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淮安区:办理一起“职业讨债人”诈骗案 被告人获刑四年并退赔经济损失
时间:2021-09-28  作者:卢志坚 杨加友 高峰 朱亮  来源:检察日报
【字体:  

为拿回货款,公司老板委托“职业讨债人”进行讨债,谁知“职业讨债人”借此精心策划,为己牟利——

讨回的钱款进了他的腰包

检察官到被害单位进行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或个人之间拖欠、逃避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可是有些人认为走司法程序太繁琐,即便胜诉也可能会面对“执行难”的问题,于是便投机取巧雇用“职业讨债人”进行追债。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职业讨债人”诈骗案。6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讨债人已被判刑,损失也追了回来,我心里轻松多了,现在就想尽心尽力把公司经营好。”9月3日,开成隆公司负责人对回访的检察官笑着说道。

债权人找到了“职业讨债人”

钟某某是昆山技力程公司的老板,淮安的开成隆公司欠了他们77万元的货款,钟某某曾多次派业务人员到开成隆公司讨债,可是业务人员每一次都空手而归,有时还被拒之门外。

为了早日拿到钱款,2014年底,钟某某到昆山市法院起诉开成隆公司。后因技力程公司未及时提交诉讼费,这起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

上门讨债要不到钱,走诉讼程序又太繁琐,钟某某为此感到非常苦恼,正当他一筹莫展的时候,一名业务员告诉钟某某,自己在淮安认识一个“职业讨债人”,此人在当地颇有威名,找他帮着讨债说不定能拿到钱。走投无路的钟某某觉得这不失为一个好主意。

2015年1月,钟某某和业务员来到淮安,见到了“职业讨债人”丁某某。丁某某声称自己供职于一家专业的“讨债公司”,做了很多单大业务,只要钟某某全权委托给他,催讨这点账目完全没问题。

看着信心满满的“职业讨债人”,钟某某觉得可以试一试。2015年1月,双方签订书面协议,由钟某某的技力程公司委托丁某某索要开成隆公司欠下的77万元货款,委托期限从2015年2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债务人还款6万元、抵押一辆车

2015年2月的一天,丁某某带了一群人来到了开成隆公司,找到该公司老板祝某某,称自己受技力程公司的全权委托追讨该公司77万元的货款。祝某某查看了授权委托书,并在现场通过电话进行了确认,最终对丁某某代为讨债的行为表示了认可。

之后,丁某某每天带着一帮人坐在开成隆公司里,声称拿不到钱就不走。不堪其扰的祝某某决定先还上一部分钱。可当祝某某准备将钱款打入技力程公司账户的时候,却遭到丁某某的阻拦。丁某某称自己和技力程公司已谈好条件,先期款项作为讨债提成支付给他。祝某某没有怀疑,将6万元钱款支付给了丁某某。收到钱后,丁某某将盖有技力程公司印章的收据交给祝某某。

到了2015年7月,虽然已经过了“讨债”委托期限,可丁某某依然赖在开成隆公司讨债。为了摆脱丁某某的纠缠,祝某某让丁某某询问技力程公司,能不能用公司的一辆小轿车抵账40万元。

很快,就等到了答复。丁某某称技力程公司同意用小轿车抵账,并将一份“授权书”交给了开成隆公司。授权书内容为技力程公司同意将小轿车抵账40万元并过户到丁某某名下,上面有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开成隆公司没有怀疑,很快就将这辆小轿车过户到丁某某的名下,拿到车后的丁某某便不再去该公司讨债了。

印章和签名都是假的

然而到了2016年3月,开成隆公司突然收到昆山市法院的传票,原告是技力程公司。庭审中,开成隆公司对77万元的债务表示认可,但是提出应当扣除46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然而技力程公司看到收据、授权书后,却全部予以否认,称所有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名都是伪造的。

经鉴定,法院认定开成隆公司提供的证据中的技力程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均与检材不一致,因此对收据和授权书的效力不予认可。

2017年4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开成隆公司需支付原告技力程公司货款77万元及利息。输掉官司的开成隆公司赶紧联系“职业讨债人”丁某某,要求其归还钱款和小轿车。可丁某某认为6万元是自己讨债的“佣金”,至于车辆抵押40万元债务的事情,丁某某称得到了技力程公司的授权。

2017年5月,开成隆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丁某某的刑事责任。2018年1月,公安机关将丁某某抓获。由于抵押的小轿车已经被丁某某卖掉,未追查到车辆信息,同时丁某某诈骗的主观故意方面证据不足,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丁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进行补充侦查。

“职业讨债人”最终获刑

随着时间的推移,开成隆公司的运营逐渐有了起色。2020年5月,开成隆公司主动偿还了技力程公司的货款77万元和利息。

2021年3月,公安机关通过车辆行驶轨迹及保险和年检手续,查找到开成隆公司被骗的小轿车。经鉴定,车辆价值为25万元。随后,该车被发还被害单位。涉案车辆追回后,淮安区检察院立即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对取证方向进行会商,共同确定补证工作的重点。

3月,丁某某再次被抓获归案。在详实的证据面前,丁某某终于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丁某某曾因抢劫犯罪被判入狱,2011年刑满释放。出狱后,他一直没有正当工作,靠着给别人讨债为业。在帮助技力程公司讨债的过程中,丁某某发现当时开成隆公司濒临破产,便决定乘机捞一把,于是伪造技力程公司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骗取了6万元和小轿车一辆。6月28日,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丁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涉案公司为化名)

(本报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杨加友 高峰 朱亮)

[责任编辑: 朱玲]
检察日报数字报 | 正义网 |
Copyrights©最高人民检察院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