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e站】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解读之五: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时间:2022-04-15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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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为破解行政诉讼“程序空转”的突出问题,落实行政诉讼法“解决行政争议”立法目的,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行政诉讼监督规则》)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写入总则部分,对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这一重要目标予以明确,增加规定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方式等内容,检察监督由对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变更为兼顾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将“解决问题”作为“监督权力”“保护权利”的结合点和落脚点,促进案结事了政和。

什么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确定的立法目的,在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同时,加强调查核实,针对行政争议产生的基础事实和申请人在诉讼中的实质诉求,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多种途径,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人民检察院怎样开展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综合运用监督纠正、公开听证、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等手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行政争议的化解方式和措施,具体有释法说理、组织听证、监督纠正、检察建议、跟进监督、促成和解、司法救助、检察宣告、多元化解、促进社会治理、争取支持。

结合检察机关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工作经验,向大家介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途径有:

【促成和解】

检察机关在遵循合法、自愿原则,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与人民法院所作生效行政判决不相冲突的情况下,促成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图为检察机关就一起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超期之诉开展调处,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申请人追回养老金及退休补助金14万余元,圆满解决这起长达6年的养老保险待遇争议。

【多元化解】

检察机关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第三方参与,也可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审判调解、律师调解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合力化解行政争议。

图为检察机关在化解一起行政争议中,与多家行政机关及部门进行协调,促使申请人就腾退补偿达成协议,解决了申请人的实际困难,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监督申请。

【监督纠正促化解】

人民检察院对经审查符合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条件的,依法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协同审理案件的法院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执行活动违法,或者法院裁判并无不当但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程序瑕疵,损害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检察院可向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

图为检察机关就办案过程中发现某公安机关近年来普遍存在的法律文书书写不规范制发类案检察建议,切实保障相对人知情权,提升行政机关规范执法意识。

【组织听证】

人民检察院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进一步查清事实,分清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争议化解。

图为检察机关就一起涉国家部委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举行听证会,参会专家就涉案专业问题提出技术性指导意见。

【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对于申请人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的,可以依法给予司法救助,或者引导申请人依照相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

人民检察院应当妥善运用司法救助方式,对于行政裁判错误或者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以司法救助方式促进争议化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在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的独特功能。遵循精准监督理念,在查清事实、辨明是非的基础上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多方调处构建与行政机关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化解争议合力;以心换心,解决百姓“急难愁盼”的身边事,达到案结事了政和的效果。

(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 制作/供稿: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第六检察部)

[责任编辑: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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