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检察履职维护宪法权威
时间:2022-12-11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编者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特别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宪法权威。”作为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扎实推进宪法贯彻实施,依法维护公民宪法权利,让法治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北京铁检:公益诉讼保障妇女平等就业

本报讯(记者简洁 通讯员杨曦)“男士优先”“限男性”……用人单位发布歧视女性的招聘信息,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也未尽审核义务。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问题加强监管和整改,切实维护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11月25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今年2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平等就业”专项活动中发现,海淀区有4家用人单位在招聘平面设计学徒、现场代表、客服经理等工作岗位时,发布含就业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条重要原则。我们认为,发布含就业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的行为,侵害了广大女性应聘者的就业权利,对社会公益造成了损害。”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康辉介绍说。

因北京市的网络公益诉讼案件均由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4月6日,该院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后发现,海淀区某大型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在为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提供服务过程中,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13家外省市用人单位提供的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网络招聘信息在该平台发布。相关用人单位和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行为,均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益。

4月20日,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与相关行政机关召开座谈会,就共同治理网络招聘就业性别歧视违法行为达成共识。会后,该院及时向该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未尽审核义务的网络招聘服务平台依法处理,进一步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监管机制。

对此,该行政机关高度重视,组织专门力量对相关违法线索逐一核查,要求用人单位立即修改发布的违法信息,删除性别歧视性岗位要求;约谈涉案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督促其全面筛查平台上的网络招聘信息,对发现的违法信息及时处理,同时开展三轮不定期检查,确保平台内相关违法信息清理到位;在辖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规范经营自查行动和“以案释法”法律宣讲活动;通过督促广告发布单位自查自改和“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常态化监管。

为确保相关问题整改落实到位,今年7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与该行政机关再次就检察建议落实、后续监管等问题开展座谈,进一步凝聚共识,共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维护社会公益。

浙江瑞安:性别歧视的招聘条件撤掉了

本报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林非凡)近日,28岁的李女士通过了浙江省瑞安市某街道的招聘考试,正式成为一名社区工作人员。巡查社会治安、服务特殊人群、调解矛盾纠纷……每天的工作都不轻松,但李女士感到很充实。与她一样成功入职的其他多名女性,也分别在各自岗位上发光发热。她们追光逐梦的背后,是浙江省瑞安市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推动落实宪法关于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相关规定的努力。

今年2月,瑞安市某行政单位发布的一则招聘公告引起了瑞安市检察院检察官的注意。招聘信息显示,该单位向全市公开招聘消防协管员和户籍协管员若干,招聘条件指明“均需要男性”。

瑞安市检察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在近年来辖区各镇街政府的公开招聘信息中,非国家规定的工种和岗位强行设置性别要求的情况不在少数,仅2020年至2021年间在辖区某平台上发布的此类招聘信息便有9例,涉及社工、网格员、办公室内勤、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工种。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出明确,这些岗位不招收女性不是歧视,而是一种保护。但除此之外,一些用人单位采取性别差异招聘,更多的只是为了工作便利。”检察官认为,平等就业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为了依法保障妇女平等就业的权利,今年3月,瑞安市检察院联合市妇联召集相关行政单位负责人进行磋商,就如何更好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利达成共识。该院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对涉案的违法招聘信息及时进行修改,删除性别歧视性岗位要求,同时督促涉案平台对其发布的网络招聘信息进行全面筛查,确保合法,切实履行好辖区招聘工作指导和监管职责。

磋商会后,瑞安市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据悉,自今年3月整改之后,相关行政单位对外发布的招聘信息中再未出现涉及性别歧视的内容。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新乡凤泉: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打消妻子顾虑

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毛培)“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晓雪(化名)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近日,经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对晓雪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李某与晓雪是一对夫妻。今年4月初,两人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李某扇了晓雪耳光,造成其耳膜穿孔,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事后,晓雪报警。7月19日,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月8日,案件被移送至凤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官的释法说理下,李某非常后悔,多次向晓雪赔礼道歉。考虑到家中还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晓雪选择原谅李某,但同时也向检察官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他要是以后还打我,怎么办?”

按照法律规定,李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但是如果直接就此结案,并不能打消晓雪的顾虑,也不利于家庭和谐稳定。由此,检察官向晓雪讲述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表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此外,检察官还主动介绍,如果晓雪有顾虑,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支持其起诉。10月11日,晓雪向检察机关提出支持起诉申请。

10月26日,凤泉区检察院就李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以及晓雪申请支持起诉一案分别召开公开听证会。担任听证员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社会人士经讨论后,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可以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赞成检察机关对晓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

10月31日,凤泉区检察院依法对李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11月23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下,法院向晓雪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湖北竹溪:支持起诉“唤回”孩子的抚养费

本报讯(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王晶晶 李欣王)“谢谢检察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已收到,现在孩子们的学习生活有了基本保障……”近日,湖北省竹溪县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涉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民事支持起诉案,孩子的父亲陈某感激不已。

2011年,陈某与王某登记结婚,此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婚后,两人经常在家务分担、孩子养育等方面发生矛盾。2021年8月,夫妻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王某一气之下外出务工,照顾孩子的责任完全落在丈夫陈某的身上。一年多来,王某从未问过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也未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陈某除抚养两个孩子外,还要赡养80多岁的母亲,自身也有多种疾病,生活十分困难。

今年7月,竹溪县检察院下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陈某了解到检察机关有支持起诉的职能后,向该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该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符合支持起诉的条件,遂启动民事支持起诉程序并展开全面调查。随后,该院决定支持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依法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任何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都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要扛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积极参与调解,并从法理情多角度展开释法说理。经耐心劝说,王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给付了部分抚养费,并承诺剩余部分以分期形式给付。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无锡新吴:给“人脸识别”上份“安全险”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郝红梅 张文碧)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辖区走访中看到,经过个人信息采集专项活动整改,辖区的超市入口处都放置了条形储物柜,健身房也提供了人脸识别、人工核验、刷会员卡进门等多种方式,供消费者自由选择。此外,相关单位还对人脸信息定期管理,及时删除个人敏感信息,信息传输方式也由无线改为有线,通过物理形式隔绝信息泄露。

“超市寄存柜只有刷脸才能使用,是否涉嫌违规?”今年6月,新吴区检察院收到公益诉讼志愿者提供的线索,称辖区某超市寄存柜要求刷脸后才能使用寄存服务,可能存在人脸信息泄露风险。

新吴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取证,发现“人脸识别”系统使用不规范现象并非个例。某些超市门口放置了寄存柜,但传统的投币式、条码式储物柜早已不知所终,取而代之的是新式的“人脸识别”智能储物柜。而对于储物柜采集到的人脸信息存储在哪里、存储多长时间等问题,消费者一无所知。有一些健身房也将会员办卡时提供的照片强制录入系统,作为刷脸进出凭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必须满足必要性和保密性两个条件。那么,如此“刷脸”有必要吗?安全吗?

检察官联系了专业机构,对上述采集系统进行安全性评估,发现采集系统大多属于第三方托管模式,通过无线方式接入互联网络,没有专用加密信息传输通道,数据发送端和接收端也没有设置强效防火墙。系统一旦遭受攻击,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更危险的是,部分健身房会员到期后,其人脸信息仍旧储存在第三方平台上,甚至被不法分子“打包”出售给他人,存在安全风险隐患。

为此,新吴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第三方检测机构,在辖区启动了公共场所公民个人信息采集专项监督活动,共发现8处场所“人脸识别”系统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8月,该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处理辖区多个商家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同时强化日常监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切实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行政部门部署开展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目前商家违规采集个人信息的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

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河北临西:不让少年因“法外条款”失学

本报讯(通讯员马士江 王良)日前,16岁少年小克(化名)的父亲李某,在小克成功报考河北省临西县某技工学校后,专程来到临西县检察院向办案检察官表达谢意。

“孩子又没犯罪,只是右臂上文了个图案,怎么就不能报考技校呢?”今年8月3日,李某给临西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打来电话,称其孩子小克因为有文身无法报考技校,他觉得很不公平。

接访检察官将该线索反映给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了解到,今年7月,临西县某技工学校发布《2022年秋季招生简章》,明确规定“报考学生须无文身、癫痫、心理疾病及其他传染性疾病”。初中毕业的小克两年前做过文身,原本准备报考该技校,可是看到招生简章后放弃了,向父母提出外出打工的请求。李某在多次劝说无果后,才发现原来技校招生中有这一条硬性规定。

检察官经查阅相关文件后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及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技工学校的招生体检标准中,均无“报考学生须无文身”的相关规定。文身固然不应提倡,但以此为标准限制公民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有悖宪法精神。在初步查清事实后,该院依法对此案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决定采用圆桌磋商的方式办理此案。

8月11日,该院邀请县技校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召开圆桌会议,以案说法,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明晰了相关法律与政策的界限,与会部门就“在法律法规之外擅自附加招生条件的社会危害性”达成一致共识。

经过圆桌磋商,相关单位认识到了问题,迅速制定了整改方案,对“报考学生须无文身”等涉嫌招生歧视的内容进行了删除,同时组织学习了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范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8月15日,在收到相关单位的整改回复函后,承办检察官立即打电话给李某,通知其报名事宜。不久后,小克按照招生简章要求顺利完成报名。

重庆綦江:为自闭症儿童照亮上学路

本报讯(记者满宁 通讯员彭静 刘乔月)“楠楠(化名)最近学习怎么样?上网课适应吗?”“他现在纪律性、时间观念都比之前好很多,语言能力也有进步。”日前,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检察六部检察官薛强强通过微信视频进行了一次案件回访。

视频画面中,一个小男孩正跟着老师上美术网课,一笔一画,略显笨拙地在纸上勾勒着线条。

这个孩子名叫楠楠,3岁时被诊断为自闭症,言语一级残疾。2021年5月,綦江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9岁的楠楠并未入学。“我至今记得第一次见到楠楠时的情景。当时,他一个人默默待在角落里,两个小时没说过一句话。”薛强强说。

楠楠妈妈告诉薛强强,楠楠快10岁了,从3岁开始就一直在幼儿园待着。因孩子年龄实在太大,幼儿园决定下学期不再招收他了,“我担心他无法适应小学生活,也不知道该怎么报名念书……

在与楠楠妈妈的聊天中,薛强强发现,不仅家长自己对于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义务不甚了解,教育部门在控辍保学方面的工作也存在不足。更关键的问题是,像楠楠这样辍学失学的孩子多不多?为此,綦江区检察院成立由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和未检检察官组成的联合办案组,向当地残联调取全区所有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的名单。走访多家单位后,办案组发现,辖区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不容乐观,未按期入学、送教上门不规范等问题亟待解决。

2021年7月,綦江区检察院向当地教育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整改,79名适龄残疾儿童的上学问题均在当年秋季入学前得到了妥善处理。同年12月,綦江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专门制发文件,进一步规范送教上门、随班就读的工作流程和管理方式,充分保障残疾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感谢你们圆了孩子的上学梦。”今年初,楠楠妈妈特意给薛强强打来电话。据了解,早在去年9月,该区特殊教育学校对楠楠开展了送教上门服务。今年春季开学,楠楠正式到该校上课,其母亲也到校陪读。

近日,山东省泰安市检察机关联合学校拍摄《宪法伴我们成长》MV,把宪法精神、检察元素融入宪法宣传和校园法治。图为拍摄现场。 本报记者卢金增 通讯员丛飞摄

近日,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检察院干警赴班玛县吉卡乡贡章村开展“宪法进牧区”宣传活动。检察干警通过讲案例、说故事的方式,将宪法知识讲给牧民,让宪法精神传遍草原。 本报记者王丽坤 通讯员李子琪摄

近日,广东省佛冈县检察院干警走进该县城东中学,开展“宪法守护 伴我成长”主题活动,向学生普及宪法知识,传递法治精神,让学生从小树立法治信仰。 本报通讯员陆凤英摄

近日,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走进该区实验小学,为全体在校师生上了一堂宪法知识普法课。 本报通讯员朱文俊摄

[责任编辑: 陆青 王跃]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