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应时代关切,凝聚立法共识——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综述之一
时间:2023-09-22  作者:闫晶晶 谷芳卿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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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栉风沐雨,十年春华秋实。经过近十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成果,在法治中国建设火热实践中焕发出蓬勃生机。

9月21日,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举办。本次研讨会齐聚了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以及关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等,一场思想的碰撞就此展开,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共识亦在交流中凝聚、强化。

9月21日下午,在检察公益诉讼立法专题研讨会“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发展、制度建设、理论研究专题研讨”环节的第一单元,专家学者围绕“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定位、立法原则”的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制定一部适应时代发展所需的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世界法治史上前无古人的开篇之作和具有标杆意义的法治大事件。”“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不单是检察公益诉讼规范的优化表达,更承载着‘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使命。”……会议专门设置了“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发展、制度建设、理论研究专题研讨”环节,在第一单元的研讨中,6位专家学者围绕“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定位、立法原则”的主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符合制度设计初衷,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条件已成熟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是法治的“最先一公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回应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人民的呼声和期待!”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应勇出席研讨会开幕式时强调,党中央创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其中一个重要初衷就是加强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有效司法监督。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曾萍主持。

对于检察公益诉讼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室主任曾萍主持的第一单元研讨中,几位专家学者进行了充分论述。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发言。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仍然不足。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可以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出明确的法律化和实体化依据,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的程序。”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列举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针对同一起生态环境侵权行为,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环保组织等多个主体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如何处理?在他看来,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和司法属性,由检察机关优先介入更有利于公益侵害问题的解决。再如,检察机关如何与相关生态环境职能部门形成联动衔接机制,如何共享信息、共同调查取证等,这些都需要立法予以明确。

“据了解,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中,约95%是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全部由检察机关提起,检察机关已经成为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重要力量。”王利明表示,检察机关丰富的公益诉讼办案量为制定法律提供了重要实践参考,相关司法解释也为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条件已成熟。

记者了解到,目前,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典等在内的22部法律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两高”联合印发《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文件。最高检发布实施《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为办案提供了全流程、体系化的规范依据。

对于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还是公益诉讼法,6位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条件更为成熟,经验积累相对更多,针对性更强。

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发言。

“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回应了新时代新征程中人民群众对检察公益诉讼的强烈立法需求,得到了中央和地方,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大力支持。”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在发言时说。

区别于私益保护立法,体现检察公益诉讼“特殊性”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发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主任、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认为,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应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的专门立法,而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在于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定位。

孙佑海强调了三个关键词:“诉讼”“公益”“检察”。他认为,“检察公益诉讼法”是一部诉讼法,要明晰检察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规则;是一部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具有客观诉讼属性,立法应区别于私益保护立法;是公益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特别法,应结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凸显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性。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发言。

检察公益诉讼法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专门性立法,其与现行诉讼法体系是何关系?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看来,检察公益诉讼法作为公益诉讼的一种专门性立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上形成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别涛与谈。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别涛比较关注因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产生的相关诉讼与检察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他建议,明确生态环境修复后效果的客观评估机制、案件移送后的反馈机制、社会组织起诉后的告知机制和检察监督等。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与谈。

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执行主任、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认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要解决三个问题:立法宗旨要体现检察机关的政治担当;立法格局要体现为人民司法;在遵循三大诉讼法基本原则基础上,体现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原则的特殊性,以构建起作为第四大诉讼法的基础定位。

坚持科学立法,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原则对最终呈现出来的检察公益诉讼法发挥着决定性的塑形作用。

湛中乐提出需要关注“六组关系”:在依法能动、类案监督、多元共治等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处理好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与行政诉讼、检察公益诉讼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基本法与单行法、事后救济与综合治理等六组关系。

围绕如何高质量立法这一问题,冯玉军指出,应当坚持科学立法,基于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应当被格外强调。

“作为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除了应当遵循的一般立法原则之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准则和行为约束框架。”

“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监督、合理有效原则。”

……

孙佑海、刘艺分别提出自己的观点。

“十余年间,检察公益诉讼在我国从无到有,从基层自发探索到成为法律制度,从学习和继受他国经验到发展出具有鲜明特征、依托本土资源的中国方案,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湛中乐表示,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类型,检察公益诉讼在未来的发展还有赖于更加合理、科学、明确的程序规范,探索检察公益诉讼单独立法正是立足经验、谋求发展的关键一步,是完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的必要举措。

(本报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闫晶晶 谷芳卿)

[责任编辑: 陆青 翟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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