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查清一个时间,纠正三个错误
时间:2022-08-02  作者:王玲 彭云杰 杨爽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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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玲 通讯员彭云杰 杨爽)在辽宁省沈阳市城郊地区检察院今年开展的监狱常规巡回检察期间,罪犯王某执行通知书上的几处数字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日前,经过检察监督,法院将错误认定的逮捕日期、羁押折抵刑期和刑满释放日期予以更正,王某被错算的刑期改正了。

王某因犯非法买卖、生产制毒物品罪和污染环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执行通知书认定其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212天,折抵后刑期自2021年10月13日起至2024年9月12日止。通过对王某考核卷宗进行细致审查,检察官了解到,王某于2018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2019年3月15日被监视居住,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过仔细计算后,检察官产生了疑问:“按照刑法对于刑期折抵的规定进行计算,怎么会是212天?”

为了进一步调查取证,检察官来到原审法院,调阅审查王某全部刑事案卷卷宗近30册,注意到这样一处细节:主办法官在进行法庭调查时,曾询问王某因本案何时被拘留、逮捕,王某回答其于2019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然而,刑事判决书和收监决定书中的逮捕时间却是2019年6月24日。王某的逮捕日期为何前后不一致?

办案检察官没有据此认定王某被逮捕的时间为2019年6月24日,而是深入开展调查工作,赶到当地看守所查询。民警经查询警务系统后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王某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7日被羁押于该看守所。随后,检察官在看守所档案室调取到了王某的逮捕证,逮捕证显示执行逮捕时间为2019年7月1日。

至此,检察官查清了王某被逮捕时间和全部羁押时间,共发现法律文书中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后一次逮捕时间应该由2019年6月24日更正为2019年7月1日;二是羁押时间折抵刑期应该由212天更正为202天;三是刑满释放日期应该由2024年9月12日更正为2025年9月22日。

经过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原审法院书面回复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并送达了重新制发的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将错误认定的逮捕日期、羁押折抵刑期和刑满释放日期予以更正。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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