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第8个国家宪法日专题报道|办案保障权利 执法同时普法
时间:2021-12-0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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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2·4第8个国家宪法日专题报道

办案保障权利 执法同时普法

立足监督办案 咬定青山不放松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十佳公诉人 王勇

11月初,我院收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对黄某、许某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裁定书,维持黄某无期徒刑、许某(女)有期徒刑十年的一审判决。至此,这项持续了四年的监督工作落下帷幕。四年间,我从公诉一处、二处的负责人,到公诉二处处长,再到检察四部主任,最后成为分管领导,职务发生了4次变化,但对此案锲而不舍的监督没有因为职务、工作的变化而停顿。

自徐某2017年7月来控申窗口申诉起,这个案件就成为我的心头事。徐某自述2014年被人捅成重伤,同时另有一人被捅死,但司法机关仅处理了直接致伤者王某,对幕后主谋未予追究责任。

我调取了原案的起诉书、审查报告和判决书,发现该案是由黄某、许某组织十几人讨要赌场高利贷引发的。在暴力追讨非法债务过程中,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案件为何只追究直接实施者王某的刑事责任,未追究纠集众人暴力讨债的黄某、许某的责任?我不禁心生疑虑。经进一步查阅内卷和其他证据材料发现,当时的办案人员关注到了这个细节,还组织过专题讨论。当时认为黄某、许某的行为属于纠集多人去讨债,而并非斗殴,且现场的红缨枪等器具是否为黄某等人带来,在证据上存在矛盾。最终,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没有采取追捕、追诉等法律监督措施。

“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本身没有问题,但这些证据细节的矛盾真的导致事实存疑了吗?组织者难道不该承担责任?我再次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最终一致认定黄某、许某二人直接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我们向公安机关书面移送黄某、许某两人犯罪线索,并撰写了23页的分析报告作为释法说理的附件。报告不仅阐明了两人涉嫌犯罪的依据和理由,同时也对下一步需要开展的侦查工作列出清单。

同年4月、11月,我们又先后两次将案件线索移送市扫黑办。其间,还让基层院再次移送线索给办案单位,但既无回函,也无进展。2019年1月,我们再次发函指出问题,并赴苏州市公安局相关业务支队通报,当面指出基层单位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建议更换办案主体。2019年2月,黄某、许某二人被抓获归案。我们对两人审查起诉,提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年的量刑建议。起初,本想通过再次审讯两人厘清案件幕后因素,但两人都拒不认罪,我们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彼时,许某采用怀孕的方式逃避羁押,一直在取保候审。最终,通过询问证人、电子勘验等方式,背后真相浮出水面,我们还成功发现一名民警的渎职行为及关联人员的包庇行为。之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许某有期徒刑十年。今年11月,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关联的渎职案件和妨害司法案件都进入诉讼程序。

回顾本案,我想之所以一波三折,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的法律监督还不够到位,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业务能力还存在短板。为此,已是分管领导的我,组织全市刑检部门开展对多个类似案件的公开检视活动。而当年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部门负责人也认真检视了自己在业务能力、责任担当和监督意识等方面的不足,找到病灶,并对症下药。

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精准开展法律监督。通过这个案件的办理,我深刻体会到,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不达目的绝不收兵。咬定青山不放松,就能够监督到位,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增进司法公信。

求极致办好民生“小案”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全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人才库成员 徐松

黑龙江省检察院在齐齐哈尔市就马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一案召开听证会

今年6月,我带队赴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主持召开马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监督一案的听证会。听证过程中,我组织各方当事人,围绕李某在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杨某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请3名听证员当场发表听证意见。

听证员表示,原审法院判决诉争借款属李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应当启动监督程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我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细致审查,准备对该案提出抗诉。在分析本案中李某与马某离婚协议后,我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为不能得出李某、马某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结论,如果认定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既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立法目的,又违背婚姻法平等保护夫妻合法权益的宗旨。另外,通过分析论证,我发现李某、马某收入稳定,李某向杨某借款20余万元用于家庭生活不合常理,且杨某在诉前从未告知过马某案涉借款事实,亦未向马某催要过欠款,杨某借予李某的借款不应认定为李某、马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听证会后,检察机关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9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完全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马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

身边的小案最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小案”内也包含着“大政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深刻指出:“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义是最强的力量。”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发生在群众身边,常见多发,对涉案人及其家庭来说都是“天大的案件”,只有办好这些民生“小案”,才是落实好司法工作人民性的根本举措。

做大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就要推动解决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我以求极致的心态去办理每一件案件。

(本报记者韩兵整理)

从贮灰场到生态主题花园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全国模范检察官,全国先进工作者 白静

2020年,白静与同事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污水处理厂对相关公益损害问题进行调查。

最近,我与同事一起对办理过的一件公益诉讼案件进行跟进监督,对环境修复效果进行最终检验。村民说,“以前路过这片灰场我们躲都躲不及,现在这里成了公园,干干净净、清清爽爽,成了我们散步的好去处”。我想,这是对公益诉讼办案效果的最高评价和最好检验。

事情还得从2020年办理的这起公益诉讼案件说起。年初,我们发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某电厂的贮灰场一直在露天作业,造成扬尘污染。该电厂作为当地工业产值最高的电力能源企业,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在调查中,附近村民向我们反映,这个贮灰场已形成近10年,大风天,贮灰场的扬尘乍看就像起了雾,给村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作为一名公益诉讼检察官,我想,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尽快让这片困扰周围群众的“污染源”消失。

我们及时启动了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经过鉴定并通过媒体发出诉前公告。没两天,该电厂主动联系检察院,表示愿意承担环境治理责任,决定重新选址,建设符合环保条件的贮灰场。

按照该电厂的最初设计,为节约治理成本,拟对现有灰场进行简单覆土、撒草籽抑制扬尘。我们认为,无论是从对周围村民的“生态补偿”角度,还是从整体环境景观改造角度,以及综合利用方面,都应该对这个存续近10年的灰场进行一次“变废为宝”的彻底性改造。

为此,我们多次从法律监督、环境保护角度与电厂负责人进行磋商。经过再三沟通,电厂负责人作出了承诺,表示会想尽办法筹措资金,将现有灰场改造成生态主题公园。

为实现“办理一起案件,解决一类问题”的效果,在评估整改时,我们牵头在该电厂召开了现场会,邀请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与呼和浩特地区另外4家电厂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积极关注电厂环境治理工作,以实际整改效果警示其他电厂。其中一位电厂负责人的话让我印象深刻,他说:“这个现场会是一堂生动深刻的公益诉讼法治课,是一场生态环境治理的总结会,也是检察机关推动国有企业配置环保设施、落实环保制度、承担环保责任的推进会,对我们电厂有很大的启发。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承担环保责任,不断提升电厂的环保水平。”

整个案件虽然历时一年多,但办案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以及收获了各方肯定,让我们公益诉讼办案团队再一次强烈感受到,公益诉讼检察是一项崇高的政治责任,也是一项美好的公益使命。案件办理得到呼和浩特市政府的高度评价。截至目前,呼和浩特地区已有三家电厂主动投资治理“贮灰场”扬尘污染问题。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再一次明确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作为公益检察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公益损害问题,以法治手段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我们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民司法的具体实践。

昔日让人望而却步的贮灰场,变成如今干净整洁的生态主题公园。放眼望去,生态主题公园在冬天的萧瑟里依然蕴藏着勃勃生机。

(本报记者沈静芳整理)

从45名购房者提起的144件行政诉讼说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六检察部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李显辉

2019年,我从刑事检察转向行政检察工作,碰到了一起难啃的“硬骨头”案件。

这是因拆除违法建筑而引发的系列案件,是一起牵涉45个家庭、历经10余年维权、影响三代人生活的矛盾纠纷。购房者认为限期拆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2018年10月,他们提起了144件行政诉讼。

从在卷证据看,镇政府的强拆行为并无不当。可为什么申请人经过了三级法院的一致裁判,却始终没有放弃维权呢?我一个个拨通了申请人的电话详细了解情况。由于案子的申请人多为山西某企业职工,但涉案违建房却在北京,考虑到他们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便进京的特殊情况,我和办案组决定到山西“上门服务”。

经过调查,我们认为,申请人作为房屋的实际购买者和使用人,受到强拆行为的实际影响,理应享有知情权和申辩权。据此,镇政府的强拆行为违反了公平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亦属不当。显然,从法律上看,应当对本案提请抗诉。但是,对涉众型案件抗诉,会达到怎样的效果,这是作出司法决定前应当认真思考、准确评估的。而且,一旦被曲解或误读,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还将损害司法公信力。

从申请人权利受损看,直接原因是“拆违”,但根本原因是“违建”;从权利救济看,“拆违”的行政诉讼并不能使申请人获得行政赔偿,而通过“违建”买卖合同的民事救济,则更有助于申请人的权益维护。为此,我们决定通过促进“违建”民事争议的和解,推动“拆违”行政争议的一揽子化解。

我们先后拨打和接听电话300余次、微信交流近3000条,通过“以心换心”、打开了僵局,我们办案组根据申请人复杂多样的诉求,以及疫情期间来北京的困难情况,两次赶赴山西进行财产损失数额确认。申请人对我们的态度,从对立转变为对话,关注点也从“拆违者”(镇政府)向“违建者”(涉事企业)转变。在赔偿问题上,从北京一套房,向“违建”买卖的责任承担转变。正如申请人所说,“虽然没有达到预期,但很有尊严地解决了问题,了却了多年的心病”。

经过9轮磋商,申请人与涉案企业达成和解协议,落实和解资金2044.5万元。检察机关的所作所为,给申请人解了忧,为政府解了围,替企业解了套,实现了案结事了政和。

通过履职办案,我深深体会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初心使命,更应成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自觉和担当。

(本报记者简洁整理)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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