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检法合力解决股权代持纠纷
时间:2021-10-13  作者:范跃红 傅东红 方利利 赵晴宇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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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出资成为股东后,麻烦来了……

纠纷化解的那一刻,杭州市民石女士心中的石头终于落了地。近日,经过杭州市两级检察机关与两级法院的合力联动、多方发力,一场历时十余年、因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股权代持引发纠纷

2006年1月,由赵达实际出资268万元后,陈美珍登记成为了A公司的一名股东。虽然零出资,但陈美珍认为,A公司需要用到自己的资历,这些股份便是赠送她的干股。2006年7月,通过增资,赵达也登记成为A公司股东。此后,二人就陈美珍名下股权是否系为赵达代持争议不断。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2015年,再审法院认定陈美珍名下股权系为赵达代持股权。

诉讼期间,A公司于2014年将整体股权转让,陈美珍和赵达均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了字。后陈美珍收到168万元股权转让款。收到钱后,陈美珍直接把钱转给了女儿石女士。

收到股权确认纠纷再审判决后,赵达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将陈美珍诉至杭州市上城区法院,主张陈美珍私自转让了代持的股份,应赔偿其相应损失,包括268万元股权出资款及陈美珍已收到的168万元股权转让款的相应利息。陈美珍未到庭应诉。

上城区法院认为,根据陈美珍与赵达股权确认纠纷的生效判决,赵达系陈美珍名下股份的实际出资人,该部分股权归属于赵达,陈美珍控制并处分上述股权的行为属侵权行为。2015年11月,上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美珍赔偿股权出资款268万元,并承担其占有168万元股权转让款期间的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赵达申请强制执行。因该判决系公告送达,陈美珍直至2017年才发现自己成了“老赖”。随后,陈美珍向上城区法院申请再审。2017年7月,法院以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为由驳回申请。2021年1月,陈美珍向上城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法院送达违法致使其未能参加诉讼,判决认定其侵害赵达股权并按出资额268万元计算财产损失存在错误。经审查,上城区检察院提请杭州市检察院抗诉。

检察监督找到症结

杭州市检察院办案组认为,双方之间的股权确认纠纷已有生效判决,虽然陈美珍坚持认为其名下股权系公司基于其资历所赠送的干股,并非代持,但鉴于陈美珍未实际出资,且双方缺乏赠送干股的意思表示,检察机关认同法院的前案判决。然而,陈美珍转让股权系公司所有股东整体出让公司股权的组成部分,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赵达也是在册股东,赵达对转让知情且无异议,陈美珍持有及转让股权的行为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陈美珍仅负有向隐名股东赵达交付168万元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而且新证据表明,转让时公司股权价值贬损严重,陈美珍名下股权已不值268万元,法院判决陈美珍按出资额赔偿赵达显然属于不当。

此外,办案组认为,法院在同时期关联案件文书能够送达陈美珍的情况下,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导致陈美珍未能参加诉讼,剥夺了陈美珍的应诉抗辩权,程序亦存在瑕疵。据此,杭州市检察院于2021年6月向杭州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审查案件过程中,办案组还了解到,该案判决虽于2015年年底生效,但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案件仍处于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赵达依据判决不断催促强制执行,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开展缓慢、不到位,以执行不力四处信访;陈美珍坚持认为自己不需要向赵达承担赔偿责任,以法院判决不公进行信访、申请监督。

同时,陈美珍认为,自己现有经济来源仅为退休工资,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院对自己无计可施,对收到股权转让款的女儿石女士更无可奈何。正是因为怀有这种侥幸心态,陈美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

检法联手合力破局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执行法院向检察机关表示赵达愿意以检察机关提出的168万元股权转让款为基础进行调解,希望法检两部门合力化解双方矛盾,推动解决执行难题。

检察机关分析认为,调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减少讼累,优化诉源治理,抗诉之余应当继续推进调处。而该案能否成功调处的关键在于实际占有股权转让款的石女士的态度。于是,检察机关决定通过检察长接访的方式疏解石女士心中积怨,争取其直接作为还款人参与调处。

7月16日,杭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海鹰接访了石女士。“昨天夜里我妈妈突然发生了车祸,现在还在重症监护室。这几年来,家庭连遭变故,我自己经济情况也一般,实在是无力支撑了啊!”石女士略带哽咽地说。

“你坐下来慢慢讲,要相信法律,充分理解、尊重法院的生效判决。我们的目标是要走出困局,解决问题。让关系走向弥合,而不是分裂。今天我们要尊重事实,把落脚点放到双方调解上来。一起想办法把这个矛盾解决掉,好不好?”陈海鹰耐心地说道。

经过陈海鹰释法说理,石女士同意接受调处。

为持续推进这起民事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检察机关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接触。办案组向石女士释明,虽然她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但其母亲陈美珍将168万元股权转让款交给她无非三种理由:代为保管、代为理财、赠与,对于前两种理由赵达有权行使代位权,要求石女士返还,如系赠与,赵达可以行使撤销权。无论何种方式,如该案调解不成,石女士都无法免除返还义务,只是徒增讼累。破除了案件执行与自己无关的错误认知后,石女士同意直接作为还款义务人参与调解,代其母退还股权转让款。

以此为基点,检察机关再次联系赵达,赵达也同意在陈美珍一方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前提下,体谅陈美珍的家庭困难,大幅下调返还金额。

7月28日,经杭州市中级法院主持,最终双方就股权转让款返还金额、返还时间、诉讼成本负担等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方式了结了双方十余年来的所有争议。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傅东红 方利利 赵晴宇)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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