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持续优化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引导检察人员树立正确政绩观
时间:2024-02-26  作者:常璐倩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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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成为检察系统的热词。这其实源于《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两次修订。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申国军在做客“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最高检厅长网络访谈时,就两次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的修订进行了深入解读。

“最高检历来重视对检察业务的评价工作。2020年1月,最高检首次印发《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并于2021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申国军告诉记者,这几年的指标运行情况显示,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在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科学量化评价检察工作、提升检察履职质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指标的具体运行过程中,也存在有的地方“一切围着指标看、一切为着指标干”,为了“数据好看”而采取“反管理”措施的情况。为回应广大检察人员关切,切实通过科学管理更好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2023年3月,最高检在广泛调研后对《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主要评价指标》进行了修订。

据了解,此次修订坚持系统观念、体系思维,着力体现全面评价、整体评价、组合评价和实绩评价,指标数量从原来的60项精简至46项,并设立了14项通报值指标。

“指标下发施行后,我们持续关注指标运行情况,发现各地更加客观看待指标数据,更加聚焦主责主业能动履职。但一线检察干警仍反映有的指标设置不尽科学。为进一步落地落实‘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2024年1月,最高检再次修订下发新的评价指标。”申国军表示。

记者了解到,这次下发的新指标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进一步精简指标至38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除删减不易客观反映工作质效、数据易有“水分”不易核查或非重点业务的指标外,还对案件量较少、意义不大的指标进行删减。二是进一步减少通报值指标至6项。指标运行中有的地方把通报值等同于达标值,这样一方面在未达到通报值时容易造成“数据冲动”,另一方面达到通报值后又容易“躺平”,不利于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因此,对通报值指标进行了调整,现删减至6项。三是进一步突出整体评价。针对某一项业务的细化指标进行合并,如“民事抗诉改变率”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率”合并为“民事裁判案件监督改变率”指标,更加体现对检察业务的整体评价。

“检察工作不断发展,评价指标也需不断优化。”申国军表示,接下来将引导各级检察机关准确把握评价指标背后的价值导向,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聚焦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持续答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检察答卷。

[责任编辑: 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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