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深挖彻查成功追诉成品油走私“码头老板”
时间:2024-03-19  作者:范跃红 陈洪娜  来源:检察日报-明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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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居幕后的“老蔡”是谁?

浙江舟山:深挖彻查成功追诉成品油走私“码头老板”

在一起特大成品油走私案办理中,几名犯罪嫌疑人共同提到了一名叫“老蔡”的码头老板,但“老蔡”却并未出现在被侦查对象中,检察官敏锐地意识到其可能是“漏网之鱼”,及时进行立案监督、深挖案件线索,并通过自行补充侦查锁牢证据链,成功追诉隐藏在幕后的码头老板蔡某。

“面对办案中的难题,要有‘工匠精神’,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进行穿透式审查,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准确认定犯罪事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3月12日,办理该案的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在总结此案办理经验时对同事们说道。

办案检察官对“老蔡”“蔡经理”身份信息等案情进行分析讨论。

涉案码头

深夜

消失在“野码头”的走私船

2020年12月11日深夜,在象山县附近海域,一艘载有大量走私成品油的船缓缓靠近一小渔村附近的野码头,冲滩将这批油卸载至码头边的油库后,又悄无声息地消失在夜色中。

岸上接应这批走私油的货主正躲在暗处,电话遥控着一众“小弟”组织油罐车转运油品,准备进行下一步分销。此时,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的象山县公安民警赶到现场,一阵骚乱过后,民警现场查获5辆油罐车及部分油品,并抓获一名自称为某油品公司负责人的杨某。因现场未查获走私油船,公安机关只能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对杨某作相应行政处罚。

2021年3月,舟山海关缉私分局破获了一起特大成品油走私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多次利用自购的油船绕关偷运成品油至宁波一带销售牟利。随着这个海上走私成品油犯罪团伙的落网,几个月前消失在渔村野码头的神秘船只渐渐浮出水面。

同年9月,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将王某、周某、张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移送至舟山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1月,舟山市检察院对王某等人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20年12月11日,在象山冲滩的那次,货主是‘老蔡’,每次卸油我们也是向他交码头使用费的。”在审查案卷及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检察官发现王某、周某等人均提及一个叫“老蔡”的码头老板,但此人并未出现在犯罪嫌疑人名单中,检察官敏锐嗅到了其中的不寻常。

此外,检察官在该案所附的“杨某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行政案件中,发现杨某虽自称是油品公司老板,却无法说出公司的注册地址,且被抓当晚其与一机主为“蔡经理”的电话号码通话频繁。

无论是走私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的供述还是杨某的反常表现,都将线索指向幕后老板“老蔡”。“老蔡”是谁?“蔡经理”又是谁?他们在这起走私案件中究竟起着怎样的作用?看似已经一网打尽的走私团伙背后似乎还藏着另一个人。

深挖彻查

揪出幕后码头老板

2021年11月2日,办案检察官将王某等人走私普通货物案退回补充侦查,引导侦查机关根据杨某的供述及当晚与其通话联系的“蔡经理”的机主信息,顺藤摸瓜查实“老蔡”的身份。后侦查机关查实该号码登记机主信息为浙江某汽配公司。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开始自行补充侦查,通过大数据比对碰撞,发现浙江某汽配公司的实际经营者正是蔡某,且他担任过杨某所述油品公司的监事。一系列信息的串联,进一步验证了检察官的分析判断:这个蔡某极有可能就是“老蔡”。

随后,办案检察官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从全国人口信息查询平台获取了蔡某的身份信息和照片,通过同案犯王某、周某等人的辨认,最终锁定蔡某就是本案漏犯“老蔡”。

2022年2月10日,舟山市检察院向侦查机关制发《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同月17日,侦查机关决定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蔡某。不久,蔡某被抓捕归案。

锁牢证据链

“零口供”也难逃法网

2023年1月31日,舟山海关缉私分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将犯罪嫌疑人蔡某移送审查起诉。

“码头是村里的,我们从来没用过,码头上的油库是公司租来的,存的油也都是通过正规途径购买的。”蔡某到案后始终“零口供”,拒不承认自己参与走私犯罪。

办案检察官初步审查后发现,因在王某等人走私案中并未将蔡某作为侦查对象,原案证据仅有同案犯关于“老蔡”的零星供述。而从客观证据上看,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较强,全部使用现金和即用即扔的“黑卡”交易,难以通过银行流水或者通话记录建立蔡某与王某走私团伙的客观联系。

犯罪嫌疑人的“零口供”,加上在案证据薄弱,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为进一步查清案情,夯实证据链条,办案检察官再次对王某等人走私案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将王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进行归类、分析、研判,办案检察官从查明码头权属、核实油品公司实际经营人和油品来源成分等方面列出详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开展补充侦查,补强证据。

通过进一步侦查,侦查机关查实了蔡某不仅是油品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他还通过租用码头附近的油库而获得了码头的实际使用权。特别是办案检察官通过比对王某走私案中被查获的油品、冲滩当晚被查扣油罐车内的油品,以及蔡某所述油品公司供油商提供的油品三份油样检测报告,证实冲滩当晚被查扣的油品与王某案中被查获的走私油成分一致,这让蔡某自称所售油品系合法来源的辩解不攻自破。面对铁一般的证据,蔡某只能低头默认自己的走私行为。

检察机关最终审查查明:2020年9月至12月,犯罪嫌疑人蔡某通过为货主提供卸货码头、直接购买走私油等方式先后参与走私燃料油8次,偷逃税额达328万余元。

2023年6月,舟山市检察院对蔡某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舟山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蔡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偷运燃料油入境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万元。蔡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前不久,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蔡某已被收监。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洪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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