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柯桥区:“三字诀”打造民事类案监督新高地
时间:2021-09-15  作者:范跃红 王菁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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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虞建成(中)与助理询问证人

检察官前往当地出入境管理大队调查取证

“智”字引领——发挥检察干警智慧,借力智能化技术,借助律师等“智囊团”力量,实现线索来源多元化;

“准”字贯穿——始终将精准化的要求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把握好类案标准、基本证据、法律适用三个方面的精准度,力促检察建议内容精准化;

“实”字托底——依靠实实在在的数据分析、整改建议、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成果实效化。

“2018年以来,先后办理类案监督案件15批次,拓展了监督渠道,提升了监督质效,相关做法受到最高检的肯定,并以简报形式向全国民事检察部门转发。”这是记者近日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了解到的信息。

作为一个基层检察院,柯桥区检察院的民事类案监督工作可圈可点。他们的秘诀是什么?该院检察长钱昌夫概括为“智、准、实”三字诀。即在开展类案监督中,坚持以“智”字引领,发挥检察干警智慧,借力智能化技术,借助律师等“智囊团”力量,实现监督线索来源多元化;以“准”字贯穿,始终将精准化的要求贯穿于办案全过程,把握好类案标准、基本证据、法律适用三个方面的精准度,力促检察建议内容精准化;以“实”字托底,以实实在在的数据分析、整改建议、监督方式,确保监督成果实效化。

三年来,柯桥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正是以在办案实践中提炼出的“智、准、实”三字诀,努力打造基层民事类案监督的新高地。让我们透过该院办理的几起类案监督典型案例,看看检察官们是如何办理一案、监督一类、治理一方的。

查办刑民交叉“套路贷”系列案

准确把握类案监督法律适用开创办案先河

实际借款只有1.2万元,但欠条上却写着3万元!来自同一出借人的类似案件竟然还有12起!这里面究竟有什么隐情?

2018年初,一起以潘某为首的3人“套路贷”刑事案件被移送至柯桥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后发现,在这起“套路贷”案件中,多次出现潘某以个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大幅度虚增数额的借条。被害人在遭受暴力催讨后逾期未还,潘某等人便依据虚增金额的借条、还款承诺书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判决支持。“我们认为,这起案件很可能是一起虚假诉讼。”随后,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将线索移送至该院民事检察部门。

民事检察部门经审查后,依职权启动了民事监督程序,并组成专门的办案组展开深入调查。办案组加强了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作,实现了案件信息互通。“当时,除了之前移送过来的线索外,我们又发现了12起与潘某相关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这些案件都具备同样的特征,即潘某等人通过虚增债权债务、虚构银行流水等方式,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占有债务人钱款的目的,是典型的刑民交叉虚假诉讼系列案件。”时任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的虞建成介绍当年的审查工作时说。

2018年4月,柯桥区检察院将该系列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案件提请绍兴市检察院抗诉。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对该系列案作出改判,相关民事判决或调解书被撤销。

作为绍兴地区首起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系列案,该案的成功办理开创了浙江省检察机关对刑事“套路贷”案件开展民事诉讼监督的先河。柯桥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由个案审查拓展为类案监督,成功探索出民事诉讼监督早于刑事审判结果的做法。该系列案被国家检察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联合评选为“刑民交叉典型案例”。

一条线索牵出142件虚假讨薪案

借助智慧检务为类案监督提供源头活水

2020年年初的一天,和往常一样,柯桥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顾淑婷打开了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一条“可能为虚假诉讼”的线索推送进入她的视线:在142件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中,被告均为同一家公司——绍兴某针织有限公司,而该公司的60余名员工在7个月内,以追索劳动报酬为由,分8个批次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共计142次,除其中一个批次只有2人起诉外,其余批次都是20人起诉,起诉金额均为2000元至3000元左右,且诉讼代理人均为相同的两个人,起诉后又均迅速调解结案。

“起诉金额相似,可疑。起诉人员相同,可疑。起诉时间集中,可疑。”通过初步筛查,顾淑婷与同事对涉案的相关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要素化分析,发现这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疑点重重,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很大。

随后,柯桥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组成办案组立即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我们发现,在此批调解案件发生时间段内,该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进入执行程序。这是巧合吗?”

随着调查的推进,越来越多的证据浮出水面。办案组找到了3名已经离职的原告,他们表示对于自己起诉公司的事情完全不知情,在相关起诉材料中的签名也不是本人字迹,而且公司从来没有拖欠过员工报酬。

2020年4月,办案检察官询问了包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在内的4人。在扎实的证据面前,4人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原来,公司厂房作为贷款抵押进入了执行程序,为了避免厂房被拍卖,徐某某等人便想到了以员工名义提起追索劳动报酬诉讼的主意,以此拖延执行程序。至于在相关诉讼材料上的员工签名,也都是伪造的。

查明真相后,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全部予以采纳。

精准化开展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离不开对案件线索的精准发掘和精准研判。柯桥区检察院借助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广泛搜集案件线索,将“精准”要求贯穿于线索发现和研判、开展调查核实、把握类案标准和法律适用、锁定案件证据等办案全过程,使每一条可能成案的线索真正为我所用。

“在开展类案监督工作中,我们还创建了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线索库,将各类线索做好归类登记,不断充实监督源头线索数据储备,并将相关线索交办给部门人员分类经营。”柯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沈强介绍说,“从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到民事检察类案监督线索库,借助智慧检务,为民事类案监督工作提供了源头活水。我们在这方面形成的经验,已经为本地其他基层检察院提供了可复制的模板。”

被限制出入境后竟然还出国

类案监督+专项监督治好信用惩戒“稻草人”

“明明已经被采取了限制出入境的信用惩戒措施,却还能在朋友圈看见其出国旅行的照片。这样的行为,检察机关管不管?”

2019年5月,在柯桥区检察院定期开展的一次走访律师事务所活动中,一名律师向检察官反映目前信用惩戒措施存在虚设现象。

难道法院作出的信用惩戒措施真成了有名无实的“稻草人”?律师反映的问题立即引起了该院民事检察部门的关注。

为了夯实监督线索,检察官们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的网络信息资源和数据平台,收集了2018年以来当地法院作出的1400余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裁定书。通过对海量文书进行人工排查、比对,对执行卷宗进行阅卷、分析,并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的文书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库进行逐一核实比对后,检察官发现,其中部分裁定书中,虽然法院作出了将有关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或限制消费令,但并未将相关被执行人真正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或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库中。这意味着,法院的执行行为未能有效地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也未能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此类问题,2019年6月,柯桥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均予以采纳并进行了集中整改。

在信用惩戒措施实施领域,除了失信被执行人未被纳入两个名单库以外,是否还存在着其他“纸面惩戒”的情形?带着这个疑问,2020年3月,柯桥区检察院率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限制出境强制执行措施专项监督。将近一年来终结执行裁定书中载明的限制出境人员,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系统中录入的数据进行逐一梳理比对,并对相关书面卷宗进行调阅核查后,检察官发现,共对11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法院未按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大队协助办理限制出境手续。

随后,柯桥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予以采纳;该院又与公安机关完善了限制相关被执行人出入境的流程,规范了相关工作。

“通过开展信用惩戒领域的类案监督和专项监督,柯桥区检察院创新了执行监督的方式并提升了监督实效,以规范一个领域的执行措施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绍兴市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曾于生表示。

让违规公民代理行为无处遁形

做实类案监督助推司法规范和社会治理

“我要举报我们公司!”2020年年底的一天,柯桥区检察院收到了这样一封举报信。

来信的是柯桥区某法律服务公司的一名员工。他在信中举报公司存在违规代理的情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依法开展监督。

受理举报线索后,依托民事裁判智慧监督系统,柯桥区检察院对当地法院历年来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文本解构,筛选出关键词和文本要素,并进行数据组合、碰撞,从海量民事案件中检索出涉公民代理案件。

检察官经梳理发现,2008年至2020年,有24名公民在法院以公民代理人身份接受委托,共代理了2065件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不论是数量还是频率,都已明显超出正常公民代理的阈值,我们认为有必要借助大数据开展类案监督。”曾参与数据统计的检察官如是说。

随后,柯桥区检察院按年度和比例科学抽样,调取了2015年至2019年期间的130件涉公民代理民事案件,并通过制作可视化的数据表格,分析研判三类公民代理中存在的个性问题与共性问题。与此同时,该院开展多方调查工作,摸排、了解公民代理的相关情况,经审查发现其中110件涉公民代理民事案件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2021年3月,柯桥区检察院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并同步抄送当地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建议加强审判人员对公民代理的审查意识,引导审判人员将公民代理实质审查的理念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公民代理审查工作规范化;加强公民违法代理整治中的跨部门联动,发挥部门协同效应,建立非法公民代理人“黑名单”制度、加强联合普法宣传等。

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认为检察建议对规范公民代理具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予以采纳,针对建议内容,制作了《公民代理法律指引手册》《公民代理审查指引手册》等进行发放,并组织审判人员专题学习公民代理审查规范。同时,明确落实公民代理备案制度,建立公民代理人“黑名单”制度。

司法局也根据检察建议开展了公民违法代理专项整治工作,积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营造健康纯净的法律服务氛围,保障正规服务触手可及。

“通过类案检察建议要能促进执法司法规范,要切实推动整改,真正起到效果。”浙江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张剑锋表示,类案检察建议不能“一建了之”,要坚持“实”字托底的监督理念,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本报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王菁)

积极开展类案监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检察院检察长 钱昌夫

民事检察监督不能仅局限于纠正个案错误、实现个案公正,而应关注司法裁判共性错误问题以及立法、司法解释的滞后性问题和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突破个案监督局限,摆脱就案论案模式,积极探索类案监督,打造高端型类案监督产品,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

要树立类案监督理念,追求精准监督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多次指出,应该发挥类案监督对制度构建的纠偏、创新、引领作用,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做好类案监督,是实现精准监督的重要途径。对多次出现的、反复出现的司法裁判类型化、倾向性问题进行统一监督,可以确保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要发挥数字赋能作用,提升类案监督质效。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可以实现对海量案件快速且准确的分析,为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分析类案形成原因等提供了便利条件。检察机关要深化数据赋能,以大数据应用场景创新对普遍性、突出性的问题深化类案监督,以数字化改革为动力,提升类案监督质效,实现检察权运行机制重塑。

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以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要通过类案监督,发现类案中存在的普遍性社会治理问题,通过类案检察监督,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完善制度、改进工作、堵塞漏洞,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把类案监督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

[责任编辑: 佟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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