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刘太宗在“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中提及了上海检察机关2023年办理的刘某生等人侵犯著作权案。据记者了解,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在著作权领域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影响。
该案中,权利人飞利浦公司、通用医疗公司系世界知名医疗设备生产企业,为了保护医疗器械和医疗软件的正常运行,分别设置了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等技术保护措施。
刘某生、刘甲、刘某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制作或销售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加密狗,销售盗版医疗设备软件,销售金额达100余万元。2023年1月至2月,上海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对刘某旺及刘某生、刘甲提起公诉。同年4月12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及量刑建议,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部分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万元至8万元不等。
刘太宗表示,在办案过程中,最高检加强指导,上海检察机关分别从源头和下游销售环节对盗版“加密狗”、盗版软件的全产业链犯罪行为进行了审查和指控,通过一体履职、综合履职,全链条打击新型犯罪,实现从制造源头到销售环节闭环惩治。依法能动履职,联合版权协会等单位发布《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与合规指引》,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共同促进行业治理,实现了对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和全流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