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计算错误险些多付300万
山东青岛: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 再审检察建议促改判解民忧
青岛市中级法院就本案召开审委会会议,青岛市检察院检察长段连才应邀列席并发表意见。
办案组深入企业实地走访。
青岛市检察院组织召开检委会会议讨论案情。
“这个案子困扰我好几年了,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后我心里还是七上八下的,现在300多万元损失避免了,悬了这么久的心也终于可以放下了!”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李文庆接到当事人沈某的来电,沈某言语之间充满感激之情。
基数一变
税费差出300万元
2013年2月,江苏A公司从B公司处承揽某住宅一期项目后,与沈某签订了《内部履约责任书》,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沈某实际施工。此后,由于A公司没有及时付清工程款,沈某便以A公司为被告起诉至青岛市黄岛区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和利息。
一审中,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法院认定沈某应得的全部工程款为8119万余元,在此基础上扣除A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沈某自认的未缴纳费用,A公司还应该支付工程款1217万余元给沈某。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同时就工程所涉及的税费问题提出异议。A公司认为,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相同,得到工程款收入后应当依法纳税,沈某的工程款既然是A公司给付的,那么A公司需要缴纳的税费就应当从沈某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比照沈某之前已经自行缴纳的税款,税率应为4.59%。沈某则认为,A公司所说的4.59%中包含了0.5%的企业所得税,这部分应该由A公司负担,他需要负担的工程合计税率应该是4.09%,并且A公司还存在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双方为此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青岛市中级法院二审认为,关于税费问题,虽然A公司与沈某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企业所得税由谁负担,但A公司作为企业,理应承担0.5%的企业所得税。沈某应当以全部工程款8119万余元为基数,自行承担4.09%的税费。
拿到二审判决的沈某顿时心里一沉,税费利率虽然按照自己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了,但是税费基数居然一下变成了全部工程款。而自己有充分证据证明,有8000万元的工程款他已经在施工过程中缴完税了,如果再按照全部工程款为基数重复计算一遍税款,将直接导致他面临300余万元损失。
为此,沈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因再审请求并未获法院支持,沈某于2022年5月12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明确焦点
细致入微全面审查
青岛市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涉及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起诉讼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大,所涉工程的税费计算复杂,还存在着实际施工方利益及外地民营企业利益的平等保护问题,需要严格审慎办理。
为贯彻落实入额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机制要求,充分确保监督办案质效,青岛市检察院成立了由该院检察长段连才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对全案展开深入审查。
办案组经审查发现,A公司在答辩状及上诉状中,均承认沈某已经就8000万元工程款开票缴税,但该公司主张这笔税费应当按照4.59%的税率计算,而非按沈某所主张的4.09%计算。从法律角度来看,A公司在答辩状及上诉状中已承认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构成法律上的“自认”,而这种自认无须对方当事人再举证证明。因此,在A公司已经“自认”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再以全部工程款为基数计算税费,导致沈某对8000万元重复纳税,显失公平。
夯实抗点
实现精准监督
“建设工程项目本身就耗资巨大,结果判决里一个简单的计算错误就白白搭上300多万元。我从整个工程里都未必能赚这么多钱,现在还要倒贴。”沈某情绪激动地说。
为查明事实,办案组详细记录下沈某反馈的情况,对照沈某自行梳理的证据清单逐项审核。在仔细审查了沈某与A公司订立的合同及沈某重新梳理提交的7宗缴税单据后,办案组认为,沈某具有自行缴税的行为和事实。
与此同时,在一次询问中,沈某主动提及自己的工程是整个项目的东区,西区是由毛某施工,毛某也和他一样,在施工过程中提前缴纳了8000万元工程款的税费,也因为工程款的事和A公司打了官司。
获悉这一情况后,办案组用案件中的关键词进行类案检索,深挖细查其他关联诉讼,并调取了关联案件的卷宗材料,发现正如沈某所言,在毛某诉A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将毛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缴税的8000万元工程款从缴费基数中扣除了,毛某仅需再缴纳剩余一小部分工程款的税费即可。
有了同类案件法院的生效判例做参考,办案组对于本案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有了更为明确的坐标系和支撑点。
质效导向
全流程实现有效监督
在对全部证据材料和监督要点梳理完毕后,青岛市检察院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讨论研究,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十分明确,已纳税的工程款不应再计算税费。法院在认定税费计算基数上的疏忽,会产生“谬以千里”的后果,将导致实际施工方遭受几百万元的损失,相关判决确实有失公平,应当予以监督纠正。
在建筑工程领域的诉讼案件中,施工方的利益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将会波及背后诸多农民工的切身权益。如果按惯例抗诉,当事人将面临“检察院提请抗诉—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法院裁定再审—再审”等多个环节,时间成本、诉讼成本都会增加。经过仔细权衡,办案组决定采取向同级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以更好地提升监督效率,尽早解决当事人的急难愁盼。
经段连才主持检委会会议研究讨论,检委会委员们一致同意向青岛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段连才应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参与案件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根据二审时A公司的答辩状,该公司对8000万元工程款已开税票缴税的事实予以自认,案涉工程款未开税票部分的工程款数额应仅为119万余元……二审判决重复计算税费,超出A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认的未纳税数额,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建议对本案判决依法予以纠正。”
经过审判委员会研究,青岛市中级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经过再审,法院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认为原二审判决将沈某应当缴税的基数认定为全部工程款显属错误,改判沈某仅需再缴税费4万余元,A公司仍需支付沈某剩余工程款1190万余元。
收到判决书后,沈某第一时间给检察官打来电话表达感激之情,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那一幕。
(本报记者郭树合 白树文)
以高质效办案擦亮民事检察的为民底色
山东省青岛市检察院检察长 段连才
青岛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检察履职办案基本价值追求,全力打造“忠诚为民,护法惟公”民事检察工作品牌,全面激活各项工作职能,在护航民生、保障民利方面不断彰显法治担当。
本案是青岛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的民事检察监督案。该案不仅涉及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更涉及民营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原审判决对企业纳税基数的一个小小计算错误,将会导致企业重复纳税,带给企业的将是上百万元经济损失。因此,对原审判决必须予以监督纠正。但在选择监督的方式时,检察机关应当从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兼顾效率和效果,为此,在梳理完全案证据,结合同类案件的判例,以及充分考虑诉讼周期和诉讼成本等因素的前提下,我们选择了以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启动法院再审程序。最终,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原审判决被依法纠正,为当事人避免了300余万元经济损失。
为人民司法是民事检察的底色。在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中,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质量好、效率高、效果佳为导向和追求,坚持依法能动履职、融合履职、一体履职,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在办理案件时,要着眼细节,认真贯彻精准监督理念,既不能敷衍潦草,也不能久拖不决,而要努力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一案、影响一片,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
检察长带头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并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有助于推动检法两部门达成共识,变单向监督为良性互动,从而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权威。这也是办理本案所取得的一项重要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