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思想 强党性 重实践 建新功|让检察侦查“硬起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题培训班侧记
时间:2023-06-10  作者:单鸽  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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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厅举办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专题培训班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北戴河检察技术保障中心正式开班。

4天的时间里,来自全国检察机关一级侦查人才库的100余名学员,认真聆听,深入思考,汲取着最一线的理论和经验。关于侦查工作有哪些困惑,实践中遇到了哪些困境……他们带着问题而来;大数据赋能侦查案件办理,激活“沉睡条款”,办理“机动侦查”案件……他们携着经验而归。

在深入推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过程中,围绕“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的总要求,第五检察厅广开思路,以专题培训班的形式,传经验、解难题,着力提升侦查业务骨干办案能力水平,推动检察侦查“硬起来”。

专题授课,线索发现与评估、审讯、取证等内容全覆盖

这是一次有着十足准备、应检察侦查工作需求而生的专题培训。早在策划之初,第五检察厅就针对培训需求进行了专题调查。

“经过大数据调查,大家反馈最多的是‘数字侦查’‘侦查讯问’‘线索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问题,我们在课程设置时都予以专门考虑。”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告诉记者。

开班第一堂课,就由侯亚辉为全体学员全面介绍了当前最高检党组对检察侦查工作“两个重要”的新定位——“侦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检察侦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侦查手段、技术和保障方面存在不足”“侦查理论储备不足”等,解决检察侦查工作困境的新对策——“依法审慎稳妥办理有影响的案件”“加强检察侦查机制、机构和专门化队伍建设”……

随后,针对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第五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徐伟勇进行了专门解析。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但是一直没有被有关部门立案。如果过了追诉期限,还能不能立案侦查?如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助理张丙申一直以来的困惑。在听了徐伟勇的讲解后,他有了答案:“只要被害人曾在追诉期限内向司法机关提出了控告,就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张丙申还提到,此前最高检对新疆有关监狱开展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时,发现了相关职务犯罪线索,但在调查取证时,遇到了困难。“听到了尚爱国老师讲的课后,发现他提到的案例和我们当前办理的案件有相似之处,这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我也第一时间联系了办案单位,想向他们‘取取经’。”

线索发现难、线索来源少是当前困扰检察侦查工作的一个难题。如何破解?第五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尚爱国和河南省新乡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吴岩参与了多次巡回检察,擅长从巡回检察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针对侦查线索发现与评估等问题,两位分别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发现的途径和方法”“巡回检察中如何发现职务犯罪侦查线索”为题展开分析,给了学员们以启发。

而在审讯与侦查取证等方面,河南省检察院三级高级检察官李涛和浙江省余杭临平地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郁勇分别以“十四类罪名的侦查讯问突破”和“大数据赋能侦查案件办理”为主题,从自身和本地区的办案经验出发,传授经验。

记者注意到,除了检察侦查条线的专家,第五检察厅还特别邀请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毕惜茜和第三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陈旭文以“侦查办案质效”为主题展开授课。毕惜茜以生动的案例和实践经验,讲解了“渎职犯罪案件审讯策略与技巧”;陈旭文则对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情况并就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

课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垦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副主任胡强第一时间和记者分享了他的学习感受:“专家的授课,为我们突破口供、获得嫌疑人的供述提供了思路,能让我们达到‘一剑封喉’的目的。老师们的授课涉及线索研判、调查核实等各个环节,这种全脉络、一站式培训对于我们开展检察侦查工作具有很大的帮助。”

三人对谈,激活法律规定的“机动侦查”条款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法律的这一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办理机动侦查案件的职责。但因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办理得非常少,一些学员对其并不是非常了解。为此,这次培训,第五检察厅专门设置了如何办理机动侦查案件的板块,指导大家进一步激活“沉睡”的条款,办理机动侦查案件。

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陈京东,吉林省检察院第十一检察部主任周凯东,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张晓峰以专题对谈的方式,与学员们进行了交流。

“办理机动侦查案件应该把握哪些原则?”“‘重大犯罪案件’如何理解?”“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办理机动侦查案件,必须以公安机关拒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消极侦查为前提,那么,何时、何种情况下,启动机动侦查更为合适?”“对于‘利用职权’有没有更清晰的定义?”“并案管辖能解决的问题,为什么要启动机动侦查?”……在交流环节,大家畅所欲言,纷纷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对此,与会专家给予了细致的解答,对于一些尚未有明确答案的问题,与会专家也表达了自己的见解。

与会专家认为,办理机动侦查案件,主要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罪行、影响力、罪名。要从合法性、合理性的角度出发,既要积极主动发现线索,履行职责,又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将办理机动侦查案件,作为维护法律监督刚性的重要手段,依法审慎稳妥办理有影响的案件。

对谈一结束,学员张义和赵学申在会场外找到了周凯东,继续探讨办理机动侦查案件所涉及的管辖问题。

河北省石家庄市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二级检察官秦鹏告诉记者,以前对机动侦查了解不多,听了对谈以后,对立法主旨有了更深的理解,在直观地感受到其他地区检察院是如何做的后,心里面有了信心,也有了方向。

模拟审讯,把侦查办案搬到课堂上来

6月2日上午,培训的会场内传来阵阵呼声。学员陶敬军作为“被讯问人”,一出场就让大家瞬间“穿越”到了真实的讯问现场。只见他斜坐在椅子上,跷起了“二郎腿”,面对讯问人的提问,也打起了“太极”,一直在为自己作无罪辩解。

这是本次培训特别设置的环节——实训课堂。将看守所相关民警涉嫌职务犯罪的真实案例改编后,作为实训教程,为学员们讲解该如何定罪取证及相关讯问策略。

全体学员分为四组,每组需要汇报线索评估意见及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并派学员模拟讯问场景。案例已经提前分发给了学员,6月1日晚,学员们在专题分组研讨结束后,对案例展开了讨论。

案例显示,看守所副所长罗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两大包食品、物品拿到105监室交给米某,并在上班期间多次在中午以及下午提出在押人员黄某到民警休息室,其间另一个监管民警冼某也多次将另一名在押人员带入该民警宿舍。

根据《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试行)》第5条第7款规定,“私自为在押人员传递口信、信件、物品,私自安排在押人员与亲友会见、送物、打电话”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如何查证罗某、冼某的行为是否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等职务犯罪,是各个小组需要明确的问题。

“需要加快办案节奏,取得部分证人证言后,尽快进入立案侦查程序”“对罗某、冼某办公室、住所等进行搜查,扣押罗某、冼某曾经使用过的手机,并委托技术部门对数据进行恢复提取”“对黄某等涉案在押人员及其亲友展开全面询问”……学员们根据案情,给出了侦查方向,得到了实训教师的认可。

主题教育,让铁肩担起检察侦查重任

“这次培训班是在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势下举办的。”侯亚辉告诉记者,因此,培训主题也紧密结合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党中央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

6月3日下午,学员们听的是本次专题培训班的最后一课,第五检察厅特别邀请了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王勇教授为大家授课。

在课上,王勇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法治体系建设新发展》为题,深入浅出地帮助学员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让学员们在深学笃行中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升华觉悟境界,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而进一步夯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

除了接受理论学习,培训班还为全体学员安排了一次主题党日活动,引导学员传承革命基因、永葆政治本色、赓续红色血脉。

6月2日下午,第五检察厅党支部组织党员代表和培训班全体学员乘车前往河北省昌黎县五峰山李大钊革命活动旧址,参加主题党日活动,重温入党誓词。

不仅如此,记者注意到,第五检察厅在每天晚上设置分组讨论环节,通过参与讨论,对当前检察侦查工作进行交流调研,通过一线办案人员,收集当前侦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他们的意见建议。

认真学习的时间总是过得飞快,转眼间,4天的课程走到了尾声,很多学员都感觉“意犹未尽”。

“最高检党组对检察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全体检察侦查条线的干警要认清形势,满怀信心,担负起这项重任,积极能动履职。”培训的最后,侯亚辉说道,“希望大家带着问题、收获和各地的先进经验回去,努力实现‘铁肩担起检察侦查重任,妙手绘出法律监督蓝图’的期许,把本地区的检察侦查工作扎扎实实地搞上去。”

(本报记者单鸽)

[责任编辑: 石佳 张雪莹 王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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