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记|申请人的房产保住了
时间:2021-10-13  作者: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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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房子不知为何被拍卖

2020年8月的一天,我和同事去法院执行局查阅卷宗,遇到刘某某在反映一起执行案件问题,说自己的房子不知为什么被法院拍卖。这起案件引起了我的注意。在向法院执行人员询问情况后得知,刘某某是因帮别人抵押贷款,法院判决他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后把他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偿还借款。

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刘某某是否知晓抵押义务?为什么财产被执行时才来反映问题?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调阅了陈某与王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卷宗,并给刘某某留下办公室电话,告诉他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请民事监督。

几天后,刘某某到检察机关反映陈某虚假诉讼的事情,请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结合刘某某反映的情况,我和同事仔细审阅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原审卷宗材料。原来,王某某与刘某某共同经营一家机械公司。2014年6月,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王某某经员工介绍向陈某借钱,并签订了制式借款合同,约定一个月还款,并将两台装载机存放在陈某指定场所作抵押。一个月后,王某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刘某某为上述借款出具了一份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以自有房屋为王某某借款提供了担保。

2015年10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某某已还款1万元,尚欠28万元为由,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某、刘某某给付剩余借款本金28万元及逾期利息,并出示了借条、借款合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ATM机交易清单以及证人证言。当时,王某某因被人追债未出庭应诉,刘某某出庭后主张,实际借了18万元,但因其未经手办理具体事项,对此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最终,原审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偿还陈某借款28万元,刘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调查核实查清还款数额

案件判决后即进入执行程序,刘某某直到房屋被拍卖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遂到法院执行局反映情况,还曾与王某某一起到公安机关控告陈某隐瞒还款事实及虚假诉讼。公安机关对陈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做了笔录。

经过调阅公安机关侦查笔录,我们发现双方对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还款数额争议较大。借贷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往来往往比较频繁,究竟哪一笔交易才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以及其证明力的大小等,都需要通过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评估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否足以支撑其主张。我们结合原审卷宗和公安机关侦查询问笔录,把双方当事人举证的所有证据都列出清单,从证据内容、证明事项以及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三个方面仔细核对每一个证据和每一笔交易明细。

关于借款数额,陈某主张借款共计29万元,其中15万元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14万元系现金支付。对于15万元转账借款,双方无争议,可以认定。而对于14万元现金借款,却未有有力证据证实。此外,刘某某在庭审中陈述,涉案借款中有陈某朋友周某当场给付的3万元现金。该事实属于当事人对自己不利事实的自认,应当予以认定。

综上,虽然借款合同载明的借款数额为29万元,但有证据证实的实际出借数额应当为18万元。

关于还款数额,王某某向法院执行部门和侦查机关提供了银行转账交易回单复印件5份,证实王某某分5次向周某账户转账6万元,经过与银行交易明细比对也能够证实此事实。另外,王某某还提到抵押在陈某处的两台装载机被陈某出售,所得钱款也在陈某那里,应当从借款数额中扣除。

还款28万元改为1.5万元

2020年11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了整体了解后,我打电话给陈某,让其到检察机关接受询问。

与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样,陈某仍然主张借款数额为29万元,但认可王某某已经偿还6万元,称原审起诉时,只知道王某某转给其朋友周某1万元,另5万元周某未告知,所以当时未扣除。关于王某某抵押的两台装载机,陈某称2015年、2016年秋天前后,将其卖给河北一个客户,得款10.5万元,但未将此事告知法院。

案件事实和证据基本明了,陈某隐瞒王某某已偿还部分借款以及出售王某某抵押的装载机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致使法院拍卖担保人刘某某的房屋,损害了刘某某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11月10日,我们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1年9月23日,由我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的陈某诉王某某、刘某某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再审后,王某某、刘某某的还款责任由28万元改判为1.5万元,刘某某险些被拍卖的房产保住了,陈某也因虚假陈述被法院处以罚款2万元。

(讲述人:山东省莱州市检察院王春水 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于珍/整理)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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