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拖了3年的房屋产权证终于办好了
时间:2021-10-25  作者:刘立新 牛凌云 杨黎明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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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牛凌云 杨黎明)“多亏检察院的监督,拖了3年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终于拿到了,法院还退还了我4175元的案件诉讼费用。”日前,河南省唐河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收到了一封感谢信,信里如是说。

这事还得从头说起。2018年3月,唐河县昝岗乡某村村民葛民以47万元价格购买梅某、常某(系夫妻,已离婚,约定房产归梅某所有)二人位于唐河县城的一处共有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葛民支付了房款,卖方梅某、常某也按期交付了钥匙,双方约定同年8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可是,等到了11月,梅某还没有按照约定办理过户手续,买卖双方发生纠纷。

2019年1月,葛民向唐河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及承诺协议真实有效,判决梅某、常某协助办理涉案房产过户产权登记,但二人拒不履行判决。

2019年7月,葛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但是,到了今年1月,仍然执行无果。

今年1月,远在广东打工的葛民再次返乡,在多次催促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向唐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经审查后,唐河县检察院决定立案,并于1月27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加快执行力度。

检察建议发出后,唐河县检察院通过持续跟进监督,积极与法院、房产管理部门协调,向被执行方释法说理,并与葛民多次电话联系,最终使梅某、常某提前还清涉案房产按揭贷款,协助葛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月19日,葛民请假回来,办案检察官协助其办理了涉案房产过户登记。4月25日。葛民顺利拿到了不动产权证书。

与此同时,办案检察官还发现,在葛民缴纳的8350元案件受理费用中,法院决定减半收取,即法院应当退还葛民4175元费用,但法院至今没有退还。唐河县检察院依法于今年5月14日向唐河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退还葛民4175元诉讼费用。

今年6月22日,唐河县法院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决定退还葛民的案件受理费的一半即4175元。

鉴于葛民在广东打工,不方便回来领取该钱款,今年7月16日,法院将4175元费用退还到葛民的银行账户中。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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