舒国华] 为切实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要求不够具体明确等问题,2018年6月,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评审工作的基本规则,以及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构成、技术水平、实验室条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基本素质、工作能力和效果等具体要求,为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评价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力水平提供了政策支持。11:58:58

[舒国华] 为切实解决全国范围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偏少,分布不均的问题,2018年9月,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准入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六项要求,推动各地加快准入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我们加强工作督导,建立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确保达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9家,鉴定人2000余名,基本实现省域全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大大提升,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11:57:45

[舒国华] 近几年特别是2018年,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按照《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切实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积极推动解决影响和制约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11:55:35

[新京报记者] 近年来司法部采取哪些措施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11:54:28

[王松苗] 下面请继续提问。11:53:53

[舒国华] 同时,全面建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者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向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举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将“铁腕治鉴”,设立高压线、划定红线,坚决清除行业中的害群之马。11:53:02

[舒国华] 另一方面,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监督,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制度,对环境损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能力评估,对于质量存在问题、经限期整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按规定予以注销。11:52:24

[舒国华] 一方面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违规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开树公信。11:51:58

[舒国华] 四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今年司法部将监管特别是质量监管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在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服务能力的同时,不断提高质量和公信力。11:51:37

[舒国华] 三是加强鉴定人培训。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执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明确要求、提高能力。今年,我们将争取举办一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示范培训班,组织各省举办专业培训班,努力做到应训尽训、全员培训。11:50:50

[舒国华] 二是加强对鉴定人适用标准规范的指导。在生态环境部牵头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框架和技术总纲及专项技术规范等基础上,会同生态环境部做好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制定、修订和认定工作,加强基线确定、因果关系判定、损害数额量化等损害鉴定关键环节科研攻关,加快出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通用规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各鉴定类别技术规范标准,加强对标准适用的指导,努力为鉴定活动正常开展提供支撑。11:49:57

[舒国华] 一是积极参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理。凡是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比如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污染物性质判断等,只要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且鉴定事项在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必须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案机关委托。对于办案机关委托的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确有技术难度的,本机构执业范围内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以联合其他有相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尽力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总的来说,就是要形成鉴定能力、服务能力,真正让100多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成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坚强后盾。11:47:36

[舒国华]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解决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重要技术支撑。这几年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还存在影响作用发挥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办案机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提供有力支撑。11:46:36

[法制网记者] 如何充分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作用?11:46:00

[王松苗] 下面请继续提问。11:45:09

[张佐良] 总之,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严厉打击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推动依法整治长江流域污染问题,坚决保护我们的母亲河、保护一江清水,全力为长江经济带发展保驾护航,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建设美丽中国作出应有的贡献。11:44:11

[张佐良] 下一步,公安部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认真学习《纪要》的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进一步加大对污染长江犯罪以及其他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强力破案攻坚,对跨区域、团伙性、系列性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串并侦查、集中收网、联动打击。同时,我们也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打防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共享情报信息、破解执法难题,进一步增强打击整治合力。11:43:19

[张佐良] 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当前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活动多发易发,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必须依法予以严惩。为此,我们结合执法实践推动在会议纪要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两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种是针对跨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还有一种是针对污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动。11:42:42

[张佐良] 2018年初,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形势,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多次召开部党委会专题研究,部署长江流域11省市公安机关充分发挥打击犯罪职能作用,会同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最高检最高法,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动,目前已侦破刑事案件4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6名,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77起重大案件全部成功告破,有效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为维护长江流域良好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11:34:11

[人民公安报记者] 《纪要》对长江经济带区域污染环境犯罪规定了相关从重处罚的情形,请问下一步将怎样加大打击力度,保护长江?11:33:31

[王松苗] 下面请继续提问。11:32:54

[周加海] 二是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纪要》明确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适用《2016年解释》第一条第十八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11:31:36

[周加海] 一是加大对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从实践看,一些企业采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逃避监管。鉴此,《2016年解释》第一条第七项作出专门规定,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践证明,该项规定对于解决查办大气污染犯罪取证难的实际问题,提高打击大气污染犯罪的实效发挥了重要作用。下一步要将上述规定进一步执行好、落实好。11:30:53

[周加海] 司法实践中打击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要抓住关键问题,紧盯薄弱环节,突出打击重点。根据《2016年解释》和《纪要》的规定,对大气污染犯罪的惩治,具体可以考虑以两方面着力。11:30:14

[周加海] 此次《纪要》起草过程中,针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处理问题进行了讨论。纪要强调,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认真分析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不断加大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毫不动摇地以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推动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11:29:37

[周加海] 大气污染是人民群众感受最为直接、反应最为强烈的环境问题。但是,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证据困难,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较大实际困难。11:28:51

[人民法院报] 当前,老百姓对大气污染问题十分关注。请问涉大气犯罪目前有哪些新的形式特点,司法实践中有没有遇到什么难题,如何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利用刑事司法手段打击大气污染犯罪?11:21:00

[王松苗] 下面请继续提问。11:20:06

[周加海] 下一步,各级人民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全力参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刑法、司法解释和此次发布的《纪要》的规定,进一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11:19:36

[周加海] 二是不断加大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力度。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以《2013年解释》发布为分界点,之前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年均仅二三十件,而之后的年均案件量达到一千三百余件。特别是,《2016年解释》发布后,人民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继续增长,年均超过二千件。据统计,2017年、2018年人民法院新收污染环境刑事案件2344件、2409件,审结2258件、2204件。11:18:51

[周加海] 相关司法解释和座谈会纪要的出台,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对加大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力度,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1:18:14

[周加海] 一是统一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法律适用尺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于2013年、2016年就环境污染犯罪出台专门司法解释,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此次,又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11:17:43

[周加海] 严惩环境污染犯罪,是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不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11:08:26

[人民日报记者] 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请介绍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有关情况。11:02:17

[王松苗] 下面请继续提问。11:01:32

[万春] 三是推动形成合力。《纪要》中有的内容,比如管辖问题、鉴定问题等,需要执法司法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解决,这次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也作了具体规定,向前迈出一大步,充分体现了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打击环境犯罪的质量效率。10:58:31

[万春] 二是重在解决问题。《纪要》的条文完全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来安排,不做一般性或者面面俱到、泛泛的规定,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作出相应规定,并且把问题分析解释清楚。10:58:07

[万春] 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最大的亮点:一是立足指导办案。《纪要》的许多内容更为具体、明确、细致,把问题和情况说清楚,把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讲明白,让办案机关知道应该怎么办。10:57:31

[万春] 这次各部门主要是结合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工作情况,分析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研究解决措施,对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统一认识。因此,采取座谈会纪要的体例,形式更加灵活,内容更加丰富,更具有及时性、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际工作中,座谈会纪要的效力相当于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各部门应当认真遵照执行。10:56:31

[万春] 谢谢提问。正如你所提到的,这次会签印发的文件采取了座谈会纪要的形式,主要考虑是,近年来,“两高”和相关部门制发了若干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比如,“两高”于2016年制定出台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司法部也先后联合“两高”、原环境保护部制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些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了有关法律适用和工作机制问题,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主要内容仍需要继续坚持和适用。10:55:28

[上海卫视记者] 我们注意到,这次会签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采取了座谈会纪要的形式,与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比,突出的特点是什么?10:44:41

[王松苗] 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10:40:27

[王松苗] 这些案例都是经过多次研究讨论,是从全国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精选出来的典型样本。欢迎记者朋友对这些案例进行深入了解和充分报道。10:38:24

[王松苗] 案例五是刘土义、黄阿添、韦世榜等17人污染环境系列案,在深挖、查实并依法惩处危险废物非法经营产业链方面具有典型意义。10:37:53

[王松苗] 案例四是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张正文、赵强污染环境案,在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方面具有典型意义。10:37:22

[王松苗] 案例三是上海云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被告人贡卫国等3人污染环境案,在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观过错方面具有典型意义。10:37:06

[王松苗] 案例二是上海印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应伟达等5人污染环境案,在准确认定单位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方面具有典型意义。10:36:39

[王松苗] 案例一是宝勋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冠群等12人污染环境案,在办理长江经济带跨省(直辖市)环境污染案件,守护好长江母亲河方面具有典型意义。10:36:18

[王松苗] 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已经作为“新闻发布会材料二”印发给大家,这里就不赘述了,我简要介绍一下这些案例的特点。10:35:32

[王松苗]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充分发挥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抓好《纪要》的贯彻实施,努力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这场大仗、硬仗、苦仗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10:30:21

[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专门文件,有利于各部门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依法准确有效惩治环境污染犯罪,形成各部门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10:29:59

[王松苗] 四是明确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问题。10:29:39

[王松苗] 三是鉴定问题。针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10:29:20

[王松苗] 二是危险废物的认定问题。针对司法实践中危险废物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明确对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如果来源和相应特征明确,司法人员根据自身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认定难度不大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名录直接认定;对于来源和相应特征不明确的,司法机关可以依据相关证据,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认定。10:28:55

[王松苗] 一是管辖问题。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案件容易存在管辖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情况,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管辖原则。10:28:26

[王松苗] 第三部分强调各部门进一步理顺职责,畅通衔接渠道,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四个问题。10:27:04

[王松苗] 十一是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10:26:38

[王松苗] 十是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问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10:26:15

[王松苗] 九是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10:25:48

[王松苗] 八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10:25:08

[王松苗] 七是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24:40

[王松苗] 六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10:24:12

[王松苗] 五是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10:22:47

[王松苗] 四是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10:22:30

[王松苗] 三是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10:22:13

[王松苗] 二是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10:21:57

[王松苗] 一是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10:21:33

[王松苗] 第二部分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个问题。10:21:12

[王松苗] 《纪要》的主要内容。《纪要》分为三部分,共15条。《纪要》第一部分强调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的行动指南,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优质法治环境和司法保障。10:20:49

[王松苗]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破解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对单位犯罪认定、犯罪未遂认定、主观过错认定、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以及案件管辖、司法鉴定等近年来地方执法司法机关反映比较集中的具体问题“把脉会诊”“对症下药”,作出明确具体规定。10:19:58

[王松苗] 二是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要求。在研究起草《纪要》过程中,坚持全面贯彻、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要求。10:18:34

[王松苗] 《纪要》体现了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对环境污染犯罪敢于亮剑、绝不手软,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从重处罚,把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用足用好,使之真正成为“有牙齿的老虎”,形成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强大震慑。10:17:32

[王松苗] 《纪要》的基本思路。在《纪要》的研究起草过程中,我们始终注意把握“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根本遵循。特别是强化严密法治观,运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也是研究起草《纪要》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10:16:56

[王松苗] 为了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指导司法办案,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两高三部”多次联合召开座谈会,研究磋商形成了《纪要》稿,于今天也就是2019年2月20日正式印发。10:16:19

[王松苗] 近年来,“两高三部”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2016年“两高”制定出台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司法部先后联合“两高”、原环境保护部制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这为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查办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增多,地方执法司法机关普遍反映实践中存在着确定管辖难、调查取证难、司法鉴定难、法律适用难等突出问题,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予以解决。10:14:04

[王松苗] 2019年2月,《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文章强调,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科学自然观、绿色发展观、基本民生观、整体系统观、严密法治观、全球共赢观“六项原则”,这为我们做好新时代生态环境执法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10:13:46

[王松苗] 《纪要》的起草背景及过程。2018年5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回答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和自然关系的思想,深化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10:09:39

[王松苗] 首先,我向大家通报一下《纪要》制定的有关情况。10:09:22

[王松苗] 今天发布会的议程有三项,一是发布《纪要》及制定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二是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提问。10:08:55

[王松苗] 三是发布频率高。围绕生态环境保护,我们近期密集召开多次发布会。1月22日召开《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新闻通气会。上周,国新办举行中国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加上这次发布会,一个月来,我们连续三次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新闻发布活动,可见各部门为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对环境污染刑事犯罪敢于亮剑的勇气与担当。10:08:29

[王松苗] 二是发布形式新。会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以来,“两高三部”第一次就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联合出台的专门文件。我们第一次将座谈会纪要以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10:07:34

[王松苗] 这次发布会总体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参与部门多。这是自2014年最高检新闻办成立以来,参与部门最多的一次发布会,涵盖“两高三部”。10:06:50

[王松苗] 今天我们邀请到出席发布会的嘉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周加海副主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张佐良副局长,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舒国华副局长,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别涛司长。可谓“两高三部”,阵容齐整。09:59:46

[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亮剑环境犯罪 守护蓝天碧水”。09: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