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时间:2022-01-21  作者: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字体:  

由检察日报社主办的2021年度十大检察新闻、十大法律监督案例评选1月20日揭晓。“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新罪名,检察机关批捕‘辣笔小球’”等入选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2021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1.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新罪名,检察机关批捕“辣笔小球”

2.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南四湖环境公益诉讼案,环境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3.最高检首次直接立案办理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保护陈望道姓名肖像权益

4.赖小民十八大以后顶风作案致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出判处死刑公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5.“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一审开庭,河南郑州检察机关指控外逃贪官程三昌贪污300余万元

6.浙江杭州检察机关办理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7.江西南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得关键证据,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

8.最高检抗诉一起长达12年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家属最终拿到执行款

9.湖北武汉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获法院支持

10.安徽检察机关起诉全国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宣判,找人代管毒资也犯罪

1.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新罪名,检察机关批捕“辣笔小球”

2021年3月1日,江苏省南京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辣笔小球”微博博主仇子明批准逮捕。“辣笔小球”成为我国首个适用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该案被写入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2月19日,犯罪嫌疑人仇子明在新浪微博上使用其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犯罪嫌疑人仇子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英雄烈士保护法、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依法应予追诉。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子明批准逮捕。同时,在军事检察机关的支持配合下,南京检察机关决定公益诉讼立案并开展调查。

2021年4月26日,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依法对仇子明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仇子明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5月31日,法院开庭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当庭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南四湖环境公益诉讼案,环境治理取得初步成效

202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山东、江苏、河南、安徽交界处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受损问题立案,并成立专案组启动公益诉讼检察程序。这是最高检2021年立案办理的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

南四湖由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和南阳湖四个相连湖泊组成,流域面积3.17万平方公里,涉及山东、江苏、河南、安徽4省34县(市、区),湖区面积1266平方公里,是我国北方最大的淡水湖泊,同时也是京杭大运河航运交通要道,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输水干线和重要的调蓄水库,未来还将向雄安新区供水,具有重要战略地位。

为切实解决南四湖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最高检对此直接立案,并成立以副检察长张雪樵为组长、第八检察厅和相关地方检察人员参加的专案组,山东、江苏、河南、安徽等地检察机关分别设立专案分组。

专案组收集的线索主要涉及工业污染、围湖养殖污染、码头船舶污染、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受损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跨度、造成影响程度等情况,专案组对案件线索进行研判筛选,确定一般案件线索、重大案件线索和特别重大案件线索。

专案立案以来,相关地方检察机关共推动南四湖流域关闭工业企业非法设置排污口99个,处置固废、危废2.1万余吨,拆除沿湖违章建筑18处,处置沿湖生活垃圾约1970吨,治理黑臭水体461处,拆除违法养殖87处,依法关停企业63家,已取得初步成效。

3.最高检首次直接立案办理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保护陈望道姓名肖像权益

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分水塘村,因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陈望道故居而远近闻名。作为《共产党宣言》的翻译地,家喻户晓的“蘸墨吃粽子”“真理的味道非常甜”的典故便发生于此。

2021年4月,义乌市检察院在走访陈望道故居时发现,在毗邻望道故里的一家名为“道•味粽子铺”的食品商店销售标有“寻味真理 追望大道”的“望道”牌粽子、“望道”牌米粉干等食品,多次在媒体上进行宣传并远销省内外。

经与陈望道近亲属核实,检察官得知他们未曾授权相关单位、人员以陈望道肖像、“望道”名字等为商标进行注册,并用于商品生产销售等营利活动。因商标注册问题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义乌市检察院将这个线索层报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9日,最高检第八检察厅办案组成员赴浙江义乌,联合义乌市检察院实地走访调查,以拍摄照片、视频等方式固定公益受到侵害的证据。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等渠道,办案组查询到该公司注册的商标共有20个,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判例,确定了其中2个陈望道肖像图形商标和3个“望道”文字商标能够明确地指向陈望道先生,系违法商标。

2021年6月25日,最高检决定对该公司违法注册商标侵害陈望道姓名、肖像权益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直接立案,并指导浙江省三级检察院进一步细化、固定案件证据。此案是最高检直接立案办理首例英烈权益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

2021年7月6日,就审核撤销涉嫌违法商标、消除社会影响等事项,最高检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磋商并发出书面磋商函,建议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法宣告案涉商标无效。

2021年8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宣告案涉商标无效。义乌某公司负责人放弃复审,该商标宣告无效的决定正式生效。截至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涉事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决定,对公司3家销售商处责令收回并销毁“望道”商标全部产品,收缴5000余套“望道”产品外包装盒。同时加大对红色教育基地及周边市场巡查力度,并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开展自查自纠,严禁将英烈姓名、肖像用于或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

4.赖小民十八大以后顶风作案致重大损失,检察机关提出判处死刑公诉意见被法院采纳

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

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赖小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时认为:赖小民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擅权妄为、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生活奢靡,甘于被“围猎”,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并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且毫无顾忌、不知敬畏、变本加厉,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群众反映特别强烈、腐败问题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2019年2月,最高检发布消息:赖小民涉嫌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赖小民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检察机关提出判处死刑的公诉意见,法院判决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法院判决,对赖小民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贪污所得财物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被告人赖小民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其中1.04亿余元属于犯罪未遂。赖小民还伙同特定关系人侵吞、套取单位公共资金共计人民币2513万余元。赖小民在与妻子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育有子女。检察机关认为,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

一审宣判后,赖小民提出上诉。2021年1月2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对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赖小民执行了死刑。

5.“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一审开庭,河南郑州检察机关指控外逃贪官程三昌贪污300余万元

2021年12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缺席审理了“百名红通”人员河南省漯河市委原书记、豫港(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贪污一案。

郑州市检察院指控:2000年12月7日至2000年12月15日,被告人程三昌利用担任豫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在新西兰设立分公司为由,先后三次指使财务人员将公款转入其名下支票账户及其在新西兰开设的个人账户,非法占有公款港元、新西兰元、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308.88万余元。程三昌于2001年2月7日逃往国外。2002年2月8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报。

郑州市检察院提请适用缺席审判程序,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程三昌后,程三昌未按要求到案。程三昌的近亲属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控辩双方分别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程三昌的近亲属委托辩护人代其宣读了最后意见。这是我国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第一起外逃被告人贪污案。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设“缺席审判程序”专章,对缺席审判案件的范围、程序以及被告人权利保障等作出系统规定。缺席审判成为继2012年刑诉法修订增设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又一有力法律武器。程三昌案也成为党的十九大以来追逃追赃和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案件。

2022年1月17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程三昌贪污一案,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追缴程三昌贪污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返还。

6.浙江杭州检察机关办理全国首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1年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此前,检察机关就该案提出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该公司均无异议,已针对存在问题全面开展整改。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近年来,杭州市余杭区发生的几起违法犯罪案件反映出某知名短视频公司在开发运营App的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的有效明示同意,便允许注册儿童账户并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并向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指导下,浙江省检察院成立由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未检干警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全面梳理分析该公司App存在的问题,走访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互联网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在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以此案作为突破口,积极稳妥开展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完善行业规则,承担好社会责任,切实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

浙江省检察院指定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办理此案,经诉前公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利用App侵害儿童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将款项交至相关儿童保护公益组织,专门用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事项。

2021年2月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该公司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积极推动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促进和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表示感谢。在法庭组织下,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与该公司就前期达成的和解协议进一步确认,形成了调解协议。2月9日,依照公益诉讼法定程序,法院进行了公告。

7.江西南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得关键证据,劳荣枝一审被判死刑

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1年9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劳荣枝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996年起,法子英伙同女友劳荣枝在南昌、温州、合肥等地实施犯罪,劳荣枝用色相勾引看上去家庭殷实的男子,将其骗至出租屋后,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前后残忍杀害了7人。

1999年12月28日,法子英被执行枪决,而劳荣枝自此逃亡。直至2019年11月28日,福建厦门警方将其抓获,经DNA比对,确认其逃犯身份,12月5日,厦门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劳荣枝。2019年12月12日,南昌市检察院对该案提前介入,12月17日,劳荣枝被南昌市检察院批捕。

2020年8月31日,南昌市检察院依法对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法律不会忘记任何一位受害者,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犯罪人!”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劳荣枝案,南昌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指控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三项罪名。

庭审中,南昌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劳荣枝涉四起犯罪事实,分别是: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温州市、江苏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与法子英共同实施故意杀人、绑架及抢劫犯罪。其中,在江苏省常州市的犯罪事实为检察机关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阶段发现的原侦查机关未认定的犯罪事实,这起事实的被害人刘某也是系列案中唯一的幸存者。作为亲身经历案件发生经过的被害人,刘某是关键证人。南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得关键证据。

8.最高检抗诉一起长达12年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家属最终拿到执行款

从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检察机关抗诉,直至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张五厘米宽的小纸条所引发的诉讼,耗时十二年之久。2021年8月,当事人的家人拿到了执行款。

魏正义生前是河南省新密市的一名企业家。2004年至2005年,魏正义先后4次共借给当地一家耐火材料公司实际经营者王彩虹(化名)140万元,王彩虹给魏正义打了4张借条。2006年6月底,魏正义向王彩虹催要借款未果。2006年7月31日,魏正义突发疾病去世。

魏正义去世后,他的家人多次向王彩虹催讨借款。2007年上半年,王彩虹却拿出一张纸条,说她已在魏正义生前还清了140万元欠款。魏正义家人对此不认可,沟通无果后,2007年6月5日,魏正义家人将王彩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彩虹偿还140万元借款及利息。

字据的真伪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历经4次鉴定,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认为,仅凭“魏正义”签名真实,也可以认定证据的真实性,案件相关事实已经查证属实。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所提出的140万元已经还清的辩解,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魏正义家人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河南省检察院对全案证据进行了仔细分析,认为终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认为,字据系孤证,且存在多处瑕疵;王彩虹所称以承兑汇票贴息兑付方式还款100万元的事实,无法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以字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证明力明显不足,遂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终,最高法经审理后认定,王彩虹并未清偿140万元借款。2019年3月25日,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王彩虹应向魏正义家人支付140万元及相应利息。

通过成功抗诉,检察机关传递了这样的理念:民事审判不应被鉴定意见带偏,陷入“唯鉴是举”的错误思维。

9.湖北武汉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百名红通”人员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获法院支持

2021年11月1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百名红通”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渔场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徐进受贿所得的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轿车。

湖北省检察院于2011年11月2日对此案立案侦查。2012年5月9日,湖北省检察院对徐进决定逮捕。经湖北省检察院依法指定,此案由武汉市检察院侦查终结。

2019年5月27日,武汉市检察院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没收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申请。2021年8月20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徐进贪污、受贿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武汉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申请。

武汉市检察院申请书载明:2006年至2007年,徐进与他人合谋骗取国有资金人民币1.9793亿元,用于支付他人实际控制公司获取的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2006年10月至2011年5月,徐进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其中部分款项用于购买8套房产、3个车位及1辆奥迪车。徐进于2011年5月19日逃匿境外,2011年12月23日被上网追逃。2012年7月5日,国际刑警组织对徐进发布红色通报。徐进至今逃匿不到案。武汉市检察院遂依法向武汉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请没收因犯罪嫌疑人徐进贪污国有资金获取的780.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徐进受贿所得的上述房产、车位及车辆。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申请全部予以支持。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有效切断了外逃人员经济来源,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极大震慑了潜在的外逃人员以及仍在外隐匿的腐败分子,充分展示了我国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反腐败国际责任的担当,以及反腐败追逃追赃所秉持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10.安徽检察机关起诉全国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宣判,找人代管毒资也犯罪

2021年7月13日,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费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洗钱一案,经蜀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后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程某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安徽省检察机关起诉并获判决的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也是全国首例。

据蜀山区检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费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由费某用一条金项链典当获取6500元贩毒本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间,经费某联系向两名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11次,总计重约6克。

被告人费某在伙同王某某、杨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均是通过微信收取毒资。费某为掩饰资金来源及性质,就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帮其代为保管毒资,并采取“小额多笔”的方式转回。自 2021年5月8日开始,费某先后4次在收取毒资后,随即通过微信转给程某某共计6800元,并删除相关收款、转账记录。程某某在明知费某所转的资金系贩毒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为保管,并按费某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又分成多笔转回给费某。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应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追究费某的刑事责任,且费某系累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应以洗钱罪追究程某某的刑事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费某、程某某两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两名被告人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

(文稿统筹:徐日丹 史兆琨 孙风娟 闫晶晶 刘亭亭 单鸽)

[责任编辑: 王跃]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