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强化新时代法律监督|浙江余姚:对一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时间:2021-10-18  作者:蔡俊杰 周幼冲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明知租客非法排污 房东帮忙连带担责

浙江余姚:对一污染环境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本报讯(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周幼冲)因为租客污染环境的行为,房东不仅被追究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近日,由浙江省余姚市检察院起诉的田某、汪某、傅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田某、汪某、傅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判令三名被告人连带承担生态损害赔偿4万余元。

2020年6月初,田某、汪某找到傅某,希望租用傅某屋后闲置的钢棚用以加工不锈钢软管。傅某想到每个月能收取上千元房租,便欣然答应。田某告诉傅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出租房内缺少排水设施,傅某便根据田某的要求在钢棚内挖掘了一条直通屋外的排水沟。

随后,田某、汪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开始了不锈钢软管加工。加工过程中,整个钢棚都弥漫着刺鼻的药水味,加工产生的废水被直接倾倒在地面,顺着排水沟直接排至屋外,既污染了周边农田,也严重影响了邻居们的生活。2020年7月初,环保执法人员查获了上述加工点。经鉴定,田某、汪某排放的废水中,总铬含量超标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余姚市检察院同步开展了公益诉讼调查。调查发现,傅某对加工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心知肚明,甚至脏乱的环境对傅某的生活也造成了较大困扰。但因为房租可观,傅某并未阻止田某、汪某,更是在田某的要求下,挖掘排水沟帮助田某、汪某直排废水。根据民法典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傅某应当对田某、汪某的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今年7月,余姚市检察院以田某、汪某、傅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对三人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三人连带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检察机关的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判决后,傅某主动缴纳了全部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我以为自己只是收取房租,租客做了什么都和我没关系。如果知道要承担这么严重的后果,我肯定不会出租房子。”傅某追悔莫及。

[责任编辑: 佟海晴]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