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宣城:检察机关善用释法说理化解两代人的“烦心事”
时间:2022-04-13  作者:查丹 张传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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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棵毛竹引发7年纠纷

安徽宣城:检察机关善用释法说理化解两代人的“烦心事”

检察官赴案发地现场了解案件争点现状。

检察官与当地司法所所长一行赴案件当事人家中听取意见,释法说理,化解矛盾。

7年前,洪氏父子因自留地纠纷向镇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申请未获支持后,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未果;提起行政诉讼后,历经法院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均败诉。无奈之下,儿子洪某甲向安徽省宣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近日,这起由一块坟地、十几棵毛竹引发,困扰两代人7年的纠纷,经检察机关释法说理,最终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种在荒山的竹子被砍引发纠纷

洪某乙(洪某甲的父亲)和李某在大集体时期是宣城广德市某村同一生产队的社员。1980年左右,洪某乙在其住宅后的荒山坡上种植了一棵毛竹,毛竹后来逐渐自发成林,并延伸至李某父母的坟地边缘。李某为了防止毛竹继续蔓延至其父母坟地,于2016年砍伐了洪某乙种的十余棵毛竹,并在坟墓四周砌建了一圈挡土围墙,圈占面积约10平方米。为此,洪某乙与李某发生矛盾。在一次争执过程中,李某不慎致洪某乙受伤,双方矛盾升级。

2017年,洪某乙针对李某圈占的10平方米土地,向镇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确认申请。镇政府经调查后认为,争议地块原系集体所有的荒山,洪某乙于1979年在此荒山附近的自留地上建房后,将房屋后基土坎以上的荒山自行开垦种植蔬菜,故争议地块不属于洪某乙的自留地,决定不予确认使用权。洪某乙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获支持。

之后,洪某乙提起行政诉讼,将镇、市政府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洪某乙的诉讼请求。洪某乙于2020年去世后,洪某甲接替已故父亲,向宣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被驳回后,洪某甲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后,洪某甲于2021年11月25日,向宣城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处理并无不当,申诉人心结如何化解

经过调阅相关案卷材料,检察官认为,该案中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均程序合法,法院的诉讼判决也并无问题,但如果直接不支持洪某甲的监督申请,当事人双方的纠纷、申诉人的心结还是无法化解,案虽结却事未了。

在办理此案前期,承办检察官通过认真研究案情并多次与洪某甲电话沟通,透过行政争议的表象,抓住了当事人之间实质上存在民事纠纷的本质。

“通过查看洪某乙生前的笔录,可以看出他多次提及竹子本身不值钱,但是李某在砍伐毛竹时,没有事先告知他,让他心里一直很难接受。”承办检察官分析案情后认为,洪某乙当初向镇政府就土地使用权提出申请的目的,是双方在发生“砍竹”纠纷后报警,因洪某乙没有土地证和林权证,无法认定毛竹归其所有,故有关部门告知洪某乙,解决“砍竹”矛盾的前提是先行明确竹子所在的争议地块的使用权。继而引发了后续洪氏父子两代人耗费7年光阴深陷纠纷,几乎走完所有的诉讼程序也未能化解心结。

承办检察官决定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去实地考察案件现场的同时,也再做一次努力,从解决“砍竹”的民事争议入手,着力化解由“土地”引发的行政争议。

2022农历虎年春节刚过,为了不引起村民注意,承办检察官和当地司法所所长便装前往双方当事人所在村。

从砍竹开始,从砍竹结束

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李某,如今已七十多岁高龄,他告诉检察官,自己与洪某甲父子不仅同村而且还是远亲关系,自己也想不明白,为何双方会走到今天这一步。

而另一方当事人洪某甲,因此事奔波多年,已然把自己变成了一个“法律专家”。除了熟知相关法律法规外,对“枫桥经验”“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等政法热词十分熟悉,他向检察官倾诉了多年奔波的讼累和心中的愤懑。

承办检察官了解到,洪某乙去世后,其子女中只有洪某甲在继续坚持“打官司”。这些年来,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以及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耐心释法说理,洪某甲也意识到自己关于“争议地块为其父自留地”一说缺乏法律支持。但是如果此事没个结论就放弃,又感觉无法给逝去的父亲一个交代。特别让洪某甲想不通的是,自己开垦集体荒地,种上了毛竹,付出了劳动,几十年过去了,没有任何人有异议。别人招呼不打就可以砍伐吗?这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让他不能接受。

检察官意识到,释法说理还要回到案件的“起点”——砍竹。

“洪家在这块集体荒地上开垦种植了毛竹,法律上无法把集体的荒地确权给他,但是他付出辛苦栽种的毛竹的所有权是他的肯定没有问题。”以此为切入点,在双方均表现出和解意愿的情况下,检察官不失时机地提出了“从砍竹开始也从砍竹结束”的和解方案。

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争议地界以李某父母坟地砌院墙为界,李某在自家竹林砍伐10根毛竹还给洪某甲,双方就砍伐竹林和地界再无争议的和解协议,并签字确认。

2022年2月21日,宣城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洪某甲与李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洪某甲撤回行政诉讼监督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两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对该案终结审查。至此,该案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本报通讯员查丹 张传广)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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