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公益诉讼给“她”全方位保护
时间:2022-11-26  作者:闫晶晶 宁中平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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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规定向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女职工给付3倍工资、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近十年间数百名女性员工更衣过程被拍摄记录、智力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这些案件,出现在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今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意味着检察机关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将承担更重责任、发挥更大作用。

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紧紧围绕妇女权益保障法列举的公益诉讼条款内容,聚焦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人格、财产等方面的权益保障,在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参考借鉴的同时,呼吁全社会关注,更加注重对妇女权益的全方位保护、对侵害妇女权益问题的全链条治理。

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动解决就业歧视、性骚扰等妇女权益保障的痛点、难点问题。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副厅长邱景辉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突出体现了对妇女平等就业和休息休假等劳动权益的保障。

贵州省纳雍县域内4家大型超市聘用女职工比例高达93%,存在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未按规定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女职工给付3倍工资、未在三八妇女节给女职工放假半天、违规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值夜班等行为,侵害了妇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纳雍县检察院依法向该县人社局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后,人社局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督促涉案的4家超市依法缴纳女职工社会保险共计15.6万元,并对节假日加班女职工补发工资共计7300元等。

同样作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开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平等就业”专项活动中,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北京市海淀区4家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平面设计学徒、现场代表、客服经理等工作岗位时,岗位要求中存在“男士优先”“限男性”等性别歧视性内容。针对这类问题,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监管,对网络招聘服务平台审核机制督促整改,推动溯源治理。

妇女权益保障法此次修订的一个亮点,就是对侵害妇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妇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聚焦妇女隐私权、名誉权等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这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3件涉及妇女个人信息、人格尊严、隐私保护等人身和人格权益保障。

有企业在商品详情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低俗、恶俗、媚俗用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在办理这起案件中,结合专家意见、公开听证意见依法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其下架相关产品,开展低俗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引导企业加强合规建设。

随着社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提升,企业、商场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的情况已十分普遍,公共场所隐私权益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公共安全”与“隐私权保护”如何平衡?今年2月,浙江省嘉善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中发现,作为证据移送的视听资料来源于嘉善某公司安装在女性员工更衣室内的视频监控。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线索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公司于2013年将带有储物功能的房间用作女性员工更衣室,因员工流动性较大,出于治安安全考虑,在未事先征得女性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在该更衣室角落处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事后亦未告知女性员工。2013年至今年3月近十年间,公司数百名女性员工更衣过程被摄像头拍摄记录并在公共区域显示,严重侵犯妇女隐私权。嘉善县检察院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了全过程、跟进式监督,深入推进公共场所妇女隐私权益专项保护。

针对农村产权形式和分配方式发生变化后,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权益保障方面面临的特殊困难,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相关情形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对此,最高检坚持因地制宜,指导各地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办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案件。

“公益诉讼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设计,其本身的功能定位是督促之诉、协同之诉。”邱景辉介绍,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有9件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把诉前实现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另一方面,借智借力,引入第三方监督来评估检验办案成效,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检察独特的制度优势。

准确理解适用突出办案重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并且规定对于侵犯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岳阳表示,这些列举的问题在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也存在不足之处,而各地通过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推动相关问题解决,成效显著。

李岳阳列举了此次发布的两个典型案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检察院督促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一件个案不仅解决了两名外嫁女信访30年都没有解决的问题,而且推动了区域内同类问题的治理;江西省樟树市检察院督促整治低俗广告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行政公益诉讼案中,涉及妇炎洁产品广告贬损妇女人格问题,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履行监管职责,查处涉案企业并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实现了以点带面、全面监督的效果。

法律明确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并以列举的方式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了公益诉讼的监督情形和案件范围,这在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单行法中创新了立法模式。那么在贯彻执行中如何理解和把握?

对此,邱景辉表示,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充分彰显和肯定了公益诉讼检察的改革成效和制度优势,也是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要正确认识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的重要意义。对于法律规定的五类侵害妇女权益的具体情形和兜底条款,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大众传媒贬损妇女人格等违法情形作为办案重点,加强精准监督和特别保护。

探索反家暴等新类型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

“除了法律列举的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外,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也可以纳入公益诉讼之中,比如家庭暴力。”李岳阳说,实践中,各地已经开始积极探索开展反家暴检察公益诉讼。此次发布的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有两例涉及家庭暴力,其中一例就是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针对智力残疾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医疗机构未履行发现报告义务、行政机关监管缺失等问题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宝应县检察院与县妇联联合开展“消除对妇女暴力,维护妇女权益”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她认为,通过发布反家暴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可以进一步强化检察机关开展反家暴公益诉讼的职责,同时,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针对相关部门怠于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的情形,通过督促积极履职,保障家暴受害妇女合法权益。

邱景辉表示,要充分理解适用兜底条款,围绕未依法履行反家暴职责等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积极稳妥探索开展相关领域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指导各地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激活现有的反家暴治理机制。对不履行报告、告诫、救助、保护等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职责侵害不特定多数妇女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在协作配合方面,最高检与全国妇联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对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及时开展司法救助,并衔接落实多元帮扶;及时进行心理安抚和疏导,对出现心理创伤或者精神损害的,协调实施心理治疗。双方联合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和公益诉讼法治宣传,积极营造妇女权益保障的良好法治环境。李岳阳表示,下一步,全国妇联将加强与最高检合作,不断健全保护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特别是配合最高检开展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指导地方妇联加强与检察机关合作,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报记者闫晶晶 通讯员宁中平)

(本报北京11月25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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