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更高起点上开创美好未来——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综述之二
时间:2022-09-25  作者:史兆琨 单鸽  来源:高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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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下午,在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第二单元“刑事司法制度机制的改革发展与展望”主题研讨环节,来自刑事司法领域的6位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作专题发言。

第二单元“刑事司法制度机制的改革发展与展望”主题研讨环节现场嘉宾提问互动环节。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通过远程视频形式发言。

9月24日下午4时许,围绕“刑事司法制度机制的改革发展与展望”主题,新时代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发展与展望研讨会开始了第二单元的主题研讨。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捕诉一体办案机制改革、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聚焦这些刑事司法改革关键词,与会者深入探讨改革背后的理论基础、理论创新以及实践意义。

证据为王,确保办案质效经得起检验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促使司法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是此次研讨中多位与会嘉宾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证据收集固定的规则更加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更为具体,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更加细致,非法证据排除难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司法机关办案人员更加重视收集和利用客观证据,重口供等陈旧理念在很大程度得到有效扭转,案件办理质效更有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在发言时表示。

如何更好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在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宗智看来,要严格按照证据标准认定事实。“对于不符合证据标准的案件,要切实贯彻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据标准把握上,要遵循客观事实。”

谈及加强对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多位与会者在发言时均提到,传统的侦查监督侧重于事后监督,等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再行介入,监督纠正的成本往往是巨大的。因此,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构建意义重大。

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制定出台《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确立了14项协作配合机制,并联合设立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目前,已实现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覆盖。

“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实现了监督关口前移,由事后监督纠正转向‘抓前端、治未病’,起到了防微杜渐的作用。检察机关通过介入引导取证,有助于在侦查‘黄金期’收集到关键证据,对于案件侦办发挥着重要作用,也为推动深化新型检警关系提供了基础和空间。”研讨中,几位与会嘉宾均认为,构建新型检警关系,可以强化对侦查活动监督制约,有效防止构罪即捕、带病起诉等问题。

最高检检委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研讨时表示:“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虽然各有分工,但同属‘大控方’。 深化检警相互制约的关系,核心在于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的制约上,要义在于通过捕诉互动,共同确立符合审判要求的证据标准、定罪标准、起诉标准。”

通力协作,构建新型侦诉审辩关系

以审判为中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离不开律师的深度参与。

2020年12月下旬,距离2021年元旦不到一周,最高检领导来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登门问计,与司法部、全国律协和律师代表共话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

参加上述联席会议的一位律师,也出现在了此次研讨会的会议现场,他就是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贵方。他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给我国刑事诉讼理念、诉讼机制、诉讼结构、诉讼模式都带来了重大变革,从制度规范到实施程序,内涵都很丰富,深化了法学理论和刑事司法实践探索。”

同样关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诉讼模式创新的,还有现场的观众。在提问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谢澍向苗生明进行提问:“近年来,检察机关改革举措不断推陈出新,如何确保这些举措规范化、常态化发挥作用?”在回答中,苗生明简要梳理了近年来有利于刑事司法改革举措更为规范化、常态化运行的机制。这些机制,多是集纳众智的成果。

第二单元的专题发言嘉宾有法官、检察官、公安干警、律师、学者等,他们职业不同,但都很关注刑事司法改革以及推动形成新型侦、诉、审、辩关系问题。

主旨发言以及提问环节后,与会嘉宾基本达成共识:刑事诉讼制度的有效运作,是以侦、诉、审三大诉讼职能的良性互动为基础。而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实现,也离不开控、辩双方的协作和努力。

侦、诉、审、辩各方的协作与努力,也得到了大多数现场观众的认可。其中一个关键原因,或许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刑事司法改革,无不渗透着司法公正理念和司法为民意识,符合历史规律,契合现代法治精神。

更上层楼,刑事司法改革未来可期

新时代刑事司法改革,从来都不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少年法庭,1986年长宁区检察院设置少年起诉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改革拉开序幕。”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将少年司法近四十年的成长历程娓娓道来。

党的十八大以来,少年司法取得了重大成就——体制机制改革有了重大进步,司法工作成效显著,未成年人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其中,未成年人司法有了专门的机构、组织;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司法实践探索被立法采纳;优先、特殊、双向保护原则被贯彻落实;两法修订,构建了六大保护体系和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

欣喜于制度变迁和完善,宋英辉更清醒地提出,在未成年人司法发展方面,仍需解决好诸如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司法保护如何融入其他五大保护机制问题等,司法机关任重而道远。

“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是从犯罪治理走向社会治理特别典型的领域。”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熊秋红在点评时表示,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如何加强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确实需要更多关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李玉华的目光聚焦在大有可为的涉案企业合规制度。两年间,“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如风乍起,吹活了一池春水。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走向深水区,涉及的企业、案件、地域和司法办案机关越来越多,一些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刑事诉讼法予以回应,立法作相应修改的需求愈发迫切。”李玉华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当明确:要从以自然人为中心向自然人与单位(企业)双中心转化。除此之外,立法还应考虑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与衔接问题,对涉及的附条件不起诉产生的问题进行回应。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点评时提到,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法治领域的有益探索,是预防企业犯罪和再犯的升级版。“最大的合规,还是要严格落实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却顾所来径,苍苍横翠微。“司法改革仿若一波又一波的大潮,时有潮起,时有潮落。司法机关向涛而立,有着许多可圈可点的成果。我们今天在此,追寻刑事司法发展的轨迹,对我国刑事司法的未来发展作出展望,以期刑事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惠及人民。”张建伟说。

(图片:程丁 钟心宇 张哲)

[责任编辑: 于春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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