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协作 优化办案|浙辽检察机关合力监督 漏管145天罪犯入矫服刑
时间:2023-03-18  作者:范跃红 王黎萱 王欢  来源:检察日报-检察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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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住辽宁的黑龙江籍大货车司机在浙江犯罪,面临无法及时入矫难题 

浙辽检察机关合力监督 漏管145天罪犯入矫服刑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王黎萱 王欢)经过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三级检察机关和辽宁省检察机关的合力监督,近日,漏管145天的黑龙江籍大货车司机丛某,终于在他的常住地辽宁省某县入矫服刑。

丛某,户籍在黑龙江省某县,经常居住地在辽宁省某县,职业是大货车司机。2022年4月,丛某在明知运输烟丝且未取得相关烟草运输许可证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赚取运费仍驾驶货车运输烟丝,途经G3京台高速浙江省开化县服务区时被查获。同年8月,丛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开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四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社区矫正。

根据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同年9月,丛某前往辽宁省某县司法局报到,但是该县司法局却拒绝接收他入矫。

“送上门”的服刑人员,司法局为何拒绝接收?丛某究竟应该在哪里执行?开化县检察院在该县检、法、司联席会议上,发现了这一案件线索。

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丛某本人户籍所在地虽在黑龙江省某县,但常年租住在辽宁省某县,妻子为该县居民,女儿也在该县生活学习。根据法律规定,将辽宁省某县作为丛某的社区矫正执行地,更有利于罪犯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但该县司法局却以丛某的职业是货车司机,不利于监管为由,没有接受丛某入矫。

开化县检察院马上与辽宁省某县司法局、检察院就执行地的确定、监管措施、风险评估等进行多次沟通,并将该监督线索书面移送该县检察院。为确保刑罚执行到位,开化县检察院还将这一情况逐级向衢州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进行汇报。

浙江省检察院及时向辽宁省检察院发出协作函。辽宁省检察院经认真分析研究后,向所辖下级地市检察院发出指导意见,指导某县检察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规范开展检察监督工作。

2023年1月,辽宁省某县检察院向该县司法局释法说理,并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1月30日,该县司法局终于接受丛某入矫。至此,经过两省三级检察机关的合力监督,社区矫正人员丛某长达145天的漏管问题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王昱璇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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