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普陀区:检察官还原案件真相以案释法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时间:2024-04-30  作者:史隽 陈英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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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舟山普陀:检察官还原案件真相以案释法开展专项普法活动

检察官通过视频连线向张某宣布无罪不起诉决定。

“一艘远洋船上,两名船员持刀相向,其中一名船员手筋被割伤,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在没有监控的情况下,检察官追根溯源还原案件真相,最终依法对涉案船员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4月8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陆续登上10余艘远洋船只,为200余名中外船员讲述发生在身边的这一起真实案例,开启新一年“法律体检”专项服务行动。

远洋船上发生冲突

2021年10月1日,舟山一艘远洋鱿钓船正在某渔场作业。晚饭后,船员张某与其他船员在甲板上为钓鱿鱼做准备工作,而船员冯某借着酒劲儿向大家借钱买酒,后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人拉开。

冯某怒气冲冲,回到房间拿上私自带上船的武士刀返回甲板,将张某一把推倒,并手持武士刀作势向张某腹部捅去,被其他船员拉开。

张某见冯某气势汹汹,为了自保,连忙到厨房拿上菜刀藏在身后返回甲板。此时,冯某的酒劲儿越来越大,又持刀砍向张某,张某用刀抵挡,结果冯某的右手手腕被割伤。

“我刚开始拿刀就是想吓唬张某,并没有真的想伤他,我看见他拿出菜刀,以为他要砍我,我才举刀砍向他,但是刀没有开刃根本伤不了人。”冯某坚称是张某先拿出菜刀,他才动手的。

直到现在,张某回忆起当时的场景仍惊魂未定。“当时冯某的刀已经顶到我肚子,我以为自己要死了,幸好船长及时拉住了他,我特别害怕就去拿了菜刀,冯某又拿刀朝我头砍过来,我拿菜刀一挡,才伤了他。”

“事情发生太快,我当时就看到张某和冯某各自拿着刀乱舞,然后冯某突然捂着右手手腕说流血了。”其他船员说道。

两人各执一词,而船员们众说纷纭,一时间案件真相成了“罗生门”。

查清武士刀是关键

2021年12月27日,鱿钓船返回舟山。待靠岸后,冯某与船长一同前往舟山海警局普陀第一工作站报案。执法人员立即赴船上对现场进行初步勘验,询问其他船员相关情况,并委托法医对冯某的伤势进行鉴定。

2023年3月7日,冯某的伤口已经愈合,结合术后恢复情况,法医作出了最后评定,认为冯某伤势属轻伤二级。侦查机关遂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对其取保候审。

侦查期间,张某承认他用菜刀将冯某手腕割伤,但坚称自己是正当防卫,拒不认罪。

通过进一步对案发现场的勘验,以及对其他船员的询问,侦查机关认为,冯某已经被拉开,张某就不应该去拿菜刀,他拿菜刀返回的行为,激化了双方矛盾,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同年5月30日,侦查机关以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到了检察官张留丰手中。2023年6月5日,当他查阅案卷、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初次讯问后,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

冯某和张某各执一词,现场又没有监控,作案工具也被船员们扔进大海。同时有其他船员作证,说冯某平时经常欺负人,张某却是老实巴交。

事实究竟怎样?如何突破案件?检察官又仔细审阅了案卷,发现查清武士刀是关键,这关系到张某是否受到了严重人身伤害威胁,以及对正当防卫的认定。

2023年6月6日,检察官引导侦查人员补充相应证据,调取了冯某网购武士刀的记录,证实他所持的是一把长50厘米的工艺品武士刀。虽然此刀没有开刃,但检察官经分析认为,张某对此并不知情,其供述“当这么长的刀砍过来的时候,以为自己要死了”的证言真实可信,人身威胁依旧存在。

同时,检察官认为,由于远洋渔船的孤岛属性,面对冯某持刀侵害,张某无法像在陆地上一样躲避或者逃跑,他拿菜刀返回甲板自保具有适当性和合理性。

至于冯某受伤是因为互相搏斗,还是张某用菜刀抵挡割伤,检察官也作了细致分析研究。冯某手腕的伤势在手腕内侧,伤口齐整,完全横向,符合举起菜刀、刀刃横向上挡造成。如果是张某用菜刀砍向对方,不可能造成完全横向于手腕的齐整伤口。由此,检察官认定冯某在撒谎。面对检察官的再次讯问,冯某最终承认是他先动手,张某只是拿菜刀抵挡。检察官认为,张某虽然有准备菜刀的行为,但应认定为准备工具防卫,而不是准备工具斗殴,不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

准确认定行为性质

那么,张某的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呢?

“我们不能用事后冷静理智的标准去判断防卫人,而是应该充分考虑张某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检察官认为,冯某只是暂时被人拉开,他对张某的不法侵害并未结束,等张某拿到菜刀后,冯某又主动攻击,不法侵害仍在进行中,张某对此进行防卫,不属于事后防卫,也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023年9月12日,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检委会会议讨论认为,张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年9月27日,该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决定后,检察官又对冯某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逐一解释,将释法说理与思想疏导相结合,取得了冯某对结果的认可。

“这是一起典型的远洋渔船人身伤害案件,冯某作为老船员平时经常欺负、打骂其他船员。张某作为一名新船员,在被欺凌时,奋起反抗。”4月16日,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金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舟山是全国最大的远洋渔业捕捞生产基地,拥有全国四分之一的远洋渔船,每年有大量船员随船出海捕鱼。因从事作业强度高、工作环境差、缺乏必要的社会沟通和情感宣泄,远洋渔船船员欺凌、人身伤害事件频发。为此,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契机,于4月启动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入企法治宣讲活动。该院结合远洋渔船企业涉刑事案件情况、行业特色及法治需求,开展远洋渔船“法律体检”专项服务活动,通过登临船只、对船员开展法治培训和互动交流、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法律体检”,对船员们出海进行风险隐患排摸,深受船企欢迎。

(本报记者史隽 通讯员陈英)

[责任编辑: 马菲菲 贾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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